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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我市从1986年10月起陆续开办全民、集体等所有制企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从1992年10月起实行从业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截止2014年底,我市参保企业共有10万多户,参保人员达到180万多人。(一)单位参保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城镇各类企业(国有、集体、外商投资、私营等)、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2004年)、民办非企业(学校2008年扩面)、社会团体、宗教团体(2010年)。(二)从业人员参保范围:以上单位的从业人员,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农民工、临时用工、宗教教职人员。(三)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为上月列入成本和费用工资总额的20%。从业人员缴费比例为上月实发工资收入的8%。(四)缴费基数:《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五)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管理1、征收。按照征收体制的划分,市地税局是全市各类企业养老保险费的征收责任主体。2、个人账户做实。养老分局根据地税部门传递的电子缴费数据及个人缴费数据盘,做实个人账户。(一)企业参保登记管理1、单位参保登记。凡在参保范围内的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企业经办人员携带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地税登记所在地的区县养老保险分局企管科即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同时填写《辽宁省社会保险登记表》。要件如下:(1)地税登记证副本;(2)国家技术监督部门验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3)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成立证件;(4)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单位整体转移因属地管理、事业单位转制及其他原因,单位有变动时经办人员需提供相关资料并填写《单位养老保险转移单》,分别到市区两级养老保险局办理整体转移手续。要件如下:(1)《公司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或《税务登记变更申请表》复件;(2)事业单位转制需提供《事业转企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其中有离退休的单位办理整体转移时间为每月的25日至次月10日整体转移,单位编码保持不变。3、单位基本信息维护(1)单位信息变更。用人单位的社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工商局核准的《公司变动登记核准通知书》及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的证明,到参保的养老保险分局即时办理变更养老保险登记手续。(2)单位办理停征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等依法终止养老保险缴费义务时,应自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工商部门注销手续复印件及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复印件到参保分局办理停征手续,留存相关复印件。注:根据2007年9月13日市人社局养老处意见,为了保障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尽快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在工商、地税部门无法注销登记的情况下,可对养老保险登记户进行空户管理。(二)从业人员参保登记管理1、职工参保根据沈社保发[2011]2号规定,新参保或异地转入人员需持身份证原件在办理窗口进行户籍信息采集。从业人员与单位签订劳动会同建立劳动关系后,企业经办人员携带相关资料到其单位投保的养老保险分局办理参保手续。要件如下:(1)《劳动合同》(须经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录用职工登记表》或《录用职工名册》;(2)新参保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原件;(3)接续人员应已在原单位停保。2、修改职工基本信息职工基本信息有误,涉及修改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出生日期、工作日期、视同缴费年限、账户建立日期。企业填报《修改职工基本信息审批表》,提供职工户口簿和本人档案,养老保险分局修改后留存相关材料。3、职工变动企业经办人员办理职工减少时(统筹范围内转出、中止合同等)应携带企业与职工签署的“解除、中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对已注销税务登记的非正常缴费单位,经所在区地税部门认定后,职工本人写书面申请,可办理停保手续。4、在职转退休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退休(职)条件,企业经办人员需提供相关资料到投保的分局办理退休手续。要件如下:①《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退休(职)审批表》;②户口簿本人页复印件一张;③企业职工工龄确定表(无视同缴费年限除外);④提前退休的需携带人社局认定件。5、个人账户返还(1)在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每月的25日至次月10日期间办理一次性支付业务,企业经办人员需携带以下资料:①《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殡葬死亡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②注销的死者户口簿本人页复印件;③领取人(法定继承人)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④领取人(法定继承人)沈阳市工商银行结算存折(卡及开户单)复印件。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支付,待国家、省、市出台相关细则后,另行规定。(2)在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①个人账户。②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及定期救济费。经人社局行政部门认定,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可享受一次性遗属救济费及定期救济费。(3)一次性救济费及定期救济费认定工作(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认定市属、中直、驻沈外资企业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条件。(二)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认定区、县(市)所属企业、其他所有制企业死亡职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条件。(三)无供养直系亲属的,可直接到所属参保养老保险管理局(分局)办理丧葬费及个人账户退付业务。