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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生命安全发展1安全培训二00九年六月关爱生命安全发展2寄语——如果是以生命为代价来换取世界的瞩目,我们不想做这样的交换。从近年的平均统计数据来看,我国每天因各类事故造成近400人丧生。触目惊心的数字警醒我们,安全事故已成为我国公民意外死亡的彝泛派笔钟。安全是一个永恒的主题。安全关系到个人的身心康健、关系到家庭的幸福美满、关系到企业的和谐发展,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没有安全就没有一切!2009年6月是国家第8个安全月,也是公司第1个安全月。公司将围绕“关注生命、安全发展”的主题,开展安全宣传、安全文件学习、消防演练等一系列活动,以进一步提高全体员工安全素质和责任意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企业和谐、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关爱生命安全发展3寄语——“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为了父母苍老的慈颜,为了妻子和儿女的翘首期盼,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共同幸福,我们要时刻把“安全”二字放在心中,时刻把安全隐患这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悬于心中,让那些触目的数字成为警钟。让我们用自己的行动做出“关注安全,珍爱生命”的承诺!安全是幸福家庭的保证事故是人生悲剧的祸根关爱生命安全发展4第一篇安全事故案例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对五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做出严肃处理新华社北京5月26日电(记者徐博)国家安监总局26日发布消息称,近日,国务院对5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做出批复,认定5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均为责任事故,依照有关规定,对169名事故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31名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已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起特别重大事故及责任追究的基本情况是:关爱生命安全发展5第一篇安全事故案例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对五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做出严肃处理新华社北京5月26日电(记者徐博)国家安监总局26日发布消息称,近日,国务院对5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做出批复,认定5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均为责任事故,依照有关规定,对169名事故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31名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已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起特别重大事故及责任追究的基本情况是:关爱生命安全发展6第一篇安全事故案例(一)2007年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12·5”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2007年12月5日,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05人死亡、1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275万元。这是一起由于超层越界、乱采滥挖、非法盗采而导致的责任事故,78名事故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其中,39名事故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实际投资人王东海、法定代表人王宏亮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临汾市原副市长苗元礼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39名事故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给予山西省建设厅厅长、时任临汾市市委书记王国正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时任临汾市市委副书记、市长李天太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时任山西省副省长靳善忠党内警告处分。责成山西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做出深刻检查。依法对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罚款18520万元,吊销有关证照,实施关闭。关爱生命安全发展7第一篇安全事故案例(二)2008年“4·28”胶济铁路特别重大交通事故2008年4月28日,胶济铁路发生一起列车脱轨、相撞的特别重大交通事故,造成72人死亡、416人受伤,中断行车21小时22分,直接经济损失4192万元。这是一起由于违章违规、超速行驶导致的责任事故,37名事故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其中,济南铁路局常务副局长、局党委常委郭吉光等6名事故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1名事故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给予时任济南铁路局局长陈功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时任济南铁路局党委书记柴铁民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铁道部副部长胡亚东记大过处分,给予铁道部部长刘志军记过处分。责成铁道部向国务院做出深刻检查。关爱生命安全发展8第一篇安全事故案例(三)2008年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安信煤业有限公司“6·13”特别重大炸药爆炸事故2008年6月13日,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安信煤业有限公司井下发生特别重大炸药爆炸事故,造成35人死亡、1人失踪、1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291万元。这是一起由于违法违规购买、井下违规存放大量炸药和雷管,炸药因不通风、环境潮湿自燃而导致的责任事故。50名事故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其中,安信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矿长田云等26名事故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吕梁市副市长张中生、孝义市市长张旭光等24名事故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依法没收安信煤业有限公司违法所得、罚款共计3846万元。依法吊销该公司有关证照,实施关闭。关爱生命安全发展9第一篇安全事故案例(四)2008年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9·8”特别重大尾矿库溃坝事故2008年9月8日,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980沟尾矿库发生特别重大溃坝事故,造成277人死亡、4人失踪、3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619万元。这是一起由于非法违规建设、生产,违规排放尾矿而导致的责任事故。113名事故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其中,新塔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佩亮、襄汾县县委书记亢海银、襄汾县县长李学俊、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总工程师刘书勇、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苏保生等51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2名事故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给予临汾市市委书记夏振贵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分别给予时任临汾市市长、市委副书记刘志杰,时任临汾市副市长、党组成员周杰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分别给予襄汾县原县委书记陈玉士、原县长张金凤党内警告处分,分别给予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张根虎、总工程师刘德政、时任省国土资源厅厅长杜创业、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康有全记过处分,给予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局长巩安库党内警告处分。责成山西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做出深刻检查。依法没收新塔矿业有限公司违法所得,并处以550万元罚款。关爱生命安全发展10第一篇安全事故案例(五)2008年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富华矿业有限公司“9·20”特别重大火灾事故2008年9月20日,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富华矿业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1人,直接经济损失1565万元。这是一起由于煤矿安全管理混乱,煤炭氧化自燃而导致的责任事故,22名事故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其中,富华矿业有限公司投资人王庆云等9名事故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鹤岗市副市长王瑞,时任兴山区区委书记金国生、区长吴沈义等13人党纪、政纪处分。依法对富华矿业有限公司罚款200万元,吊销有关证照,予以关闭。关爱生命安全发展11第二篇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一、与公司密切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介绍(一)法律:《安全生产法》;《劳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消防法》。(二)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三)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关爱生命安全发展12第二篇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四)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五)公司制度:《安全消防管理制度》(HXG/A6.3-01-A-2009)关爱生命安全发展13第二篇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二、《安全生产法》重点内容介绍(一)实施日期:2002年11月1日起。(二)目的: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第一条)(三)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第二条)(四)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第三条)(五)责任承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关爱生命安全发展14第二篇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二、《安全生产法》重点内容介绍(六)责任追究: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三条)(七)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七条)关爱生命安全发展15第二篇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二、《安全生产法》重点内容介绍(八)持证上岗: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三条)(九)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三十六条)(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三十七条)(十一)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第七十条)关爱生命安全发展16第二篇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二、《安全生产法》重点内容介绍(十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八十一条)关爱生命安全发展17第二篇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二、《安全生产法》重点内容介绍(十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八十一条)(十三)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条)关爱生命安全发展18第二篇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三、《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重点内容介绍(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第四条)(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生产防护规定:1、进入生产经营现场按规定正确佩戴防护帽,穿防护服装;2、从事有可能被转动机械绞辗伤害的作业,不得穿裙装、戴手套、戴围巾、留长发,佩饰物不得悬露;3、从事对眼睛有伤害的作业应当戴护目镜或者防护面罩;4、进入施工现场或者有可能发生物体打击的场所应当佩戴安全帽,从事高空作业应当系安全带和保险绳;5、从事电气作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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