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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擔保業務培訓國家外匯管理局江蘇分局資本項目管理處2010年6月對外擔保管理的現狀對外擔保的需求增長較快,特別是銀行開立保函,涉及多方當事人,近年擔保人和被擔保人股權結構複雜,對外擔保管理概念:境內機構以保函、備用信用證、本票、匯票等形式出具對外保證,或以《擔保法》規定的財產對外抵押或者動產對外質押和權利對外質押,向中國境外機構承諾,當債務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時,有擔保人履行義務,或者受益人依照依照《擔保法》將抵押物或質押折價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對外擔保的多方當事人:擔保人、被擔保人、收益人。對應一筆債務說明被擔保人或收益人一方在境外對外擔保方式(三種)對外保證、對外質押、對外抵押。法規依據—面臨調整—歷史沿革—內容簡介擔保法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1996)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實施細則(1997)匯發2005(4)號—境內外資銀行外債指標核定工作的通知匯發2005(26)號—外匯擔保項下人民幣貸款的補充通知匯發2005(74)號文件—關於完善外債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61)號文件—關於調整境內銀行為境外投資企業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管理方式的通知管理方式採取審批和登記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全口徑的登記,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登記有效性—收益人徇證對外擔保當事人資格—首先應滿足的條件擔保人資格:具有法人資格或具有法人授權的機構,包括:中、外資金融機構、內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兩類,內資和外商投資企業區別?個人?除國務院另有批准的,各政府部門、地方政府及事業單位不得對外提供擔保;被擔保人資格:境內內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境內機構在境外註冊的全資附屬企業及中方參股的企業。收益人資格:中國境外機構,對外保證項下的受益人為債權人,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擔保人應滿足的其他條件—是否具有代為清償能力1、經批准有權經營對外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分支機搆須有總行授權。風險資產,外匯債務和外匯擔保金額之和不得超過外匯淨資產的20倍。對單個債務人的外匯放款、外匯擔保(50%計算不得超過自有外匯資金的30%)。2、非金融企業法人,包括中資企業和外企。對外擔保餘額與淨資產的比例不得超過50%;貿易型內資企業淨資產與總資產比例不低於15%;非貿易型內資企業淨資產與總資產比例不低於30%;對外擔保餘額之和不得超過上年度的創匯額。被擔保人應滿足的財務指標1、貿易型企業:淨資產與總資產比例不低於10%,不得是虧損企業。2、非貿易型企業:淨資產與總資產比例不低於15%,不得是虧損企業。3、外商投資企業:除執行上述規定外,有以下規定:中外雙方共擔風險;不得為其註冊資本擔保;資本金足額到位;納入投注差管理。對外擔保管理內容—審批管理審批項目和非審批項目,審批項目分額度審批,項目審批除下列對外擔保外,境內機構提供其他對外擔保必須逐筆報外匯局審批。1、銀行出具的非融資類對外擔保(超過1年的延期付款保證除外);2、外商獨資企業提供對外擔保;3、境內機構為自身債務對外抵押或質押。對外保證審批對外抵押審批對外質押審批外匯局審批應提交的材料專案可行性批復經審計的財務報表(擔保人和被擔保人)擔保意向書主債務合同意向書其他對外抵押概念: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抵押人,抵押權人,抵押物可以對外抵押的財產: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定著物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土地使用權對外抵押(為他人)審批注意事項抵押人為他人擔保,抵押物應得到國內作價評估機構的限制評估擔保債務不得超過上年外匯收入,登記先後問題,先辦理對外擔保的審批和登記,後財產抵押登記對外質押對外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對外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償還責任是,債權人有權按照擔保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權利質押。1、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2、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4、其他。外匯局審批許可權擔保人為境內內資企業提供的對外擔保和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的1年期以內的對外擔保,由分局審批擔保人為境外機構提供的對外擔保和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的1年期以上的對外擔保,由分局報經總局審批銀行為境內機構提供的融資性對外擔保實行逐筆審批(有特例),非銀行機構提供的融資性對外擔保實行逐筆審批為主;應注意的問題1、外商獨資企業對外擔保不需事先經外匯局批准,但需辦理擔保登記手續;其對外擔保行為應符合對外擔保資格規定;2、內資機構不得為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和按外方投資比例計算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3、境外被擔保人不得將擔保人為其債務擔保項下的資金調入境內使用。