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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煤矿地质与安全第三部分——煤矿地质与安全涉及《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作了修改(第37号),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1984年5月15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和1986年9月9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煤矿防治水规定》与《矿井水文地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的比较:一是.增加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指标;二是.调整增加防水闸门和水闸墙的规定;三是.增加了有关物理勘探规定。四是.增加了水体下采煤、矿井水害应急救援、废弃矿井关闭、露天煤矿防治水以及法律责任等规定。一、判断题•1.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不一定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规定”第五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a、为加强煤矿防治水基础工作,要求所有煤矿企业、矿井必须配备专门负责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受过正规院校地质、水文地质专业教育的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煤矿企业、矿井可配备1-3人,以满足工作需要为标准。•b、大部分水害事故都是由于探放水措施不落实造成的,所以,要求煤矿必须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不能用煤电钻代替专用探水钻机。如果探放水任务少的煤矿,探放水队伍可与探放瓦斯的队伍合在一起。探放水人员须经培训上岗。•c、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确定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集团)、矿井要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可与地测部门合署办公)。•2.小型煤矿,可不装备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3、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规定”第八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a、近几年,一些煤矿在地质、水文地质情况未查清的情况下,盲目建井,水害频发;同时关闭了部分不具安全条件的矿井,煤矿周边的水文地质条件日趋复杂,盲目开采导致水害事故时有发生。因此要求要通过物探、化探、钻探等多种手段查明水文地质条件,方可进行采掘工程活动。•b、超层越界开采导致的水害事故频发,要严禁超层越界开采。•4、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在有关图纸上标出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的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和积水情况。()•“规程”第二百五十一条(修改)“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划分,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和水害预测分析工作。”•各地出台“水害防治专项检查”,矿井水文地质主要图件及要求中规定矿井充水性图应当随采掘工程的进展定期补充填绘。•“规定”第十二条矿井应当对本单位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研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并确定本单位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第十三条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进行重新确定。当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矿井应当在1年内重新确定本单位的水文地质类型。•矿井充水性图是综合记录井下实测水文地质资料的图纸,是分析矿井充水规律、开展水害预测及制定防治水措施的主要依据之一,也是矿井水害防治的必备图纸。一般采用采掘工程平面图作底图进行编制,比例尺为1/2000-1/5000,主要内容有:•1.各种类型的出(突)水点应当统一编号,并注明出水日期、涌水量、水位(水压)、水温及涌水特征。•2.古井、废弃井巷、采空区、老硐等的积水范围和积水量。•3.井下防水闸门、水闸墙、放水孔、防隔水煤(岩)柱、泵房、水仓、水泵台数及能力。•4.井下输水路线。•5.井下涌水量观测站(点)的位置。•6.其他。•矿井充水性图应当随采掘工程的进展定期补充填绘。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依据和类别分类依据类别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含水层性质及补给条件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层,补给条件差,补给来源少或极少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层,补给条件一般,有一定的补给水源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主要是岩溶含水层、厚层砂砾石含水层、老空水、地表水,其补给条件好,补给水源充沛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是岩溶含水层、老空水、地表水,其补给条件很好,补给来源极其充沛,地表泄水条件差单位涌水量q(L·s-1·m-1)q≤0.10.1<q≤1.01.0<q≤5.0q>5.0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无老空积水存在少量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清楚存在少量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不清楚存在大量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不清楚矿井涌水量(m3·h-1)正常Q1最大Q2Q1≤180(西北地区Q1≤90)Q2≤300(西北地区Q2≤210)180<Q1≤600(西北地区90<Q1≤180)300<Q2≤1200(西北地区210<Q2≤600)600<Q1≤2100(西北地区180<Q1≤1200)1200<Q2≤3000(西北地区600<Q2≤2100)Q1>2100(西北地区Q1>1200)Q2>3000(西北地区Q2>2100)突水量Q3(m3·h-1)无Q3≤600600<Q3≤1800Q3>1800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采掘工程不受水害影响矿井偶有突水,采掘工程受水害影响,但不威胁矿井安全矿井时有突水,采掘工程、矿井安全受水害威胁矿井突水频繁,采掘工程、矿井安全受水害严重威胁•5、煤矿企业应查明矿区和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编制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规定”第七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a、煤矿企业、矿井要组织专家广泛收集矿区和矿井资料,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5—10年),分析水情和水害特点,提出目标和保障措施,分步组织实施。•b、每年初要有年年度计划,落实资金和和工程项目等。•c、防治水规划编制、实施可采取现场专业技术人员与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专家合作的方式。•6.