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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节基本税收政策规定第二节建筑业特殊税收政策规定第三节重点关注问题第四节发票及使用管理第五节纳税申报表填写一、基本税收政策规定(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人。境内,是指建筑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承包、承租、挂靠一、基本税收政策规定(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为小规模纳税人。注:营改增一般纳税人标准为年销售额500万元。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一、基本税收政策规定(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三)税率和征收率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税率为11%。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一、基本税收政策规定(四)征税范围销售:有偿视同销售:无偿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1.工程服务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一、基本税收政策规定2.安装服务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固定电话、有限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3.修缮服务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4.装饰服务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5.其他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砂层等)剥离和清理劳务等工程作业。不属于征税范围:1.非经营活动:(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2)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2.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五)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建筑服务过程中或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服务完成的当天。2.纳税人销售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3.纳税人视同销售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服务完成的当天。4.扣缴义务发生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六)纳税地点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七)纳税期限增值税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八)建筑服务应纳税额的计算1.计税方法建筑行业一般纳税人采取一般计税方法和特定应税行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两种方式计算应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采取简易计税方法计算。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一般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混合销售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以及视同销售销售额的确定销售额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注明,是指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内注明。3.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如果兼营)、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4)项、第(5)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知识点:16种营改增后不能抵扣发票汇总新增不动产的抵扣(1)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2)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不动产改变用途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上述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依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简易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九)其他过渡期政策规定1.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的营业税,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3.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十)优惠政策(免征增值税)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二、建筑业特殊税收政策规定二、建筑业特殊税收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简易计税方法的税收规定1.按照建筑服务取得的销售额乘以3%征收率计税;2.可以实行差额征税,即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二、建筑业特殊税收政策规定3.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一般纳税人建筑业简易计税方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三种形式。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二、建筑业特殊税收政策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要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发包方发包工程目前主要有设计施工一体化的交钥匙的总承包方式;有包工包料的施工总承包方式;包工半包料承包方式;包工不包料承包方式等。清包简单的可以理解为包工不包料承包方式。–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建筑企业对甲供材料的核算,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1)施工方以甲供材料抵算工程价款。如果建造合同价款已经包含了“甲供材料”,那么建设方提供的“甲供材料”应当冲抵应付施工方工程款。(建筑方在销售额中允许
本文标题:建筑业营改增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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