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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适用例说(关于证据的审核认定)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作出裁判。◆例说1、我们通常说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律为准绳。在诉讼中实际上是以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为依据。这里的证据又是综合全部证据,审查判断后认定的证据,而不是以某一个不确定的证据和不确定的事实。最后要以能够认定的事实对照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确定裁判结果。如果确定的事实不能符合当事人的请求,就不能支持其诉讼请求。如有一民事案件,一年龄较大的老人张某在李某的自行车前倒下。李某遂扶张去医院治疗并垫付医疗费3000元。一年后,李起诉至法院,称自己并未撞伤张某,请求法院判令张返还3000元医疗费。在审理中,李找到三位目击者,但均不能明确证明是撞还是没有撞到张某。也就是说在此案中李所提供证据不能认定他没有撞张某。因此其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例说2、当事人之所以要起诉到法院,一定是发生了争议。除极个别起诉的当事人没有证据外,一般当事人都要有或多或少的证据,而与其对抗的当事人如果不是对履行期限有履行能力有异议,也会有相反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必须对案件做出判决,或者支持原告或者否定原告的起诉。否定原告一种是其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一种是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这裨上是两种不同的处理,一种是程序上的不支持,在诉讼时效内,如果证据充分了还可以再起诉,一种是不能再起诉,以相同的证据,相同的事实不能再起诉,法院不再受理。在一起银行起诉被告返还不当得利的案件中,银行提供的是一份取款凭条,上面记载被告填写的取款5000元的取款条,同时提供了银行工作人员下的单子,单子上记载存入5000元,这样,本来是取走了5000元,却下账为存入5000元一里一外等于少了10000元,因此,向被告索要10000元不当得利。而被告的语气是由银行工作人员记载的存折,上面记载存入5000元。银行的意见是你填写的就是取款条,是你个人写的,而你却取走了钱,理应返还。被告答辩条是你给我的,我也没有注意是取款条还是存款条。我交给你5000元,你收款后记账,给了我存折。凭什么向我要10000元。而在这一天银行也没有录象,当班的又是一个人。法院经审理后发现在银行中的柜台上到处都有存款条或者取款条,甚至也有的当事人填错了就扔在现场。这种情况下虽然也有搞错的可能性,但做为银行工作人员,天天作这项工作,当事人存款要点钞、验钞,才能记账。而款也是一样,也要经过点钞、验钞等几个程序。会仅凭一个取款凭条就将5000元钱给记到账上,打到存款上。从实际考虑,有些当事人在银行填写取款凭条时可能写错,比如先写4000元后又写5000元,银行必须正确的记载,要以当事人手中的存折为据确定其存款余额,能够以银行手中的当事2人的取款条认定当事人的存款余额吗?因此,银行所举证据不能满足充分确实的民事审判证据优势证明标准,无法达到令人信服的程度。所以法院无法支持其主张。换言之,就是这件案件是万分之一中的真实,法院也无法判决其胜诉。因为法院还要维持“相同的案件有相同的判决结果”,造成可预见的法制环境”。◆例说3、依据法庭经质证认定的证据所确认的事实对案件做出裁判是法院的职责。在一起侵犯名誉权案件中原告和被告原为中学同学,现又均为某地一所名牌大学的同学,原告起诉被告在其撰写的校园文学中侵犯自己的名誉权。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侵权的证据:被告在某杂志发表的作品。在该作品中,被告以第一人称“我”撰写文章,文章中的另一人物姓名与原告完全相同,且其主要情节为同时与多名女孩谈对象、生活作风随便。法院认为所谓名誉是指对特定人的人格价值的一种社会评价,一般体现为一种积极的社会评价,名誉权则是公民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是我国法律明文禁止的。被告在小说中以与原告完全相同的名字描写的人物不仅其生活、就学经历与原告相同,就是某些爱好也与原告一致。因此,这些描写足以使原告本人及认识原告的人认定文章中的人物就是生活中原告,其描写的一些情节确实贬低了原告的人格。应当认定被告侵犯名雀权事实存在。