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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培训01新环保法修订的历程03新环保法主要内容02新环保法修订的特点04新环保法几大亮点05两高司法解释说明Contents目录01Part新《环保法》修订的历程历程٭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4月21日至24日在北京举行,备受关注的《环境保护法修订案(草案)》进入第四次审议。据悉,近日在京就环境保护修订草案召开的评估会上,有全国人大代表、环保执法人员、专家、律师、法官、企业、环保组织、环保志愿者、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等有关方面的15位代表参加会议。历程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八次会议闭幕,会议以151条赞成、3票反对、6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从修正到修订,这部新环境保护法历经四次审议,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历程2014年4月2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环保法修订案。在20个月中,草案经历4次审议,最终定稿。这部法律增加了政府、企业各方面责任和处罚力度,被专家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历程本次修改明确了新世纪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加强政府责任和责任监督,衔接和规范相关法律制度,以推进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的实施。历程从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到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全国人大代表共2474人次以及台湾代表团、海南代表团提出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议案78件,反映现行环境保护法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各方面修改呼声很高。这是一次全面修改。修改后的法律共七章七十条,与现行法的六章四十七条相比,有了较大变化。02Part新《环保法》修订的特点新《环保法》修订的主要特点1、立法宗旨体现了环境保护理念的更新。即: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理念生态文明生态文明是人类为保护和建设美好生态环境所取得的成果,是人类文明的新阶段。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提出了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新《环保法》修订的主要特点1、立法宗旨体现了环境保护理念的更新。即: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理念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先进的经济社会发展理念,涉及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社会诸多内容,环境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良好的环境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新《环保法》修订的主要特点1、立法宗旨体现了环境保护理念的更新。即: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理念可持续发展1989年环保法制定时,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刚刚提出,那时,我国的环境问题尚未今天这样的突出,所以当时法律中没有作出相应规定。当前,我国环境形势十分严峻,环境问题集中爆发,对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严峻挑战。新法第1条、第4条提出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明确要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体现了立法宗旨。新《环保法》修订的主要特点2、立法宗旨强调了两个关系: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调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30多年,在制定环保法之初,因当时的环境状况,以及对环境问题的认识,都决定了当时立法思路,一定是侧重于污染防治,主要制度设计是围绕工业污染防治的,较少涉及生态保护的内容。30多年的快速发展,现在我们面临的不仅是环境污染问题,由于资源过度开发利用和大规模的建设活动,生态破坏也非常严重。因此,保护环境必须防治污染与保护生态并重。新《环保法》修订的主要特点2、立法宗旨强调了两个关系: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调整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调整传统观点认为: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是相互矛盾的,经济发展必须以破坏环境为代价,而若要保护环境则会限制经济的发展。新《环保法》修订的主要特点2、立法宗旨强调了两个关系: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调整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调整新《环保法》修改为“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工作相协调”,二者的关系仍为协调关系,但二者的顺序作出了重大调整,改变了环境保护在二者关系中的次要地位。体现了发展理念的重要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新法旧法协调新《环保法》修订的主要特点3、立法宗旨遵循了“两个基本”基本国策-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基本原则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基本国策保护环境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最早是在1983年全国环保大会上,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李鹏在他的讲话中提到环境保护是一项基本国策;199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中第一次在正式文件中提出;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了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此次将保护环境作为基本国策写入环保法中,彰显了国家对环境与发展协调一致的清醒认识和战略考虑,突出了环境保护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新《环保法》修订的主要特点3、立法宗旨遵循了“两个基本”基本国策-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基本原则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基本原则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环境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的共同准则。环保法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综合性、基础性的法律,对整个环保工作具有统领全局的作用,非常有必要明确规定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新《环保法》修订的主要特点4、内容全面,制度进一步完善。(一)全面修订(二)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三)明确和增加的制度全面修订修订后的法律条文从47条增加到70条,净增23条;从条文的内容来看,也仅有几条未修改。时间上来年看,历时3年,跨两届人大。上届全国人大从2012年就开始,最初只是以修正案的形式提交的,目标是对该法的部分条文进行有限的修改。但在修订过程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发现原先的想法,已不能达到要求。党的十八大召开,提出要大力推进行生态文明建设,也为环保法的修改提供了新视角和新高度,修改的思路也进行了调整,从修正改为修订,有限修改到全面修订。新《环保法》修订的主要特点4、内容全面,制度进一步完善。(一)全面修订(二)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三)明确和增加的制度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监测制度环评制度联防制度“三同时”制度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制度新《环保法》修订的主要特点4、内容全面,制度进一步完善。(一)全面修订(二)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三)明确和增加的制度明确和增加的制度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生态保护红线规定修订前的环保法没有规定,但在大气和水污染防治两部单行法中都有排污许可的相关规定。多年的环保工作实践证明,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本次修订加以明确,对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与单法之间相衔接,也会使这项制度得到更好地执行。新《环保法》修订的主要特点4、内容全面,制度进一步完善。(一)全面修订(二)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三)明确和增加的制度明确和增加的制度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生态保护红线规定我国生态环境面临着严峻形势和挑战,生态环境整体状况不容乐观,生态安全已上升到国家安全问题,所有有必要引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概念和机制。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是国家应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严峻形势所提出的一项新重要措施,有着现实作用和长远历史意义。新《环保法》修订的主要特点4、内容全面,制度进一步完善。(一)全面修订(二)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三)明确和增加的制度明确和增加的制度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生态保护红线规定这是一项全新的制度,也是在公开征求意见中,公众反映强烈的,体现了社会各方面对环境问题的高度关注和关心,还是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一个范例。03Part新《环保法》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新《环保法》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新法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增加了湿地保护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第一章总则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第一章总则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一章总则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一章总则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新增条款)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旧第八条)第一章总则第十二条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增加环境日的规定,将联合国大会确定的世界环境日写入本法,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为进一步提高公民环保意识,新法增加规定公民应当采用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同时,增加规定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新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青少年的环境保护意识。第二章监督管理突出强调政府监督管理责任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调整篇章结构,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旧环境保护法关于政府责任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新法将其扩展增加为监督管理一章,强化监督管理措施,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制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本文标题:新环保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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