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法律文书 > 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起诉状(实用2篇)
精编资料,供您参考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起诉状(实用2篇)【前言导读】由三一刀客最美丽的网友为您分享整理的“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起诉状(实用2篇)”文档资料,以供您学习参考,希望这篇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给朋友们呢!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起诉状1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籍贯,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籍贯,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限期被告无条件交付原告之房屋合法手续。二、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即日给付原告因延迟收房产生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人民币XXX元,违约金XXX元/天,(由2007年10月31日至2008年6月10日)逾期7个月,(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原告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要求按照22元/月/建筑平方米向原告支付补偿金,共计人民币XXX元(大写:)。四、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因延期交房给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延期带来的损失XXX元。(按银行现利率执行)。五、请求贵院判令本案包含诉讼费在内的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于200X年X月X日与被告签署了《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红桥区咸阳路南端东侧龙悦花园X楼X门XXX号商品房一套。合同中对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原告于200X年X月X日将首付款人民币XXX元,于200X年X月X日将贷款人民币XXX元付于被告帐户,合计总房款XXX元全部支付到被告指定帐户。原告依据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了自己作为一个买受人应尽的付款义务。根据合同第三条约定,该商品房应于2007年10月31日前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由于被告没有依照《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合法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导致至今2008年X月X日,原告不能合法入住。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严重违约且恶意拖欠赔偿款。按照合同第五条第一款之约定,“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精编资料,供您参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损失赔偿额标准: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参照“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08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的通知》中《红桥区2008年住宅房屋指导租金》06-05邵公庄新区22元/月/建筑平方米,以此为依据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自2007年10月31日至2008年6月10日的违约金为人民币XXX元。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合理请求都遭到拒绝,被告故意躲避原告之询问,无奈之下,原告只得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6月1日执行版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此致XXX人民法院附:一、本诉状副本X份(按被告人人数提交);二、证据X份。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起诉状2原告:胡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住所地:XX区XX路XX号XX室被告:陈XX,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地址:XX区XX路XX号XX室联系电话:XX陈XX,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地址:XX区XX路XX号XX室联系电话:XX第三人:胡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地址:XX区XX路XX号XX室联系电话:XX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占上海市XX区XX路XX号XX室房屋1/4份额;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陈XX、陈XX的外公,两被告系姐妹关系,两被告之母为胡某,胡某系原告的女儿,第三人胡精编资料,供您参考某系原告之子。原告原系上海市XX区XX路XX号XX室(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承租人,两被告母亲胡某系支边回沪人员,退休投靠原告,在上海无住房。2004年,原告签字拟定“关于住房(系争房屋)分配的生前承诺(遗嘱)”,约定:“因本人年事已高(80岁),大儿子XX(第三人)有病,我俩生活均不能自理,现在及今后都有女儿XX照顾服侍……为此,本人决定将朝北小房间归女儿XX所有……但XX必须对我及大儿子照顾服侍终生(附XX保证书)。胡某同时签字出具“保证书”,并承诺对原告及胡某做到服侍终生。同年,作为胡某服侍原告及胡某终生的条件,原告与被告陈XX、胡某、胡某签订“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共有份额为胡某(原告)、胡某、胡某(第三人)、陈XX(被告)各1/4.保证老年人胡某的居住权利。这样,原告将系争房屋的1/4份额附条件给了两被告母亲胡某。但天有不测风云,胡某于2014年1月因病去世,其未能兑现服侍原告及第三人胡某终生的承诺,致使原告及第三人胡某的生活举步维艰。原告认为,原告之所以将系争房屋的1/4份额给了胡某,是因为胡某作出了服侍原告及第三人胡某终生的承诺,但由于胡某意外病故,致使原告及第三人胡某的生活几乎陷入绝境,故原告完全有权收回系争房屋的1/4份额。胡某去世之前,系单身,胡某母亲钱XX早年已病故,原告及两被告系法定继承人,但当原告向两被告提出取得系争房屋1/4份额时,却遭到两被告的极力阻扰。原告万般无奈,只好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具状人:胡某XX年XX月XX日
本文标题: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起诉状(实用2篇)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969768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