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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解读2015年9月24日2提纲二新《环境保护法》配套法规解读新《环境保护法》解读一三典型案例分析3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这是现行的环保法25年来首次大修,新法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一、新《环境保护法》解读1.总体情况新环保法的法律条文从原来的六章共四十七条修订为七章共七十条,增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因为加入了“对拒不改正的排污企业实施按日计罚”,“对严重的违法行为采取行政拘留”,以及“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在面对政府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时要引咎辞职”等内容,被专家称为“史上最严”。4一、新《环境保护法》解读关于实施时间配套法规的制定。为了让执法部门、企业、公民能在理念转变、精神和物质上做好准备。新环保法实施后,许多硬性、刚性的制度措施会给环保部门、公安、检察机关以及地方财政带来很大压力,各部门需要在正常工作运转过程中顺应和改变。5一、新《环境保护法》解读2.关于排污者的有关规定环保义务①实施清洁生产;②减少环境污染和危害;③按照排污许可证排污;④接受环保现场检查;⑤执行环保“三同时”;⑥安装使用监测设备;⑦缴纳排污费;⑧处置突发环境事件;⑨公开环保信息;⑩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6一、新《环境保护法》解读环保责任①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②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③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④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三同时”,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⑤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⑥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环评”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7一、新《环境保护法》解读禁止行为①不得未批先建;②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③严禁通过暗管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④不得无许可证排放污染物;⑤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⑥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⑦不得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8一、新《环境保护法》解读3.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按日计罚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9一、新《环境保护法》解读行政拘留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10一、新《环境保护法》解读4.特点与亮点“新”首先,引进了生态文明理念,明确了“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理念下大力推进生态文明、促进可持续发展,还首次将“使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等全新内容写进了法律中;第二,建立多元共治的环境治理新机制。如跨区域流域联防联控协调机制,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等;第三,设立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建立了5大制度。如生态红线制度,生态补偿制度,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制度,排污许可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公益诉讼制度。第四,强化了环境执法手段。比如查封扣押权、按日计罚上不封顶、行政拘留、连带责任等。11一、新《环境保护法》解读“严”建立了环境违法按日计罚制度,将进一步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引入了公安机关对环境违法进行行政拘留。这是对违法公民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措施,是环保执法的重大突破,大大加强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授予了执法部门查封、扣押权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赋予了环保执法人员行政强制的权力,树立了环境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建立环境信用制度,将企业遵守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情况纳入信用管理,对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通过限制其融资、贷款和上市,促进企业严格守法等。企业方面12一、新《环境保护法》解读企业违法成本明显提高按日计罚原来可能只罚10万,现在如果你一个月没有停止违法行为就罚300万,甚至资不抵债、倾家荡产。未批先建原法是限期补办手续,没有补办才能处罚。新环境法取消了限期补办,如果是未批先建就要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甚至还要恢复原状。限期治理限期最长可以到一年的时间,所以在执行过程中往往有一些违法企业借助这个制度有可能把违法行为延续一年。新的环保法对超标超总量的行为要求限制生产或者是停产。13一、新《环境保护法》解读一是强化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新《环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环境保护的政绩与官员的政治前途挂钩,有助于克服地方官员重视经济发展而忽视环境保护的问题。二是强化监督与责任追究。上级的环保部门可以对下级政府的环保工作进行专项的监督,发现问题不及时查处的,可以向任免机关和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政府方面对各级政府和部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同时也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14加大了对行政人员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新《环保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具备九种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一、新《环境保护法》解读8种行为领导人应辞职新《环保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有“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等8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15一、新《环境保护法》解读新《环保法》无论是适用广度、创新力度,还是严厉程度,都是史无前例的,是名副其实的史上最严环保法。环境保护部门权力大,责任也大,执法将更为严格!16二、新《环境保护法》配套法规解读1.配套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2014年11月12日)国家环保部(2014年12月19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0号)《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国家公安部、工信部、环保部、农业部、质监总局(2014年12月24日)《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公治[2014]853号17二、新《环境保护法》配套法规解读2.要点解读《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1)对各级政府和环保监管部门提出了五方面要求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加大惩治力度重拳打击违法排污。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一律迅速移送司法机关。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18二、新《环境保护法》配套法规解读《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2)对新《环保法》第63条规定的四种违法情形,细分为六类、21种,并对移送案件的具体程序作了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负有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办理尚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仍需要对违法行为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送达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建设的;(二)现场检查时虽未建设,但有证据证明在责令停止建设期间仍在建设的;(三)被责令停止建设后,拒绝、阻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19二、新《环境保护法》配套法规解读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送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排污的;(二)现场检查虽未发现当场排污,但有证据证明在被责令停止排污期间有过排污事实的;(三)被责令停止排污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具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灌注是指通过高压深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20二、新《环境保护法》配套法规解读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七)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21二、新《环境保护法》配套法规解读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包括以下情形:(一)违反国家规定,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二)破坏、损毁监控仪器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及其它监控设施的,以及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破坏、损毁监控仪器、仪表的;(三)稀释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扰监测数据的;(四)其他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违法行为主要获利者和在生产、经营中有决定权的管理、指挥、组织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工作人员等。22二、新《环境保护法》配套法规解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3)对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新《环保法》第59条所列的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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