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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政府机构改革制定“三定”规定培训部门“三定”规定是定职责、定机构、定编制的简称,也就是各级党委、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机构)的基本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等方面作出的具体规定。部门拟订“三定”规定时,要结合三方面进行参考:1、上轮机改时制定的部门“三定”规定;2、省上对应部门的“三定”规定;3、市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情况(包括保留、改变服务方式、增加、减弱、下放等)。培训的主要内容一、“三定”规定的作用二、“三定”规定的主要内容三、拟订“三定”规定的注意事项四、拟订“三定”规定的工作流程一、“三定”规定的作用“三定”规定具有四个方面作用:一是明确部门的工作职责;二是约束部门的行政行为;三是追究部门的行政责任;四是作为机构编制执法的依据。二、“三定”规定的主要内容(一)格式内容:1、名称2、设立依据3、职责调整4、主要职责5、内设机构6、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7、其他事项8、附则(二)主要内容1、名称统一表述:XX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设立依据设立依据统一表述为: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的《泸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设立XX,为泸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二、“三定”规定的主要内容二、“三定”规定的主要内容3、职责调整(1)职责调整的原则a、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原则;b、按照上下职责对应的原则;c、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2)职责调整的主要内容a、划入的职责;b、取消的职责;c、划出的职责;d、增加的职责;e、加强的职责。职责调整要具体,有一项写一项,有什么写什么,没有的可以不写。二、“三定”规定的主要内容二、“三定”规定的主要内容4、主要职责(1)职责界定的依据1.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党委、政府的有关规定且确需在“三定”规定中明确的职责。2.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及其实施意见对该部门主要职责的界定。3.政府各部门原“三定”规定中应当继续承担的职责。4.近年来本级编委(办)批复调整的职责。(2)主要职责的分类按照传统分类方法,分为“专业性职责”和“自我服务职责”。1.专业性职责,也叫对外职责,即通常所说的在一定领域、一定范围内负责某一行业的行政管理和综合协调职责。2.自我服务职责,也叫对内职责,主要包括对机关内部事务的综合性、服务性和监督性职责二、“三定”规定的主要内容二、“三定”规定的主要内容(3)主要职责的表述要求:1.主要职责的表述应当全面、具体、清晰、简洁、准确。要按照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赋予部门权力的同时明确其相应的责任。2.政务运转、人事、资产管理、党务、离退休、后勤管理等内部管理事项原则上不在主要职责部分表述,可在相关内设机构的职责中明确。3.按照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开展“两集中、两到位”工作的要求,行政审批职责应单独表述。二、“三定”规定的主要内容(4)主要职责的表述顺序按战略规划、政策法规、专项业务、行政审批、科技信息、国际合作等顺序排列。职责的最后一项都要写上:“承办XX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如是部门管理机构,则表述为承办XX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其中,市(州)政府部门挂党委工作机构牌子的,要表述为“承办市(州)委、市(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二、“三定”规定的主要内容(5)主要职责表述的规范用语1.关于“制定、拟订、起草、提出××建议”等用语的使用①部门有决定权的事项,用“制定”。②部门草拟但不具有决定权的事项,用“拟订”。③需要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事项,用“组织制定”或“组织拟订”。④草拟规章草案等事项,用“起草”。⑤属决策过程中必须履行的工作事项(程序),但只有建议权没有决定权的,用“提出××建议”。注:不用“制订”、“拟定”、“研究制定”、“研究拟订”、“提出××意见”等用语。2.关于“负责、指导、监督、监督管理”等用语的使用①对相关事项负完全责任的,用“负责”(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用“承担××责任”)。②对其他部门或地方政府某项工作进行指导,但具体管理工作和直接责任由其他部门或地方政府承担的,用“指导”。③对其他部门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某项工作进行监督,不取代其他部门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具体管理工作和直接责任,但对管理效果承担间接责任的,用“监督”。④部门既实施行业管理又负责执法的,或既承担具体管理职责又承担监督职责的,用“监督管理”。⑤一般不用“管理”。注:不用“做好”、“确保”、“保证”、“统一”、“归口”等用语。二、“三定”规定的主要内容二、“三定”规定的主要内容3.关于“牵头、会同、参与”等用语的使用①这类词语用于涉及多个部门共同管理的工作事项,“牵头”强调主办,“会同”强调合办,“参与”强调协办。②主办方在统筹协调其他部门意见后,与会同的部门联合上报或发布文稿(文件),部门根据分工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主办方用“牵头”,其他方用“会同”。③主办方在征求其他部门意见后单独上报或发布文稿(文件)并承担主要责任,主办方用“牵头”,其他方用“参与”。注:不用“汇同”、“配合”、“协调”等用语。二、“三定”规定的主要内容4.关于“审批、核准、审核、批准、安排”等用语的使用①对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可以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用“审批”。②对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即应予以批准的,用“核准”。③对申请事项提出处理意见但不具有最终决定权的,用“审核”。④除对财政性资金的分配外,不用“安排”。注:不用“审定”、“批准”、“审查”等用语。二、“三定”规定的主要内容5、内设机构内设机构职责应体现与部门主要职责的一致性、说明性和补充性,要严格限定在部门主要职责范围内,不能派生新的职责。(1)设置内设机构的主要原则①严格控制数额原则。