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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培训提纲第一部分:监理人员一、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二、建设工程监理安全职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三、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任1、法律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2、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良好行为记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由建设部制定和颁布。第十条:诚信行为记录实行公布制度。诚信行为记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统一公布。其中,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布内容应与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中的企业、人员和项目管理数据库相结合,形成信用档案,内部长期保留。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的不良行为记录除在当地发布外,还将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确认的不良行为记录在当地发布之日起7日内报建设部。通过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建立的信息共享机制,获取的有关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的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参照本规定在本地区统一公布。各地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要逐步与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和实时发布。附件: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监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E1)E1-3-03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E1-3-04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E1-3-05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E1-3-06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E1-3-07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四、对监理单位的监督与管理1、依据:(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2)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监理安全责任的通知(苏建工(2004)458号)三、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切实把监理安全责任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监理安全责任管理工作的领导,要把监理安全责任管理工作作为本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要做到监理安全责任管理工作有措施、有责任人、有督查和有考核。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工程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安全责任的情况与其资质年检、考核和评优等工作结合起来。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监理安全责任负总责。工程监理单位要建立健全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规章制度,确定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分管领导和归口管理的部门,在单位各级岗位职责中落实监理安全责任。要加强对有关监理安全责任的考核工作,尤其要加强对项目监理机构的考核工作。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监理安全责任负责。项目监理机构要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分管人员并明确其职责,要把监理安全责任的落实工作作为项目监理机构的重要工作内容来抓,《条例》中规定的监理安全责任内容要列入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实施措施,并严格落实。五、对监理单位的监督与检查1、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1)工程监理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理安全责任的规章制度1)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制度(2)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3)安全隐患处理制度;4)严重安全隐患报告制度;5)执行法律法规与标准监理制度。6)编制企业内部的落实监理责任的工作导则7)依法签订工程监理合同8)实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2)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的情况,以及在监理规划和中型以上工程的监理细则中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面情况。《建设工程监理规范》4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4.1监理规划4.1.1监理规划是项目监理机构充分分析和研究工程项目的目标、技术、管理、环境以及参与工程建设各方等方面的情况后制定的指导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监理规划要真正能够起到指导项目监理机构进行该项目监理工作的作用,所以监理规划中应有明确具体的、符合项目要求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监理措施、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4.1.2监理规划应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所以应在收到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之后开始编制。如果能在收到施工图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监理规划,则更能掌握项目的实际情况。监理规划作为监理单位的技术文件应经过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监理规划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之前完成内部审核并报送建设单位。监理规划是否要经过建设单位的认可,由委托监理合同或双方协商确定。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共同参加编制,共同分析项目特点、提出项目监理措施和方法,确定项目监理工作的程序和制度等。4.1.3监理规划至少应包括条文中所示的主要内容,当工程项目较为特殊时也可增加其他必要的内容。4.1.4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工程项目的实施可能会发生较大的变化,如设计方案重大修改、承包方式发生变化、建设单位的出资方式发生变化,工期和质量发生重大变化,或原监理规划所确定的方法、措施、程序和制度不能有效地发挥控制作用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召集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修订,按原程序报建设单位。4.2监理实施细则4.2.1中型工程项目对应建设部第16号部令《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附表中的二等工程项目。(二等工程等级:14-28层、24-36米跨度(轻钢结构除外)、单层工程建筑面积10000-30000平方米的一般房屋建筑工程;高度70-120米的高耸构筑工程;建筑面积6-12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在二等以上的工程项目开展监理工作之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分专业编制监理工作实施细则,以达到规范监理工作行为的目的。对工程规模较小、技术不复杂且管理有成熟经验和措施,并且监理规划可以起到监理实施细则的作用时,监理实施细则可不必另行编写。监理实施细则应体现项目监理机构对于该项目在各专业技术、管理和目标控制方面的具体要求。4.2.2监理实施细则可按工程进程情况编写,尤其是当施工图未出齐就开工的情况。但是当某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或按专业划分构成一个整体的局部工程开工前。该部分的监理实施细则应编制完成,并在开工前经过总监理工程师的审批。监理实施细则不应与条文所列编写依据的有关要求相冲突。4.2.3监理实施细则至少应包括条文所规定的主要内容。4.2.4当发生工程变更、计划变更或监理实施细则所确定的方法、措施、流程不能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作用等情况时,总监理工程师对监理实施细则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2)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情况。(3)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4)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5)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情况。(6)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情况。(7)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3、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1)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2)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4)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8)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2、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3、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4、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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