有侵权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遂判决其修改作品,删改所有与原告相关的内容,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相应损失。所谓侵犯名誉权,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故意侵犯名誉权情节严重达到侮辱、诽谤程度的可以刑事自诉案件起诉。一般的可以民事侵权起诉。◆例说4、当事人在起诉时可能有多个诉讼请求,但经过过法庭审理,有的可能有证据支持,能够得到法庭的支持,有的证据严重不足或没有证据支持则不能得到法庭的支持。如在2005年6月武汉一起诉加油站致其损害的案件中。原告家房屋与一加油站距离很近。加油站是后扩建的。原告起诉加油站扩建使其房屋地基下陷,房屋严重受损,油罐埋在离其家不远的地下给其家人身体、生命安全带来隐患;长期在此加油致原告铅中毒要求排除妨害、拆除或搬迁,并赔偿房屋损失、医药费、精神抚慰金等。原告提出了多项诉讼请求,但只提供了房屋安全鉴定站的鉴定,房屋属B级(危险点房),修复费用为17176元。关于加油站致其身体铅超标中毒,没有证据,赔偿精神损害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只判决赔偿原告房屋损害所受的损失,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例说5、原告购买被告的木制地板,但在安装后不久,地板出现小飞虫,而且越来越多。由于自行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对原告所诉情况并不否认。但辩称正因为有小虫说明没有使用有害的杀虫剂,是环保产品,就象是有虫的蔬菜一样,说明没有上农药。法院经审理认为,地板由木材制成,木材生虫可以理解。但木材一旦加工成地板,就要求在加工过程中采取必要的措施和使用必要的技术杀死木材中的虫子和虫卯,使地板能够符合其本身的用途,不致产生安全隐患。因为地板虫蛀后会产生断裂,可能伤人毁物,飞虫还扰乱人们正常生活,破环环境。所以木材生虫是正常的,但进入流通环节成为商品,就必须满足人们的日常生活需要,产品不符合相关标准,属于产品缺陷,应该赔偿损失。3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和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例说1、社会生活是千变万化的,诉讼的案件也是无奇不有。特别是有些案件的证据五花八门,加之某些当事人或者证人出于各种不同的动机可能不愿如实或不敢如实陈述案情或作证,就更使案件的真象朴朔迷离,难以认定和下判。这就需要法官具有比较丰富的社会经验和极强的推理能力,而不能孤立地僵死地去看待和使用证据规则。否则就可以造成错判。如在李晓晔点评的一起案件中由于经验和推理的方法不同,就出现了不同的判决。此案的当事人为原告栗振明、被告郭小利、证人栗芳。为了方便起见,我们将其陈述和证实分别进行概括:原告栗振明称:栗芳曾向我借过2000元钱,除还我的以外,其中1000元转借给郭小利(栗芳外甥),郭小利给我出了借据。2000年11月5日晚,被告郭小利以清账为名骗我拿出借据,趁我不备之机将借据抢走,请求法院判决郭小利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郭小利对曾向原告借1000元钱并不否认,但称11月5日晚已经全部把钱交给原告,同时索回欠条,债务已经不存在。证人栗芳证实:2000年11月15日晚自己确与郭小利一同去栗振明家清账。自己在栗家屋内墙边看字画,栗振明和郭小利在桌边看条,不一会儿,栗振明说郭小利把条抢走了。我没有看见郭小利抢条,也没有看见郭小利还钱。根据以上情况,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还钱,没有任何书面证据,其所提供的证人栗芳也未证实郭小利未还钱,因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对此原告提出上诉。还是相同的情况。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判决被告郭小利偿还向原告栗振明所借1000元借款并承担利息。从表面上看,原告既未提供出郭小利借款的原始借据,又没有提供出证人证实郭小利没有还钱却抢走借据的证据,似应败诉。但是二审法院却在查清和认定相应的基础事实的情况下结合本案的特点,依据审判经验和日常生活经验对此案作出了正确的判决。第一、二审法院认定郭小利曾向原告借款1000元;第二、该借款在2000年11月5日晚之前没有偿还;三、郭小利是在栗芳没有看清其还款的情况下离开的,而且遂即原告对栗芳说借据让被告郭小明抢走了。基于这样的事实,二审法院进行了推理和逻辑判断。是原告栗振明找来证人栗芳对自己和郭小明的债务清偿进行见证。说明他自己对此事有一定警惕。而被告郭小利也同意栗芳到场。如果他真正还钱也想让栗芳证实自己还钱的话,必然是在还钱时让栗芳切切实实地看到自己还钱,而后把条取走。而不可能匆匆离去。