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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解读2015.12.3一、充分认识《细则》的地位和作用2013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专题研究这项工作,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提出了“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2014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33号)。新《细则》“三个充分体现”1、充分体现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新思想新要求,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体现到发展党员工作的全过程。2、充分体现问题导向,针对一些新党员质量不高、把关不严、责任不落实等突出问题,提出新的要求,作出具体规定。3、充分体现实践探索的新经验,把各地各部门创造和积累的如推荐、公示、预审、票决等好经验,通过程序、制度固定下来,使发展党员工作更加符合基层实际,制度更加健全完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篇章结构共分七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第六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第七章附则二、准确把握《细则》的基本内容和要求(一)第一章总则总则是对发展党员工作目的、要求和原则的概括,这次修订将原来的第三条与第四条合并,修订后总则一共三条,主要的内容有两点:第一,关于党员的基本条件,对先进分子的要求中,增加了“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对先进分子要求的增加,是注重思想入党、保证发展党员质量的具体体现。第二,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原则。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重大调整,主要体现在第三条,包括四点:一是贯彻“五个基本”。就是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这“五个基本”是我们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方向;二是遵循“十六字”的总要求。就是“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三是落实“三个坚持”。就是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前两个坚持是新增加的内容,体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突出政治标准,强调严肃性。四是做到一个禁止、一个反对。禁止突击发展党员,反对“关门主义”。申请人自愿向党组织提出申请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制定培养人,进行一年以上培养确定发展对象政治审查短期集中培训党委预审填写入党志愿书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上级党组织指派专人与发展对象谈话预备期考察党委审查批准入党宣誓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预备党员转正党委审查批准材料归入人事档案发展党员工作流程这一章主要的内容有三个方面第一、关于申请入党1、关于申请入党条件。《细则》第五条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这一条规定了申请入党的5个基本条件,同时解决了困扰多年的提出入党申请及接收入党年龄问题。2、关于向哪个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细则》第六条规定: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3、关于党组织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细则》第七条规定: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这是一个新要求注意三个问题:一是谈话人。一般情况下,接受入党申请的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与入党申请人谈话。二是谈话内容。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个人基本情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及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三是谈话记录。谈话结束后,谈话人要及时将谈话情况进行整理,形成书面记录,并签名盖章。(谈话记录图例)4、关于写入党申请书有关事项。主要有六点:(1)申请入党一般要由本人向党组织正式提出书面入党申请。(2)入党申请书一般应由本人书写。(3)入党申请人不需要经常写入党申请书。(递交入党申请书后,可以口头或书面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争取党组织的教育帮助)(4)入党申请人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后,一般不需要再写入党申请书。(党组织间及时接续)(5)不能动员党外群众写入党申请书。第二、关于确定入党积极分子1、关于从接受入党申请到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要求。一般情况下,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六个月以上、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才可被推荐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也就是对申请入党人员至少经过半年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才能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2、关于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细则》第八条规定: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方式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推荐和被推荐范围。已递交入党申请书且党组织已派人谈话的入党申请人都要列为被推荐对象;参加推荐人员为支部全体党员(预备党员也应参加推荐)、群众代表。二是推荐方式。采取会议的方式进行,组织全体党员、群众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基层党委组织员必须到会指导,对会议记录和推荐结果进行审核并签字。关于群团组织推优:包括:共青团、工会、妇联等。在团员、青年、工人、妇女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党组织应当征求共青团、工会、妇联组织的意见。推优程序是:基层群团组织对党支部提供的入党申请人作进一步了解后,采取民主评议或票决等方式,推荐提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报上一级群团组织备案后提供给党支部。三是推荐结果的运用:在具体工作把握上,一般情况下,党员和群众代表推荐票分别达到半数以上,或合计推荐票达到半数以上的,方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3、关于入党积极分子报上级党委备案。(1)党支部将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基本情况、党员群众推荐和群团组织推优情况、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人选情况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查备案(见图例)。党总支应对党支部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人选进行审议。(2)上级党委接到党支部报送的入党积极分子人选有关材料后,应进行认真审查,并研究提出意见。审查时主要看上报的入党积极分子人选是否具备条件,手续是否完备。