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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新时代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工作汇报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工作历经试行探索、建立制度,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新时代背景下,我们不光要推进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工作快速发展,还要推进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工作高质量发展。我们要转变思维,充分认识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工作的价值和特点,结合当前指导性案例参照适用实践情况,注重提炼规则,提高质量,突出新时代检察特色、强化宣传学习和应用、加快建立数据库、探索建立类案强制检索制度,推进新时代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工作高质量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20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组织法》予以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明确“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第一次明确了检察机关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法律地位。20xx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进行了第二次修订,距离20xx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已过去九年时间,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工作历经试行探索、建立制度,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新时代背景下,我们不光要推进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工作快速发展,还要推进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工作高质量发展。一、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的价值和特点推进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工作高质量发展,首先我们得充分了解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的重要意义以及特点。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具有补充性、指导性、规范性、复杂性,是社会发展也是司法发展的必然产物。(一)补充性当前我国由高速发展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社会关系日趋复杂化,法律在适用中的冲突不断在增加,且有限的法律法规不能穷尽所有的社会问题,虽然国家进行了大量立法、不断地修改法律,颁布司法解释,但是法律的制定与修订需要经验积累,需要时间进行,不会一蹴而就,不可避免的具有滞后性。指导性案例有效弥补了法律的滞后性。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随着国际关系的交流发展,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已开始相互交融,相互借鉴和参考已经成为司法趋势,类似于英美法判例制度的指导性案例制度对于成文法有着重要的弥补作用。(二)指导性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性”,是指导性案例的重要属性。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和成文法的不足,检察官不可避免的要面对有限的法律和无限的事实之间的矛盾,通过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虽然得到了一定的缓解,但检察官仍然难以应对实践中形形色色千差万别的具体个案。20xx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类似案件,可以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进行释法说理,但不得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为案件处理决定的直接依据”。“应当参照”强调了指导性案例的权威性,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极强的指导作用。(三)规范性我国检察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参差不齐,针对类似的案件事实,检察官和法官对证据认定和法律条文的主观理解各有不同,导致结果往往大有不同,近几年来屡现“同案不同判、同罪不同罚”等现象,不仅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也消弱了司法公信力。伴随着司法责任制检察官员额制的改革,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大幅度适用,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增大。通过指导性案例,对相同或者类似的案件情形适用相同的规则,有利于规范检察官的自由裁量行为。也有利于防止和避免不同区域间出现的司法标准失衡问题。另外,指导性案例公开发布对社会公众也具有一定的规范作用。(四)复杂性这一特点是由我国检察机关的职权所决定的。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职权,大致包括刑事案件侦查权、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公诉权、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权、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权、公益诉讼调查权等,这些权力统一在法律监督权这一根本职能之下。相对于法院单纯行使审判权来说,其职权范围就显得宽泛复杂。在检察机关工作中推行指导性案例,不可避免地要涵盖这些所有方面的法律问题,既会涉及案件审理,也会涉及法律监督,而且还要顾及与其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之间的协调,其复杂性不言而喻。二、当前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司法适用的现状经过数十年的探索发展,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截止2021年x月x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x批共xxx件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办案中发挥了积极的指导作用,在社会上也起到了积极警示和教育作用。但是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理论研究与实践脱节的现象,指导性案例的实践效果与制度制定者的乐观预估存在一定差距。(一)部分检察人员没有认识到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的重要性很大一部分检察官对指导性案例的了解和认识不够深入,没有意识到指导性案例对弥补成文法的滞后性、模糊性、概括性等缺陷上的重要作用,把指导性案例当做典型案例来对待,缺少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办案的思维。同时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学习认识不到位,没有充分理解“应当参照”的要求和适用的方式方法。