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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业户培训班第五期鞍山市烟草专卖局2013年10月24日本期内容•一、许可证使用•二、两高“司法”解释•三、违规处理•四、配合执法检查•五、卷烟防盗、调包的注意事项零售许可证如何使用•1.有效期限内使用•2.亮证经营•3.不得涂改、伪造、变造•4.不得买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5.未经营、停业、歇业、复业、变更、注销、延续•6.丢失、损毁返回许可证有效期限•持证人应当在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使用。•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为五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返回亮证经营•持证人应将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不得以任何货物遮挡。•将“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标识粘贴到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未粘贴在显著位置的,处500~2000元罚款。上一页返回涂改、伪造、变造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使用涂改、伪造、变造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下罚款。上一页返回买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许可证•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发现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将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上一页返回未经营•未经营:在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下一页返回停业•停业:持证人应在停业前7日内,主动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停业期届满后应提前提出恢复营业申请。持证人停止经营业务1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或办理了停业手续、停业期届满后未申请恢复营业的,由发证机关注销许可证。下一页上一页歇业、复业•歇业:持证人如长时间内不经营,应主动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歇业申请。•复业:持证人应在停业期限届满后提前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恢复营业申请。下一页上一页延续•延续: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鞍山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因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不予延续•所以如果您想继续经营卷烟,就需要提前向鞍山市烟草专卖局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申请时间最晚不得超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到期前30天,否则您就会错过申请时间而不得不停止卷烟经营。下一页上一页变更•重新申领: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应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法人:企业法人资格发生变化应当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字号名称: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如经营店名发生变化,应在变更前30日内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字号名称申请。下一页上一页取消其经营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其中主要内容有:•1.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2.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3.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4.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持证人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将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六第(三)项注销该烟草专卖许可证。下一页上一页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二)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返回上一页丢失、损毁•持证人在有效期内遗失或损毁本证的,应当及时申请补办许可证。返回“两高”司法解释•2010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下一页出台背景•长期以来,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活动,屡禁不止、屡打不绝,假冒卷烟的大量存在,严重危害了人体健康,造成了国家税收大量流失,严重冲击和扰乱了卷烟市场的正常秩序,破坏了国家烟草专卖制度。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共同印发了《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对指导司法实践中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因而有必要在《纪要》的基础上制定司法解释。《解释》的出台为办理制售伪劣烟草制品刑事案件提供了更加有效的法律依据,将更为有力地打击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返回主要内容•1.进一步明确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行为所适用的具体罪名;•2.进一步完善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理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犯罪金额的计算方法;•3.规定了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有关犯罪金额的计算方法;•4.完善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的共犯规定;•5.规定了伪劣烟草专卖品的鉴定机构为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机构;•6.规定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及煽动群众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法律实施,构成犯罪的,分别以妨害公务罪、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7.对《解释》中“烟草专卖品”、“卷烟辅料”、“烟草专用机械”、“同类烟草专用机械”等有关专业术语做了明确规定;•8.对《解释》的效力问题做了规定。下一页“两高”司法解释•1.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行为,都触犯了哪些罪名?应如何适用?•2.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3.对按非法经营罪处理的涉烟犯罪是如何规定定罪量刑标准的?•4.对于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的共犯,《解释》是如何规定的?返回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行为,都触犯了哪些罪名?应如何适用?•根据《解释》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行为,按具体犯罪情形,分别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和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解释》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应适用的罪名统一明确列出,便于司法机关掌握和适用。同时《解释》明确规定,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返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情节严重•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情节特别严重•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返回对于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理的涉烟犯罪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如何计算有关犯罪金额?•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十五万元以上,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对于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烟草制品货值金额的计算,《解释》规定,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品牌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严密了法网,防止制假者随意标价,避重就轻、逃避打击。返回对于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的共犯,《解释》是如何规定的?•关于共犯具体情形,《解释》规定了三种:•1.明知他人实施制售假烟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2.明知他人实施制售假烟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3.明知他人实施制售假烟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凡是具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均应以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的共犯论处。返回违规处理1.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处罚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下一页返回违规处理2.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行为。处罚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下一页上一页违规处理3.无证批发(一次性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处罚依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下一页上一页违规处理4.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货主)。处罚依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无准运输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下一页上一页违规处理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下一页上一页违规处理6.如何处理零售业户出售串码烟的违规行为。对于烟草持证业户经营串码烟的违规行为,严格按照现行规定标准对其进行处罚。返回上一页配合执法检查烟草行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是个特殊行业,既直接关系到消费者利益,又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持证人应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对其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仓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对需要查阅或需要由持证人提供有关材料应予以提供。如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将根据《烟草专卖法》第四十一条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对于不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监督管理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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