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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华正信(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13年12月17日主要内容一、现行增值税体系下相关政策二、增值税计税方法与应用三、增值税核算体系下律师行业的应对策略四、增值税核算体系下主要会计科目的设置六、查账征收方式下主要政策及重点关注事项五、查账征收方式下律所收入及成本费用审计认定七、合伙人所得税计算过程举例说明一、现行增值税体系下相关政策1、增值税纳税人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试点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自试点实施之日起提供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1)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2)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即自然人)。。(一)关于纳税人的规定(3)何为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接受方在境内。a.属人原则:将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都纳入境内应税服务的范围,即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无论是否发生在境内、境外都属于境内提供应税服务;b.来源地原则:只要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无论提供方是否在境内提供,都属于境内应税服务。一、现行增值税体系下相关政策一、现行增值税体系下相关政策(4)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如: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会展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如: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小汽车(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向试点地区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也属于试点范围纳税人,其代理人或境内的接受方应对其代扣代缴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一、现行增值税体系下相关政策(5)视同销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应视同提供应税服务:a.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b.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一、现行增值税体系下相关政策(6)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应税服务额计量方法:在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情况下,律师事务所并未实际收取律师费用,在计算征收增值税时,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以下方式确定相应的营业额:a.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b.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c.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一、现行增值税体系下相关政策2、与律师行业密切相关的增值税应税服务范围如何规定?现代服务业中的鉴证咨询服务将律师事务纳入了增值税的范围:a.认证服务: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b.鉴证服务: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为委托方的经济有关资料进行鉴证,发表具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税务、资产评估、律师、房地产土地评估、工程造价的鉴证。c.咨询服务: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一、现行增值税体系下相关政策需要重点注意根据财税【2012】86号文件规定:代理记账服务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文印晒图服务按照“设计服务”征收增值税;组织安排会议或展览的服务按照“会议展览服务”征收增值税对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律师事务所在试点范围内取得代理记账服务、文印晒图服务、会议展览服务及广告服务等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销项税额的抵扣,如果服务提供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要求其提供税务局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以便抵扣进项税,降低自身的税负。一、现行增值税体系下相关政策3、“增值税”对律师行业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的要求首先,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体系不纳入营业成本而单独在利润核算体系之外循环。其次,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大类管理,纳税人要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抵扣进项税额,年收入500万元以上、会计核算健全、有固定经营场所是必备条件。对于年应税服务额超过500万元的律师事务所,不主动向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或不能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体系、不能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则税务机关将按6%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且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增值税的“价外税”特征和纳税人的分类管理,客观要求律师行业完善财务核算体系。一、现行增值税体系下相关政策1、试点纳税人如何分类管理?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以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及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为主要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在计税方法、凭证管理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含本数)以下。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二)纳税人的分类管理对律师行业的影响一、现行增值税体系下相关政策2.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特别规定(1)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的其他个人,仍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2)小规模纳税人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3)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A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B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一、现行增值税体系下相关政策(4)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A、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B、试点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一、现行增值税体系下相关政策注意事项上述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提供了条件,小规模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律所如果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就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委托方为一般纳税人就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降低自身税负,从而使得律所的业务范围扩大,增加自身收入。试点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按照销售额及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发票二、增值税计税方法及应用1.增值税税率、计税方式及适用范围(1)增值税税率a.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b.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c.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d.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e.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率为3%二、增值税计税方法及应用(2)计税方式及适用范围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二、增值税计税方法及应用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3%)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二、增值税计税方法及应用举例说明“增值税”核算体系下税率的计算?【案例】某律师事务所(一般纳税人)2013年12月收入为100万元(含增值税),本年应确认收入金额为100÷(1+6%)=94.34万元。在不考虑进项税抵扣应缴纳增值税为94.34×6%=5.66万元。【案例】某律师事务所(小规模纳税人)2013年12月收入为50万元(含增值税),本年应确认收入金额为50÷(1+3%)=48.54万元,应缴纳增值税为50÷(1+3%)×3%=0.56万元。二、增值税计税方法及应用2.支付的有形动产租赁费,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当律师事务所租赁使用复印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时,律师事务所支付的这类租赁费,应当要求出租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予以抵扣进项税额。3.律师事务所或其合伙人购买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二、增值税计税方法及应用4.支付的汽油费、车辆维修、保养费等车辆使用费用,可否抵扣进项税额?以律师事务所名义购买,或者律师事务所以其自身名义承租的车辆,其所发生的车辆使用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尽管增值税法律明文规定,律师事务所购买的汽车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因生产经营需要而使用汽车发生的汽油费、维修、保养费,可依法抵扣进项税额。三、增值税核算体系下律师行业的应对策略(一)调整财务管理模式,降低税负成本1、构建以财务控制为导向的财务管理理念,培育全员财务管理思想2、加强发票管理,获得合法的增值税抵扣凭证3、加强扣除凭证管理,获得有效的应税额扣除凭证4、及时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按期抵扣进项税额5、按规定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增值税核算体系下律师行业的应对策略(二)充分运用税率差异,合理纳税筹划1、充分利用地区间的不同税收政策2、充分利用不同业务间的税率差异,合理划分服务业务3、重新安排现代服务出口业务三、增值税核算体系下律师行业的应对策略(三)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实际税负1、充分利用非境内提供应税服务2、充分利用过渡期优惠政策3、充分利用特定应税服务的免税政策4、利用特定服务的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税、直接抵免等税收优惠政策5、充分利用财政补贴政策四、律师事务所主要科目设置律师事务所建账时应当按照报表中资产负债表和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中的会计科目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设置总账、明细账科目。下面主要讲一下“应交增值税”、“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及费用”和“管理费用”这几个科目的明细账设置。(一)“应交税金”科目应下设“应交增值税”及“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额”、“进项税转出”、“增值税减免”等明细科目;四、律师事务所主要科目设置1.进项税额:用于记录企业购入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从销项税额中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购入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退回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2.销项税额:用于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3.转出未交增值税:用于记录月末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的金额;4.未交增值税:用于记录企业本期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及已缴纳的增值税额,贷方记录本期应缴纳增值税额,借方记录本期已缴纳增值税额;四、律师事务所主要科目设置5.进项税转出:用于记录企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进项税不得抵扣部分及因某种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额中低扣需转出的进项税额(如企业丢失的低值易耗品);6.增值税减免:用于记录企业享受国家减免政策需抵减的金额;注:以上科目设置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只需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即可。四、律师事务所主要科目设置(二)“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该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外提供法律服务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该科目各个子科目应当与发票上注明的律师费的案件类别一致,主要科目有:法律顾问、刑事诉讼、民事代理、经济案件代理、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事务、咨询代书等。我们在每年度的审计中发现有各别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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