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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伤保险培训教材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O一七年月第一部分工伤保险概述一、什么是工伤?“工伤”又称“职业伤害”或“工作伤害”,各国概念不尽相同。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第12号公约,即《关于工人赔偿(包括农业工人)公约》定义: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为工伤事故。美国国家标准ANSIZ16.1工伤定义:任何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伤害或职业病。关于工伤的一般定义满足“三工”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而发生的事故伤害。工伤定义的扩大和延伸1964年第48届国际劳工大会第121号公约,即《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公约》扩大了工伤定义范围,将职业病和通勤事故(又称上下班交通事故)也纳入了工伤范围。二、什么是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所遭受的意外伤害,或是罹患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强调:早期的工伤保险通常指单一的“工伤赔偿”。现代意义的工伤保险除了工伤补偿外,还包括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三、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1.补偿不究过失原则;2.劳动者个人不缴费原则;3.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4.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的原则;5.区别因工和非因工的原则;6.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7.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四、工伤保险法制化建设阶段1.2003年4月《工伤保险条例》颁布,于2004年1月1日正式施行。2.2010年10月《社会保险法》颁布,对工伤保险做了专章规定,并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3.2010年12月《工伤保险条例》修订颁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4.先后颁布6个部颁配套规章(1)《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2010年12月修订颁布)(2)《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社部令第9号,2010年12月修订颁布)(3)《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人社部令第10号,2010年12月制定颁布)(4)《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5号,2011年6月制定颁布)(5)《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2003年9月颁布)(6)《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卫计委部令第21号,2014年2月颁布)4.先后颁布6个部颁配套规章(1)《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2010年12月修订颁布)(2)《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社部令第9号,2010年12月修订颁布)(3)《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人社部令第10号,2010年12月制定颁布)(4)《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5号,2011年6月制定颁布)(5)《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2003年9月颁布)(6)《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卫计委部令第21号,2014年2月颁布)5.省、市地方性法规(1)《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次修订稿,2012年1月1日实施)(2)《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14年9月21日实施)(3)《广州市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6年1月1日实施)(4)《广州市工伤保险费率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16年7月1日实施)6.相关法律颁布或修订(1)《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颁布,2011年12月修订发布)(2)《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颁布,目前正在修订过程中)(3)《煤炭法》(2011年4月专门就第四十四条工伤保险条款修订)(4)《建筑法》(2011年4月专门就第四十八条工伤保险条款修订)建立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五、工伤保险的核心任务康复补偿预防六、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一)维护工伤职工“两权”。首先是获得及时、有效的治疗和抢救权;其次是经伤残等级评定后,获得一次性或长期性经济补偿权。(二)促进工伤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通过医疗、矫形、整复、训练、辅助配器等有效措施,促进工伤职工职业、社会、心理康复,帮助其回归工作岗位、回归家庭、回归社会,提高生活质量。(三)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工伤保险以社会利益为本位,通过建立互助共济机制,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科学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四)促进工伤预防:通过实行差别费率、浮动费率、提取工伤预防专项经费(用于工伤预防、宣传培训、安全生产奖励)等措施,发挥经济杠杆作用,促进用人单位搞好安全生产;通过增强雇主和职工安全意识、维权意识、遵章守法意识,提高职工预防事故、职业病的常识,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操作规范,降低或杜绝工伤事故。工伤预防既是一种防范措施,也是一项保险待遇。对于用人单位、职工及其家庭而言,发生生产事故或职业病是具有“灾难性”的风险,避免或减少意外事故是工伤保险的最高境界。发生工伤的不良影响(1)造成经济损失(包括直接、间接以及赔偿造成的损失);(2)影响企业的声誉,减弱市场竞争力;(3)降低企业的吸引力,难以聚集优秀人才;(4)导致难以调和的劳资纠纷;(5)降低企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1、对用人单位的影响(1)造成个人心理和身体的痛苦;(2)降低职业能力;(3)降低生活质量;(4)增加家庭经济和社会负担;(5)影响家庭幸福。2、对个人和家庭的影响3、对社会的影响(1)社会负担;(2)社会矛盾;(3)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七、参保规定(一)适用范围: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筑行业职工可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二)缴费标准(实行行业差别费率):•2016年7月1日起,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对各类行业对应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调整为以下八个档次: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2%、1.3%、1.4%。(三)实行浮动费率和奖励率制度。根据用人单位安全生产、工伤预防状况和工伤事故发生率以及用人单位对应行业缴费费率,确定用人单位的浮动费率和奖励率。浮动费率和奖励率按用人单位上年度基金收支率确定档次。用人单位上年度基金收支率为用人单位上年度领取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总额占该用人单位上年度所缴纳工伤保险费总额的比例。2016年7月1日实施费率新政策浮动费率: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具体办法按以下规定执行:1、一类行业: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率高于130%低于或等于160%的,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浮至120%;高于160%的,上浮至150%。2、二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率低于或等于30%的,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至50%;高于30%低于或等于60%奖励率: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率低于或等于30%的,奖励10%;高于30%低于或等于60%的,奖励5%。广州市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及基准费率一览表行业类别行业名称基准费率一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保障,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国际组织0.2%二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房地产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新闻和出版业,文化艺术业0.4%三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其他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水利管理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娱乐业0.7%四农业,畜牧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铁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体育0.9%五林业,开采辅助活动,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1.1%六渔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1.2%七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其他采矿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1.3%八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1.4%广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和奖励率一览表行业类别上年度基金收支率(a)基准费率浮动率(%)奖励率(%)一类130%<a≤160%上浮至120%a≤30%的,奖励10%;30%<a≤60%的,奖励5%。160%<a上浮至150%二至八类a≤30%下浮至50%30%<a≤60%下浮至80%130%<a≤160%上浮至120%160%<a上浮至150%第二部分工伤认定办法一、工伤认定原则(案例分析)对象适格(具有合法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无责任与结合责任认定;核心是工作原因;注重首次证据等。认定情形的核心:职工不管受到哪种情形的伤害或患职业病,都应当与职业活动相关,以工作原因为前置条件。无责任(无过错)补偿与结合责任认定:无责任补偿,也称为无过错补偿。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时,无论事故责任是否属于劳动者本人(除本人故意犯罪或自残自杀外),受职业伤害者都应无条件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就是说,即使劳动者负有事故责任,也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工作时间: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用人单位规定的时间和加班时间(包括用人单位合法或违法延长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日常工作场地以及领导临时指派工作的场地。事故伤害:职工在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急性中毒(职业病不列入事故伤害)。上下班途中: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职业病:是法律概念而不是医学概念。符合法定范围、条件和程序等,才能称之为职业病。《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国家卫计委、人社部、安监总局、总工会《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3]48号):十类132种职业病。三、视同工伤的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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