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规定”第四十九条『释义』本条是关于矿井在暴雨洪水期间井下撤人的规定。制定预案,明确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标准,如:有的地区已规定在24h降雨达到50mm时,井下必须撤人;另外,还要明确撤人的指挥部门、井下联络人员以及撤人的程序等细节。•7.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规程”第二百五十三条『释义』防治水工作大检查,查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查“三防”(防汛、防排水、防雷电)工程质量和进度,查“三防”设施和组织,查抢险物资准备,查“三防”漏洞。还应查井下防治水措施的执行情况,如超前探水措施执行情况等。•8.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地面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不能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应当封闭填实该井口。()•“规程”第二百五十五条(修改)为:“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的地段。•“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地面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不能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应当封闭填实该井口。”•9.煤矿发现与矿井防治水有关系的河道中存在障碍物或者堤坝破损时,应当及时清理障碍物或者修复堤坝,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规程”第二百五十七条(修改)为:“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防止淤塞河道、沟渠。”•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同上•10.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并通报相邻矿井。()•“规定”第五十四条『释义』本条是关于保护防隔水煤(岩)柱的规定。防隔水煤(岩)柱不能随意变动。确需变动的,边界煤柱需要设计部门重新计算设计,并按规定审批。井田内煤柱变动的,由矿井总工程师审批。在水体下、冲积层下开采,提高开采上限的要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在各种防隔水煤柱中采掘,因为防隔水煤(岩)柱一旦破坏,强度降低,不能起到防隔水的作用。•11.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情况危急时,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井下撤人,确保人员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一条修改为:“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当有专业人员分工观测井上积水情况、洪水情况、井下涌水量等有关水文变化情况以及矿区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并及时向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报告,并将上述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情况危急时,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井下撤人,确保人员安全。”•12.受水淹区积水威胁的区域,必须在排除积水、消除威胁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开采倾斜、缓倾斜煤层的,必须按有关规定,编制专项开采设计。()•“规程”第二百六十二条(修改)为:“受水淹区积水威胁的区域,必须在排除积水、消除威胁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开采倾斜、缓倾斜煤层的,必须按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中有关水体下开采的规定,编制专项开采设计,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严禁在水体下、采空区水淹区域下开采急倾斜煤层。”•13.受水淹区积水威胁的区域,按有关规定编制专项开采设计,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后,方可进行。()•14.严禁在水体下、采空区、水淹区域下开采急倾斜煤层。()•15.在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时,应当按照受水淹积水威胁进行管理。()•“规程”第二百六十三条……必须执行本规程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二条。•“规程”第二百六十条修改为:“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必须标绘出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涌水量、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底板标高和积水量等。在水淹区域应当标出探水线的位置。”。•16.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隔水煤柱时,应当彻底疏干上部积水,进行可行性技术评价,确保无溃浆(沙)威胁。严禁顶水作业。•这条是修改后的“规程”,原“规程”第二百六十四条为:“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隔水煤柱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17.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报告矿调度室,并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规程”第二百六十六条修改为:“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煤层变湿、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片帮、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钻孔喷水、底板涌水、煤壁溃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报告矿调度室(原“规程”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并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18.矿井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应当采用钻探方法,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使用专用探放水钻机进行施工。()•“规程”第二百六十七条修改为:“矿井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应当采用钻探方法,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使用专用探放水钻机进行施工。同时应当配合其他方法(如物探、化探和水文地质试验等)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以及地质构造等情况,确保探放水的可靠性。”•19.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垮落带、导水裂缝带、弯曲带发育高度,进行专项设计,确定安全合理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规程”第二百
本文标题:安全培训水文地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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