(二)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的实践效果有待进一步提高我国是传统的成文法国家,对于正在办理的案件,检察官习惯寻找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据明文规定而不是案例来办理案件,形成了固有办案思维。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大多数检察官不会想到去查询有没有指导性案例与正在办理的案件是否有高度的相似性,致使指导性案例不能很好地运用到司法实践中。(三)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数量较少,覆盖面窄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参照适用率不高的原因之一是数量较少,覆盖面较窄。当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发布xxx个指导性案例,涉及包括开设赌场罪、破坏计算机系统、故意伤害、公益诉讼等,仅针对刑法分则xxx个罪名来说,还有很大范围没有覆盖,同时检察机关还涉及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控告申诉等等,还有大量案件类型没有覆盖到。过少的指导性案例使检察官在办理案件中很难找到类似的指导性案例,久而久之后续遇到有困难的案件时不会想到去求助指导性案例。(四)检察指导性案例社会影响力有待提高提到指导性案例,大家首先会想到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法律实务界和学术界研究的指导性案例绝大多数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则关注较少,甚至有的学者认为检察机关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只能算是工作指导规则,不能称之为案例。与法院系统相比较,检察机关的案例指导工作起步较晚,实践经验也明显不足,这也造成了适用过程中的困难。三、浅谈新时代如何推进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工作高质量发展(一)立足检察职能,突出新时代检察特色做好新时代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工作应该深刻认识指导性案例工作的重大意义和深远作用,准确把握新时代检察机关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立足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安全、公平、正义、食品、环境等提出的更高要求,按照“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总体要求,贯彻落实检察机关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工作部署,形成富含检察特色的指导性案例,集中展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三个效果的统一,展现检察机关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的法律监督新理念。(二)注重提炼规则,提高指导性案例质量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性”要求指导性案例要“少而精”,应当提炼出一定的法律适用规则,对今后观察与思考办理类似案件具有照适用的价值。针对每一个案例,把承办检察机关在关键诉讼阶段尤其是结案环节的履职情况写得清楚透彻,包括检察机关所作出的决定,提出的诉讼主张、意见,并抓住重点简明扼要进行说理;其次,对履职情况进行高度浓缩,提炼出刑法规定或刑法司法解释适用规则作为“要旨”;最后,结合案情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展开必要的阐释,作为“指导意义”,从而形成检察机关对类似案件适用刑法规定或刑法司法解释的活例。(三)强化宣传学习和应用,凸显指导性案例的影响力下大气力加强指导性案例的宣传和培训,广泛开展案例指导司法的重要性必要性、教育引导全体检察人员自觉学习研究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培养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办案的司法意识,引导他们自觉养成学懂案例弄通案例参照适用案例的职业自觉和职责担当。加强对指导性案例适用中重点、难点、热点法学事务问题的调研和培训,适时通过检答网解疑释惑,或在《检察日报》、《人民检察》及网络平台上刊发研究文章,多措并举,引导办案人员更好地适用案例。通过通过不断宣传,也提高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在社会上、法律实务界和学术界的影响力。(四)加快建立数据库,方便检索和适用20xx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进行了修订,第十六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指导性案例数据库,为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社会公众检索、查询、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提供便利。”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技术的发展,检察机关也要紧跟时代潮流,逐步推进信息化、智能化。依托互联网官网、xxxxx中国检察网、x.x统一业务业务应用系统、x.x智慧检务系统、检答网,建设智能化的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数据库,实现快捷检索、类案推送、结果比对、数据分析等智能化办案辅助。还可以打通检察案例数据库与法院等其他机关案例数据库的壁垒,共商共建共享政法机关和其他机关的案例数据库。(五)探索建立类案指导性案例强制检索制度相对于检察机关来说,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制度起步早,有很多经验值得借鉴。20xx年x月x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第xx条规定规定: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均应依托办案平台、档案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智审等,对本院已审结或正在审理的类案和关联案件进行全面检索,制作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报告。20xx年x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要求法院在办理部分案件时应当进行检索。20xx年x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再次对规范和完善类案检索工作及规范类案检索结果运用作出规定。同年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建立类案强制检索报告制度的规定(试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指导性案例的生命力也在于实施。在逐步建立指导性案例数据库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可以借鉴法院建立检察机关类案指导性案例强制检索制度,要求检察官办在办理部分类型案件时进行检索,并制作类案检索报告。同时出台相关规定制度,规定责任部门、适用情形,明确检索范围、检索流程和检索方式,规范检索途径,检索结果的运用。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制度具有独特、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我国检察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通过在实践中不断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总结和完善,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制度走向成熟将计日可待。
本文标题:关于推进新时代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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