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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缴培训青岛市地税局市北分局张健2010-1-26下载地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市北分局--纳税人之家/办税指南2009年税收政策文件引用: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青岛市地税局2009年业务问答政策内容:收入确认税收优惠税前扣除征收管理纳税人纳税人: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①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②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①生产经营、②人员、③账务、④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主表,附表1-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附表2-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基本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项目-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收入总额税法实施条例国税函[2008]875号国税函[2008]828号数据通过附表1-1反映两部分收入:营业收入(1行)营业外收入(17行)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营业收入合计(2行)+视同销售收入(13行)=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营业收入合计→主表1行视同销售收入→附表3(2行)营业外收入→主表11行收入确认确认收入实现依据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实施条例17条利息收入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息日实施条例18条租金收入合同约定的承租人付租日实施条例19条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合同约定的使用人支付日实施条例20条接受捐赠收入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日实施条例21条收入确认收入确认条件国税函[2008]875号销售货物所得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提供劳务所得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收入确认销售货物确认收入实现时间及处理国税函[2008]875号托收承付办妥托收手续预收款发出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安装和检验完毕安装程序简单,发出商品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收到代销清单售后回购、以旧换新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现金折扣(%/n)(销售折扣):收入全额确认收入,折扣实际发生时做财务费用商业折扣开在一张发票上,净额确认收入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全额做收入,折让和退回发生当期冲减收入买一赠一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收入确认国税函[2008]875号各种劳务收入的确认: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收入确认国税函[2008]875号各种劳务收入的确认: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入确认国税函[2008]828号关于视同销售收入的认定(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用于交际应酬;(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用于股息分配;(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用于对外捐赠;(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特征: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视同销售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转移至境外除外)价格确认:自制: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外购: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收入附表1-1“视同销售栏”13-16行成本附表2-1“视同销售栏”12-15行税收优惠--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财税【2008】151号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税收优惠--不征税收入财税〔2009〕87号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税收优惠--不征税收入财税〔2009〕87号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征税收入(青地税函【2010】2号业务问答)22、对安置残疾人员取得的增值税退税,企业是否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中规定的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因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取得的限额增值税退税,应当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不征税收入(青地税函【2010】2号业务问答)15、《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中的“财政拨款”指的是“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拨付的财政资金”。如果事业单位收到财政通过其他单位拨付的资金是否能够作为不征税收入?答: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需要审核资金的来源和渠道,必要时由财政部门出具资金来源证明。如单位能够提供证明属于财政拨款的充分适当的证据,则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否则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应当并入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青地税函【2010】2号业务问答)23、供热企业收取供热设施配套建设费时,列明项目为供热入网费,是否可以作为行政事业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据此,供热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费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不征税收入的申报1.并入收入总额填报附表1-1: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2.进行纳税调减填报附表3:14行“不征税收入”税收优惠--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收入财税[2009]122号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二、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免税收入-(青地税函【2010】2号业务问答)16、财政拨款等不征税收入孳生的利息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税法只是明确了财政拨款本身作为不征税收入,对于财政拨款产生的利息等收入应当并入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免税收入财税[2009]123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非营利组织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免税收入-(青地税函【2010】2号业务问答)30、非营利组织如何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⑴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资格的申请程序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各区、市地方税务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报送规定的材料。免税收入-(青地税函【2010】2号业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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