相反,如果郭小利真正还了钱,作为郭小利的舅舅是不可能不证实他还钱的。因此,认定此案中被告郭小利没有还钱而抢走借条是正确的。4在这一案件中二审法院运用的是证据经验法则。所谓经验法则,即是运用生活的经验和常识来判断事实。证据法上的经验法则是法官依照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反映事物之间的必然联系的事理即规律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和规则,在审判工作中的作用十分重要。通过经验法则的运用,能够帮助法官决定证据的可采性和关联性,甚至能够在当事人无法继续举证的时候免除或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并使应该胜诉的当事人胜诉,以维护公平和正义。◆例说2、在诉讼中诉争的各方都会按照自己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与对方的争议提供自己的证据,作为法院就要对这些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以使当事人明白自己胜诉和败诉的理由。特别是当事人认为自己有合法权利的时候。如在上海日立公司(以下简称日立)起诉常熟阪本大金公司(以下简称大金)侵犯商标权案件中就是这样。日立公司自1997年注册“海立”商标,2002年注册外文“HIGHLY”商标,并自1996年始即投入大量资金对两商标进行宣传,并在香港、新加坡、以色列、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和地区注册该商标。而大金公司却是在2002年5月29日受让了常熟市一企业于2001年9月14日注册的“海立haili”商标。大金公司认为自己的商标是经过合法取得并也是经合法注册的,产品也不和日立公司相同,根本不能构成侵犯商标权。于是日立公司又举证证明大金公司的产品和自己产品有交叉,可以认为是近似产品。同时,提供自己多年进行广告宣传的证据;行业协会对自己企业进行表彰的证据;在市场上占有较大份额的证据等,以证明自己商标应该属于驰名商标。在一审中法院认定日立公司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大金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在二审中,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对日立公司商标为驰名商标事实的认定,认为大金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上海日立公司相近似的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复制、翻译、摹仿上海日立公司的“海立”及“HIGHLY”驰名商标,足以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应当认为大金公司使用“haili海立”商标构成对日立公司“海立”和“HIGHLY”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但是由于经过注册的商标,可以在五年内申请撤销,其在此间内的使用,可以起诉其侵权,但大金公司不必赔偿损失,因而对赔偿的判决予以撤销。◆例说3、在有些案件中,当事人会举出各种各样的证据,而有些证据又会出现真伪难辨或者势均力敌的情况。如何采集证据,成为认定事实的前题。认定事实有误,也难以正确适用法律。做为法官就要审时度势,依据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的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的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如在一起买卖公有住房纠纷案件中,原告之一为一耄耋老人,已经是九十多岁的老太窦某,其于1994年时所住的一处私房被拆迁,还迁一处公房,被安置人为其老两口和孙子范某、外孙女沈某。后其丈夫去世,窦一直住在此房中。2001年,范某与住房改革办公室签订了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约定范某以17000元将住房买下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窦某和孙女沈某发现后以范不具有购房资格和购房时未经两人同意为由将范某和房改办告上法庭。在审理中被告为证明买房和出售房屋合法,举出范某一家的购买公房协议书,有窦某的签字和捺的5手指印,还有窦
本文标题:法制培训班辅导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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