擔保人的權利和義務對被擔保人的資金財產監督合同修改應經擔保人同意,變更登記,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外匯局批准的,擔保無效。履行擔保義務,追償的權利債權人未按合同履行義務的,擔保義務自行解除有權落實反擔保和抵押收取擔保費6個月未出具擔保合同自動失效對外擔保登記管理審批—登記—履約擔保費,登記是第二步金融機構實行定期登記。非金融企業法人實行逐筆登記。對外擔保履約的核准擔保人履約應經外匯局核准。金融機構憑外匯局核准件辦理擔保履約項下的收付匯。境內機構在境內、外融資時,由境外機構或個人提供擔保或反擔保後,要求境內機構支付的擔保費的,應經外匯局核准。履約應提交材料申請報告批復檔登記憑證擔保合同副本擔保履約通知書債務人的財務報表如涉及徵稅專案,應提供完稅或免稅憑證。履約注意事項1、履約全部完畢後應及時登出登記憑證;2、未按規定登記的,應對其進行處罰。3、符合有關擔保批件和對外擔保登記的內容;4、擔保人與債權人達成協議的,如果主合同有效而對外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履約金額不得超過未償債務的二分之一;主合同無效導致對外擔保合同無效的,擔保人履約金額不得超過未償債務的三分之一;5、有法院判決的,依照法院判決內容核准;主債務合同和擔保合同免責條款,擔保人不得履約。6、擔保人購匯履約後,被擔保人在向擔保人履行償還義務時不得購匯。最近出臺的幾個檔匯發2005(4)號—境內外資銀行外債指標核定工作的通知匯發2005(61)號文件—關於調整境內銀行為境外投資企業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管理方式的通知匯發2005(74)號文件—關於完善外債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2005(61)號檔主要內容匯發2005(61)號文件—關於調整境內銀行為境外投資企業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管理方式的通知,主要內容:境內銀行為境外投資企業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實行餘額管理,銀行可在該指標範圍內,自行為境外投資企業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無須逐筆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報批。服務物件:我國境內機構在境外註冊的全資附屬企業和參股企業管理方式:餘額管理,月度備案制年度指標的審批許可權分兩類:法人和非法人。法人機構報分局初審,總局審批。非法人,由總行分解,銀行將餘額指標分解給境內分支機搆使用的,由境內分支機搆持授權檔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備案手續。申請指標須提交材料申請報告和《境內銀行為境外投資企業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餘額申請表》經審計的財務報表擬授權分支機搆名單上年度對外擔保餘額指標使用及履約情況餘額指標項下提供融資性擔保應符合的條件擔保人:經批准有權經營對外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分支機搆須有總行授權。風險資產,外匯債務和外匯擔保金額之和不得超過外匯淨資產的20倍。對單個債務人的外匯放款、外匯擔保(50%計算不得超過自有外匯資金的30%)。被擔保人:1、境外投資企業已在境外依法登記;2、已辦理外匯局境外投資企業登記;3、符合《辦法》的具體規定銀行為境外投資企業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餘額指標的審核原則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對外擔保須報外匯局批准:(1)被擔保人(債務人)為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內居民法人或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在境外進行股權融資為目的而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的境外企業);(2)擔保標的為融資行為,被擔保人融資目的用於境外企業收購,且債權人或債務人至少有一方在境外的;(3)被擔保人為境外企業股權轉讓合同項下的股權受讓方(付款方),擔保標的為股權轉讓合同項下付款義務的。銀行需滿足的財務條件1、餘額規模原則上不得超過銀行外匯資本金或營運資金;2、銀行對外擔保餘額、境內外匯擔保餘額及外匯債務餘額之和不得超過其自有外匯資金的20倍。為一家企業法人的外匯放款餘額、外匯擔保餘額(按50%計算)及外匯投資(參股)之和不得超過其自有外匯資金的30%。外保內貸管理方式1、境內貸款項下接受境外擔保實行債權人定期登記;2、未經外匯局批准,境內中資企業向境內金融機構借用貸款不得接受境外機構或個人提供的擔保。外保內貸的履約如發生債務人違約,債權人在收到境外擔保人的履約外匯後,應憑以下材料到當地外匯局申請結匯:1、結匯申請;2、境外擔保合同和擔保項下主債務合同;3、關於債務人違約及原因的相關證明材料;4、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報表報送擔保定期登記、變動(非融資性和融資性),境外擔保項下貸款和履約情況登記表和變動表(2005年74號)境內銀行提供對外擔保情況月報表(2005年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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