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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分析--2013年度调解员培训课件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由于对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要求不一致而发生的争议。二、劳动争议的构成要素劳动争议的构成要素包括劳动争议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一)劳动争议的主体就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二)劳动争议的客体是劳动争议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劳动争议所要达到的目的和结果,包括行为、物以及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比如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具体的工资、奖金、福利等。(三)劳动争议的内容是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主要包括岗位分工及协作,技能培训及考核,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及生产条件,贡献与劳动报酬等。三、劳动争议的特征(一)劳动争议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争议主体必须是劳动关系双方,即劳动争议只能发生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只有当事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所发生的争议才能称为劳动争议。(二)劳动争议内容具有特定性。劳动争议是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必须是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因劳动权利纠纷引发的争议。(三)劳动争议影响面较大。主要是集体劳动争议引发的集会、罢工、游行等。(四)劳动争议与生产和劳动者的生活密切相关。如果不及时解决势必会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劳动者的正常生活。四、劳动争议分类《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五、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特点(一)协商(二)调解(三)仲裁(四)两审制六、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一)合法原则(二)公正原则(三)着重调解原则(四)及时处理原则案例1: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案情简介:申请人李某某于2012年4月6日经人介绍到被申请人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二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成都市金牛区凯德广场项目施工,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6月5日,李某某在凯德广场一二期交接处做二层模板搭架时从两米多高处摔下,致身体多处骨折,经医院治疗后回家休养。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二建筑工程公司于2011年9月10日与四川联盛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凯德广场.成都金牛二期及一期扩建项目劳务合同》,并按约定向四川联盛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用,由其负责向李某某发放劳动报酬。申请人诉求:确认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焦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申请人与四川联盛劳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仲裁裁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评析:1、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2、被申请人将工程劳务分包给四川联盛劳务公司,而四川联盛劳务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劳务关系;与四川联盛劳务公司是劳动关系。案例2:是否支持申请人的请求?案情简介:申请人何某某自1997年起到被申请人中铁二局集团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双方于2005年5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05年5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约定申请人从事领工员工作,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未约定工资标准。2006年6月被申请人签约承包了“成都后花园会所”装修工程项目,安排申请人担任该装修工程项目经理,负责该项目装修工程。2007年5月9日该工程完工并交验使用后,因未及时结算,截止2012年2月17日,该工程直接亏损1137759.99元。被申请人从2008年4月起至2012年4月止参照《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8条)一直向申请人发放工资,并代扣代缴社保,其中2008年4月至12月为1759.5元/月;2009年1月至12月为759.5元/月;2010年1月至2012年4月为763.5元/月。2008年起,申请人除协助处理“成都后花园会所”装修工程结算事宜曾到被申请人处工作一个月外,虽然被申请人多次要求其工作,但申请人再未到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也未再续签劳动合同。2012年4月11日被申请人以“长期旷工不上班,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申请人诉求:1.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1720元;2.被申请人支付低于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差额部分30160元。争议焦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驳回申请人的请求。评析:1、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7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第四十七条规定了补偿金标准。但是,支付补偿金的前提条件:一是在仲裁时效内。二是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2、关于支付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是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前提条件:劳动者付出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案例3:如何认定与第三方的关系案情简介:张某某于1993年10月20日到四川省某建筑工程公司从事电工工作。2001年4月企业改制时,该公司与张某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6年2月,张某某待岗,该公司按月为其发放生活费,并继续为其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2008年5月,经人介绍,张某某到华西集团某建筑公司当电工,月工资1500元。2009年11月17日张某某按照华西集团某建筑公司的安排到西安出差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华西集团某建筑公司为其支付医疗费6000余元。2010年3月张某某申请工伤认定,华西集团某建筑公司否认双方有事实劳动关系。申请人诉求:确认与华西集团某建筑公司的劳动关系。处理结果:1、仲裁裁决:张某某与华西集团某建筑公司有劳动关系。2、一审法院判决:张某某与华西集团某建筑公司无劳动关系。3、二审法院判决:张某某与华西集团某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焦点:双重劳动关系评析:如何理解双重劳动关系?1、《劳动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主张一个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并未排除双重劳动关系,但是将否决权利交给用人单位。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4、非全日制用工可以有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案例4:是否支持申请人的请求?案情简介:申请人邓某某于1980年到省建十二公司木材厂工作,后省建十二公司木材厂被华西集团安装工程公司兼并,自1992年12月,申请人被安排到该公司从事管理员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是1995年12月15日起至2005年12月14日止。2005年12月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因对续签劳动合同中的部分条款有异议,未续签劳动合同,该公司将申请人工作由管理员变更为保洁员,并降低工资福利待遇标准,但申请人一直在该公司工作,该公司为其发放工资、缴纳社保。2012年11月15日申请人向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申请人诉求:1.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部分共计24328元。仲裁裁决:1、当事双方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向申请人支付11个月二倍工资差额部分24328.7元。当事双方均未上诉。争议焦点:二倍工资申请是否超过时效。评析:1、关于仲裁时效《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同时,又规定了三种特殊情况:一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二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时效内申请仲裁的,时效中止。中止时效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三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2、关于二倍工资问题一般认为二倍工资是指其中一倍工资是劳动者正常劳动所得;另一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惩罚性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3、本案中争议双方劳动关系持续存在。4、人社部调解仲裁管理司今年5月份在重庆召开案例研讨会,会议确定:二倍工资申请仲裁时效期限为二年。案例5:劳动者的声明是否有效?案情简介:刘某某于2008年6月12日到四川省家具协会工作,该协会要求与刘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刘某某认为劳动合同是对自己的束缚,因此不愿意签订。最后该协会让刘某某写了一份声明,声明写道:“本人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特此声明。”后面是刘某某的亲笔签名。之后,该协会也再未要求刘某某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5月,因加班费问题,刘某某向省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仲裁请求:1、支付加班工资2万元。2、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2万元。仲裁裁决:除加班费外,虽然在庭审时用人单位出具了“声明”,劳动者也承认声明内容的真实性,但仲裁委仍裁决用人单位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部分2.2万元。争议焦点: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声明是否有效。评析: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应支付实际劳动报酬。第六条:(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上述法律条款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因此,对以任何借口拒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只能终止劳动关系而不能继续留用该劳动者,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但法律在此没有考虑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动机,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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