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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用工过程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南通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郭霞二○一五年十月老三篇一、劳动合同你签订了吗?二、社会保险你交了吗?三、加班工资你算对了吗?一、劳动合同你签订了吗?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举个例子:小李2014年7月20日进单位,未订合同,约定工资3000元,单位承担的责任有:1、支付小李2014年8月20日至2015年7月19日这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3000*11=33000元),2、并视为单位已与小李订立了自2015年7月20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此外,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单位应当立即与小李补签劳动合同。疑问1:岗前培训要订劳动合同吗?•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3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培训、学习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之日起建立。疑问2:使用的外单位离岗休养人员和协保人员需要订劳动合同吗?•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新增内容:第14条企业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休养人员以及其他协商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同时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全日制劳动的,应当将其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况告知新的用人单位。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可以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作出例外约定。疑问3:本人故意不签劳动合同怎么办?•《劳动合同法》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关键词:一个月两个书面通知二、社会保险你交了吗?未办社会保险登记•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包括两种情况:•用人单位成立后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30日)•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第二种情况:•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不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社会保险登记的法律责任•法律链接:•《社会保险法》第84条•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双罚制)未办社会保险登记的法律责任•案例•河南小伙王某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称自2011年8月1日进某公司工作,至今该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要求该公司为其缴纳进公司以来的社会保险。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调查,公司承认确实未按规定为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但是原因是王某是河南外来务工人员,他自愿不参加社会保险,因此公司尊重其本人意愿,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问题1、因职工本人不要求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还需承担法律责任吗?问题2、假设公司以每月500元现金的标准向王某发放了社会保险补贴,是否还需承担法律责任?问题3、社会保险查处时效是多长?查处时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规定: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但是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特殊劳动关系中的社会保险问题•案例•马某等15名劳动者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反映自2010年1月进某大型国有企业工作以来,单位一直未给他们缴纳社会保险。经过调查发现,马某等15名劳动者是某劳务公司派遣至该国企的劳务工,劳务公司与这15名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国有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双方约定某国企每月以转账方式向劳务公司支付劳务工的工资及费用,并支付一定比例的管理费。2014年11月该国企以经营严重困难为由,将15名劳务工退回,某劳务公司随即与这些劳动者解除了劳动关系。现这15名劳动者要求补缴2010年1月—2014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请问:谁是责任主体?用人单位派遣机构(公司)用工企业劳务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协议支付派遣费用等工资等劳动合同关系提供劳动指挥命令关系上岗合同一重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特殊劳动关系中的社会保险问题•法律链接:《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特殊劳动关系中的社会保险问题•实际用工单位不得规避的社保责任:•1、向劳务派遣单位按时足额支付社保费,如未支付的,责任由实际用工单位承担。•2、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险交在用工所在地。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地无分支机构的,由实际用工单位代缴。特殊劳动关系中的社会保险问题•实际用工单位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三、加班工资你算对了吗?•《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加班工资计发标准职工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1630÷21.75=74.94(日工资)•74.94×3=224.82元(日加班工资)•问题1:•以10月份为例工资怎么发?•问题2:•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是多少?加班工资计发基数•《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计算加班的月工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问题3:•加班工资多久发一次?加班工资发放周期•150%、300%的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周期:下个月•200%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不足六个月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剩余时间内支付完毕。新三问一、带薪年休假工资你支付了吗?二、社会保险基数你交足了吗?三、辞退员工你履行必要的程序了吗?新三问之一带薪年休假工资你支付了吗?带薪年休假(一)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基本条件:•1.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2.连续工作满12个月(二)年休假标准•累计工作年限年休假标准•满1年—不满10年5天•满10年—不满20年10天•满20年15天•关于累计工作年限累计工作时间的举证一般按照员工档案记载、养老保险手册的记载来确认,外来务工人员一般由员工自己举证,只要有可靠的劳动经历的证明,用人单位应当认可。(三)不计入假期的情形•1.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2.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四)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案例职工吴某是某公司老员工,工龄已超过20年,与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由于该职工上班懒散,经常迟到早退,经部门主管多次劝说无效,2013年7月单位以无故旷工为由与该职工解除了劳动合同。2013年8月吴某向劳动监察投诉,要求支付2013年应休未休的15天的年休假工资,单位提供的考勤表和病假证明书上显示2013年2月至5月吴某休了4个月病假。请问:该案中单位是否应该支付年休假工资?年休假的安排•用人单位可以统筹安排年休假。但在企业可能的情况下,也应当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和要求,允许员工选择休假期。•用人单位当年度不能安排员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当征得职工本人书面同意为宜,避免发生劳动纠纷。•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不可以跨2个以上年度安排。本人原因不休的处理:•“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年休假工资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差异未安排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标准(1)工资报酬标准“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的规定是指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再支付日工资的200%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日工资折算方法•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本人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工资-前12个月加班工资)÷12个月]÷21.75天未安排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标准年休假工资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差异•差别在于:•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可约定•年休假工资的计发基数不可约定是法定的。新三问之二社会保险基数你交足了吗?不按时足额缴费的法律责任•法律链接:《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10条规定,缴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收入和费率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前款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是指缴费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职工工资收入是指缴费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收入)。不按时足额缴费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不按时足额缴费的法律责任•《社会保险法》建立了社会保险费的强制征缴制度。包括以下措施:•第一,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直接划拨社会保险费。社保法第63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不缴纳或者补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中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第二,在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时,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第三,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可以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新三问之三辞退员工你履行必要的程序了吗?因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的;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影响工作的情形;因欺诈等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无过失辞退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医疗期后不能从事单位安排的工作;不胜任工作的规定;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协商不成的。前
本文标题:工伤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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