A、除党委、政府有明确规定以及新增职能的外,各部门内设机构数额不超过改革前的数额;B、按《实施意见》规定“每个科室人员编制一般不得少于3名”执行。C、不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内设机构对应省政府对应部门的一个处室。②综合精干效能原则。A、积极推行“大科室制”,把相同或相近的职责统一交给一个内设机构集中承担,设置为综合科室。B、对一些部门承担本级政府有关专项职责的,其工作由部门某一内设机构负责。C、对行政审批科、信访机构等按有关规定,在部门内设机构数额内单设、综合设置、与相关科室合署办公或挂牌。③加强业务工作原则A、加强业务工作。加强业务科室特别是承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机构的设置,对内管理与服务的非业务科室如办公室、财务科、人事科等非业务科室的数量一般不超过内设机构总数的30%。B、按市委、市政府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要求,将行政审批职能集中交由一个内设机构承担,其中行政审批职能较多的部门可在内设机构限额内单独设立行政审批机构。二、“三定”规定的主要内容(2)内设机构的名称内设机构的名称应体现机构承担的主要业务。要求:1.内设机构名称为“科”、“室”。2.名称体现承担的主要职责。3.不同部门承担同一职责的机构名称要尽量统一。4.从严控制内设机构加挂的牌子。二、“三定”规定的主要内容(3)内设机构的排序内设机构的排序应与主要职责的顺序相对应,一般按办公室、综合业务、专门业务、行政审批、财务、人事等顺序排列。机关党委、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机关党委领导机关工、青、妇的工作,机关工、青、妇组织不单设办事机构。内设机构规格均为科级。二、“三定”规定的主要内容6、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1)人员编制编制实行总量控制,不突破省核定的全市行政编制总额。我市按以下原则执行。1.新组建和撤销合并及职能调整划转的部门,按“行政编制随职责划转,人员随行政编制划转”的原则核定行政编制。2.未增加职责或未跨部门划入职责的部门,其人员编制维持不变。3.因承接上级政府对应部门下放的职责、法律法规或党委、政府赋予新的职责而相应增加职责的部门,所需编制原则上在部门内现有编制总数内调剂解决。4.部门仅是加强的职责,一般不增加行政编制。二、“三定”规定的主要内容(2)领导职数1.部门领导职数。市(州)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数一般按2—4名核定,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一般按2—3名核定。市(州)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一律不设领导助理。专业技术类职务的设置按《实施意见》规定,一般与部门领导职数的设置综合进行考虑。2.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市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3人以下按1职;4-6人按1正1副;7人以上按1正2副配备。按规定需配备监察室主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的,其职数与部门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同时核定。3.工勤人员统一表述为“工勤人员控制数根据《泸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泸委办发〔2006〕7号)规定核定的公务用车控制数予以核定”。二、“三定”规定的主要内容7、其他事项主要是“三定”规定前几部分难以涵盖但需要专门说明的事项,具体包括:需要专门明确的相关部门间职责分工、以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宜和其他需要专门明确的事项。其中,新组建部门、撤销合并机构及职责调整划转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调整变动的意见,各相关部门要主动协商一致后在各自“三定”规定及说明中予以明确。二、“三定”规定的主要内容8、附则即明确“三定”规定的解释、调整和监督检查等事宜。统一表述为:本规定由XX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XX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三、拟订“三定”规定的注意事项(一)对现有情况进行清理1、对部门职责界定要有一个准确的了解和把握。2、对部门职责定位和与有关部门间分工要认真梳理,分清主次关系。3、对部门现有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实有人员配备进行清理。三、拟订“三定”规定的注意事项(二)界定部门间职责分工1、部门间存在职责交叉事项的,提出依据和处理意见,并提交《××部门涉及与其他部门交叉职责协调意见表》2、部门间协商解决,达成书面协议,送编办审核。3、未达成一致的,对分歧提出各自理由和依据,报编办按程序审定。四、工作流程1、拟订草案工作部门研究提出“三定”规定草案报市(州)编办。其中,涉及部门间职责交叉的由相关部门主动沟通协调,尽量达成一致意见。2、初审草案市(州)编办各审核小组按照分工,对各部门“三定”规定草案进行研究论证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3、修改完善。在沟通协商的基础上,形成“三定”规定送审稿,集中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再次修改完善。4、上报审核。将已修改完善的“三定”规定送审稿报请编委领导审核。5、研究审议。将已经审核的“三定”规定送审稿提请政府机构改革领导小组(编委)审议;或可报请市(州)政府常务会议审定6、拟定印发。市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三定”规定。7、检查落实。编办会同组织、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三定”规定落实情况。五、需要明确和强调事项1、涉及跨部门职能划转的相关部门,在“三定”规定未正式批复前,仍由划出部门承担工作职责,“三定”规定正式批复后,由划入部门承担工作职责。2、职责调整期间涉及重大工作决策的,划出部门要慎重对待,主动听取划入部门的意见,如需报告的事项,要按程序及时上报。3、随职责调整划转的人员编制,要在“三定”规定正式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调整到位。4、撤并的部门会后要迅速主动与接收部门沟通,做好工作衔接。5、涉及部门间职责划转调整的部门应上报《××部门机构改革前后职责调整变动情况表》;涉及部门间职责交叉的,首先还应上报《××部门涉及与其他部门交叉职责协调意见表》。6、涉及部门人员编制划转变动的,上报《××部门人员编制划转变动情况表》。7、部门单位现有人员花名册。六、时间安排培训会后10日左右上报草案。具体时间各小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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