6、外国人回国或已变更国籍人员参保人员加入外国籍的,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能提供相关资料,企业经办人员于每月25日至10日期间,到投保分局可办理一次性返还手续。要件如下:①带有“IMMIGRANT”(移民)字样的因私护照签证复印件或居住地政府部门出具的移民手续(须经翻译部门译为中文)②职工本人、法定委托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③职工本人或法定委托领取人的沈阳市工商银行结算存折(卡及开户单)复印件。7、缴费不足十五年根据《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13号令)中第一章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8、养老保险转移(1)文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发【2009】187号)1、男性不满50,女性不满40。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且所在地缴费不满10年的,按规定转回上一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的转移至户籍地。四个原则一是保障性原则。劳动者在流动到异地就业并继续参保时,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障权益不受损失。二是公平性原则。不论是何种户籍,只要符合规定条件,一视同仁,保障其同样领取待遇的权利。三是唯一性原则。养老保险关系在同一时期应当是唯一的,不能有多重关系,待遇也由一个地区统一支付。四是平衡性原则。养老金支付责任由流动地通过转移个人账户和部分统筹基金予以分担。八项政策措施一是明确实施范围,统一全国政策。二是平衡地区之间资金负担。三是累计在各地的参保权益。四是确定待遇领取地的规则。五是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六是养老金全国统一了计发办法。七是统一规范操作规程。八是提供咨询查询服务。省内转移:依据13、16、21、420文件。区别是统筹和个人账户的计算。年龄没有50、40限制。省内转移基金计算:从2010年7月1日起,省内转移资金额统一按以下方法计算: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账户资金本息。(不含2001年7月1日后个人缴纳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资金)据实计算转移;统筹基金为1996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基数的12%与2010年7月1日后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基数乘以对应期单位缴费比例的总和(实际就业参保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资金)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时,统一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休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一、外国人参保范围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二、办理外国人参保的规定和手续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2011年10月15日之前已经在中国境内就业,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外国人,统一从2011年10月15日起参保缴费。2011年10月15日以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从在中国境内就业开始之月起参保缴费。用人单位申报外国人的缴费基数,按我市参保缴费政策与其他参保职工相同对待,统一按人民币形式申报缴纳。对于首次参保的外国人,用人单位需要提供其本人有效护照、《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取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人员,应提供本人《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以及劳动合同或派遣合同等证明材料,到用人单位参保所在行政区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三、外籍人员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按《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保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16号令处理:国别代码(三位英文大写字母)+0(零)+护照号码编制后如不足18位的在前面加“A”补位,上报内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编制的社会保障号码,通过系统上报到退休管理处,由计算中心添加信息。另外,目前我国只与德国签订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协议,与韩国签订了养老保险协议,参保企业不需要为上述两国人员参加养老保险,但要求提供与我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互免协议证明,并上报业务处。企业年金制度相关政策文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已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三、我市于2006年制定了《沈阳市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沈劳社发[2006]11号),企业年金正式在沈阳展开。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制度是一种新型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安排,与企业年薪制、员工持股计划、期权计划等企业薪酬福利制度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企业员工福利计划体系。企业年金制度意义与功用:一是建立多种分配和奖励机制,发挥激励作用,提高在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企业凝聚力;二是建立中长期激励计划,达到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的目的;三是提高职工退休后的整体养老金水平,保障退休不减薪,解除在职人员后顾之忧;四是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9]27号文),提升本企业在同行业内的竞争优势。企业年金制度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二是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三是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企业年金的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参加人员范围;2、资金筹集方式;3、企业缴费划入职工个人帐户办法;4、基金管理方式;5、享受条件;6、支付形式;7、组织管理和监督程序;8、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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