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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事培训2008年-2010年外事管理新规定中央及有关部委的规定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2008年3月13日发中央及有关部委的规定2、中纪委《关于开展贯彻落实“两办规定”制止党政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8】10号,2008年5月9日发3、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纪委通知”精神加强因公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外专发【2008】102号2008年5月30日发4、财政部外交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印发《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8】230号,2008年8月5日发5、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对甘肃省工商局赴瑞典市场监督管理培训团违规违纪问题的通报外专发【2008】181号中央及有关部委的规定中央及有关部委的规定6、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外交部《关于加强外事管理、严肃外事纪律的通知》外外管函【2008】177号7、中纪委中组部中联部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外交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跨地区跨部门团组管理的通知》外外管函【2008】169号中央及有关部委的规定8、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中办发【2009】12号9、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情况的通报中纪通【2009】1号中央及有关部委的规定10、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因公出国(境)管理的通知外外管函【2009】41号1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要求的通知》的通知中办发【2010】19号中央及有关部委的规定12、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中纪发【2010】27号1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3号令: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10年8月12日中央及有关部委的规定14、中纪办通报第50期新规定中的新机构成立由外交部、中央外办、中纪委(监察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对外联络部、财政部组成的治理公款出国(境)旅游工作小组,小组办公室设在外交部,负责日常工作。(“两办规定”)新规定中的新机构提出在全国开展为期一年的贯彻落实“两办规定”制止党政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建立由中纪委、外交部牵头,中央组织部、中央对外联络部、中央外办、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和国家外国专家局为成员单位的贯彻落实“两办规定”制止党政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中纪委监察部预防腐败室(国家预防腐败局办公室)。专项工作结束后,相关任务由“两办规定”明确的治理公款出国(境)旅游工作小组负责。中纪发【2008】10号新规定中的新概念一、“两办规定”中的新概念1、量化管理机制三层含义:*各地区各部门每年1月底前向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中央外办)和外交部报送省部级人员本年度出国(境)计划,报备厅局级以下人员计划出国(境)总量以及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新规定中的新概念*原则上各地区各部门正职和政府序列省部级人员每年出国(境)不超过1次,分管外事、商务的省部级人员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省部级人员1个任期内出国(境)不超过2次或2年内出国(境)不超过1次。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此规定从严控制厅局级以下人员年度因公出国(境)。*新规定中的新概念坚决制止无实质任务团组,严禁曲解中办发【2008】9号文件有关量化管理规定,将省部级人员2年内出国(境)不超过1次的最高限制,视为2年必须出国1次的待遇,并相互攀比。新规定中的新概念*计划内团组出国(境)时,应逐案报批,严格按照审批结果执行出国(境)任务。确有必要的计划外出国(境)任务,组团单位可在计划出国(境)团组总量不变的情况下进行调整,并在报批时说明。新规定中的新概念2、新的审批原则*因公出国(境)应切实根据工作需要和双边关系情况进行,必须是与执行双边或多边具体项目有关的公务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一般性考察*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新规定中的新概念*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的负责人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不得同团出访。*邀请单位应业务对口、级别对等,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不得接受海外华人华侨个人邀请*省部级及以下级别团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6人,严禁拆分组团或组织“团外团”。新规定中的新概念*要根据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出访1国不超过6天,出访2国不超过10天,出访3国以上不超过12天,抵离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出访请示中必须明确出访任务和出访人身份,写明出访经费来源并附外方邀请函及在外活动日程新规定中的新概念二、中纪发【2008】10号文中的新概念1、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两办规定”精神,在制定的厅局级及以下干部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制度中明确量化标准2、强化因公出国(境)经费约束,推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因公出国(境)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经费审核部门对外事部门汇总的因公出国(境)年度计划和计划外出国(境)任务经费作先行审核,之后再由出国(境)任务审批部门对出国(境)任务逐案进行审核批准;出国(境)任务审批部门与经费审核部门间要建立任务审批和经费审核联动机制。新规定中的新概念3、强化责任追究,严查违纪违法案件。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组团谁负责各级组织部门要将党政干部遵守和执行因公出国(境)有关规定情况纳入干部考核内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对党政干部出国(境)任务审批、经费来源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鼓励知情人检举揭发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对典型案例予以曝光。重点查处: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报批,擅自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改变行程路线、变更日程安排的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案件。对违反规定的出国(境)团组负责人、任务审批和经费审核部门责任人,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新规定中的新概念三、财行【2008】230号文的新概念1、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规模,未安排预算的单位视为无出国(境)任务安排,对各级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实行零增长。2、各级财政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因公出国(境)活动的用汇额度管理,实行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及用汇额度双控制。3、进一步严格对因公出国(境)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团组核销要提供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4、除中央有关文件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各级财务部门一律不得报销党政干部持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出国(境)费用。新的处罚规定1、什么是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无出国(境)公务,组织或者参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到国(境)外进行参观、游览等活动的行为;其中包括无实质性公务,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2、对用公款出国(境)旅游,依据第78条规定处理新的处罚规定第七十八条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行政处分: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开除新的处罚规定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一)虚报出国(境)公务骗取批准的;(二)购买、伪造邀请函或者编造虚假日程骗取批准的;(三)采取伪造个人身份、资料等形式,安排与出国(境)公务无关人员出国(境)的;(四)避开主管部门委托非主管部门办理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手续的;(五)违反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将一个团组拆分为若干团组报批或者审核审批的;(六)其他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他人用公款出国(境)的。新的处罚规定第68条规定: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处分:警告或记过,情节较重的,记大过或降级,情节严重的,撤职新的处罚规定擅自批准或者同意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绕道安排行程,或者到未经批准进行公务活动的国家(地区)、城市,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第69条规定: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处分:警告、记过或记大过,情节较重的,降级或撤职,情节严重的,开除新的处罚规定因公出国(境)派出单位和审核审批管理部门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发生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造成较大损失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虽未造成较大损失,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新的处罚规定第127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行政处分:记过或记大过,情节较重的,降级或撤职,情节严重的,开除第139条规定: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新的处罚规定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较大损失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虽未造成较大损失,但给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党组织负责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新的处罚规定第128条规定: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行政处分:记过或记大过,情节较重的,降级或撤职,情节严重的,开除新的处罚规定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责令其退赔用公款支付的各项费用。出国(境)培训有关规定一、出国(境)培训的归口管理1、国家外国专家局归口管理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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