(3)党委的备案意见要及时通知党支部,并将入党积极分子名单报上级党委存档备查4、关于入党积极分子公示。报上级党委备案并接到通知后,党支部以书面形式向党员群众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入党积极分子人选的基本情况、党员群众推荐情况及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党员群众如有异议或意见,可向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提出。基层党委和支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党员群众反馈。(见公示图例)党支部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档案。党支部组织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记录簿》,并把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推荐会议记录表、入党积极分子公示情况表等一并整理归档。入党积极分子工作调动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其培养档案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第三、关于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1、关于培养联系人确定及其主要任务。《细则》第九条规定: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一般由先锋模范作用发挥比较好的正式党员担任)。培养联系人的4项主要任务:(1)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2)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3)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4)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2、关于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的方法(1)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对他们经常进行帮助。培养联系人要定期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既可每季度向党支部汇报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汇报。(2)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讨论接收新党员的支部大会和入党宣誓仪式,以及党内组织的有教育意义的其他活动。(3)给入党积极分子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提供接受锻炼和考验的机会,并检查完成的情况。(4)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经常向党组织和培养联系人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党支部定期对他们进行考察,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入党积极分子一般每季度向党组织汇报一次思想和工作情况。(5)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集中授课、知识讲座、交流讨论、先进事迹报告会、主题活动等方式对他们进行集中培训,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的基本知识、政治理论等。不能以分散自学代替集中培训。3、关于对入党积极分子定期进行考察《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内容主要是: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入党动机、工作学习情况和现实表现等。考察结果要有记载,作为衡量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党员条件的重要依据。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进行一次分析,及时调整不合格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关于《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记录簿》填写填写不规范的问题比较多,主要表现在:(1)不按时间要求填写,《细则》规定要求每半年考察填写一次;(2)同一个培养联系人,填写的培养考察记录前后笔迹不一样;(3)填写时间有逻辑错误,包括开始填表时间、考察记录时间与入党申请书、入党志愿书前后矛盾。(4)内容填写不规范,涂改现象严重,特别是一些关键时间,涂改痕迹非常明显;(5)入党积极分子在没有确定为发展对象前应持续培养、持续填写培养考察记录,原来的培养考察记录簿用完了,要重新启用另一本。4、关于入党积极分子接续培养教育《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申请人自愿向党组织提出申请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制定培养人,进行一年以上培养确定发展对象政治审查短期集中培训党委预审填写入党志愿书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上级党组织指派专人与发展对象谈话预备期考察党委审查批准入党宣誓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预备党员转正党委审查批准材料归入人事档案(三)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原来《细则(试行)》把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放在一起写的,新《细则》把发展对象从入党积极分子中独立出来、单列一章,对加强发展对象的教育和考察,保证新发展党员质量具有重要作用。这一章主要的内容有四个方面:第一、关于确定发展对象1、关于发展对象应具备的条件。发展对象是指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通过一定程序,准备近期发展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具备以下条件:(1)一般应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教育培养和考察;(2)完成了规定内容的培训教育;(3)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对先进性不明显、群众威信不高、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关于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人员办理入党手续问题。《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这是《细则》的新要求,主要针对当前流动人员不断增加、就业岗位频繁变动的新情况,针对临近毕业、服役期满人员突击入党问题等作出的,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2、关于确定发展对象的程序。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党小组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能否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2)党支部认真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意见,组织党员、群众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从符合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中推荐发展对象人选。基层党委组织员必须到会指导,对会议记录和推荐结果进行审核并签字。(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均实行“双推”,使新党员从一开始就具有较高的群众基础。)(3)
本文标题:发展党员工作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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