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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不应该是被要求的涉及内容第一部分事故警示第二部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三部分安全管理责任分解第四部分有规不循法律追究第五部分今后几点建议交通事故-车祸猛于虎西单路口交通事故火灾事故-成都公交车燃烧事故乘客逃生现场视频施工事故-终极建筑事故意外事故-事故无处不在其他事故-抢铁轨惊险瞬间第一部分事故警示面对一场场突如其来的事故,一些生命,有的就这样逝去!这是为什么难道在灾难面前,人们一无所知?还是在灾难发生后,大家惊慌失措?是什么原因导致大家在灾难和事故发生后的一无所知和惊慌失措呢?应该说是习惯。?习惯是人形成的一些流程式或条件反射式的一种行为。它是指长期形成的、不易改变的各种人的基本素质——如各种习惯性的动作、行为、态度、思维方式、生活方式、情绪模式、性格倾向等。就习惯本身而言它不是错误,但如果习惯的使用脱离了制度的约束往往就会出现错误。中国有句老话: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而这个规矩就是如何通过管理去落实法律法规相关制度提出的要求。第二部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相关规定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严禁强迫从业人员超强度劳动或者冒险作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向职代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接受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单位应如何保证员工具备、熟悉、掌握?《安全生产法》通过持续培训解决!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这里所讲的安全生产条件包括:(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这里所讲的责任,不仅包括安全投入责任,还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任何一个不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活动而造成事故的单位决策者、管理者、操作者,都须依法对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经济责任、行政责任。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所讲的法律责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生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危险物品肇事罪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消防责任事故罪已取消前置这里所讲的经济责任,除了企业自身的经济损失、损害赔偿外,还包括经济处罚。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确定的:对单位负责人的经济处罚;对单位的经济处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规定的处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们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有国有成分的就是!(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行为之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规定的处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对事故发生单位规定的处罚:(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这里所讲的行政责任,如《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九条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十条确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以上所讲的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分类,主要是按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类事故类别人员伤亡(人)经济损失(亿元)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重伤≥100≥1重大事故10≤死亡<30,50≤重伤<1000.5≤损失<1较大事故3≤死亡<10,10≤重伤<500.1≤损失<0.5一般事故死亡<3,重伤<10损失<0.1《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落实以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企业须落实的主体责任第三部分安全管理责任分解(一)物质保障责任:1.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2.保证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3.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和使用。(二)资金投入责任:1.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2.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3.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4.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金。(三)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1.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按规定委托和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注册安全助理工程师为其提供安全管理服务。(四)规章制度制定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如: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安全教育培训制度3、安全检查制度4、安全生产考核制度5、安全生产奖罚制度6、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7、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制度8、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9、安全投入保障制度;10、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12、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13、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14、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15、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6、仓库安全管理制度;17、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18、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19、消防管理制度;20、安全作业管理制度;21、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等。(五)教育培训责任: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1、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教育培训,建立培训档案。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考核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六)安全管理责任:1.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2.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如何定?)3.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4.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5.及时消除事故隐患;6.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7.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1、有无责任制-没有须建立,有是否执行2、责任制的岗位覆盖是否全面3、责任分工是否明确4、对责任要求是否清楚5、是否具备岗位安全要求所具有的技能安全生产责任制2、安全责任讲解-明确安全管理的利害关系做人与做事渔翁与鱼竿互动闭锁匹配措施与指导主管主办主监细节与方法安全管理利害关系包括:人际利害关系和物系利害关系。其中:人际利害关系是指在安全活动中所设置的源自法律、经济、组织、管理和控制的手段,是指通过对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以及主管、主办和主监三者相互之间的利害关系或者制约关系而形成的控制手段。物系利害关系是指在生产系统中设置的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防护装置、安全监控装置等,这些装置紧固和保持着机具、材料和作业现场的物与物之间的安全关系结构。利害关系就是各级的安全管理责任。在安全生产管理中,依据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建立的安全管理责任,表明着安全管理责任落实的程度。例如,管理者与员工签订安全责任
本文标题:安全不应该是被要求的(安全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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