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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管理-----专项协议“人世间的一切幸福都是要靠辛勤的劳动来创造的。”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常委见面会上说:“人世间的一切幸福都是要靠辛勤的劳动来创造的。”“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这是弗里德曼教授的至理名言。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常委见面会上说:我们任何人,要想得到更多的幸福,要想得到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都只能依靠自己的双手。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常委见面会上说:我们需要万分警惕福利制度,万分警惕政府给我们提供这样那样的美好承诺。当人们即便不去工作、不去创造财富,也可以祈求政府赏赐一个面包的时候,就不会有多少人愿意去工作。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常委见面会上说:现在法国等西欧国家出现超高的失业率,其实就是这种不合理的福利制度造成的,既然不工作也能领取不菲的失业补助,那人们为什么要去工作呢?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常委见面会上说:无论你想要的是什么,都只能依靠自己的勤劳双手去争取,而不能坐等政府赏赐。专项协议?专项协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明确特定的权利和义务而签订的协议。在劳动合同履行中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就特殊情况作出特殊约定,这就是专项协议。常见的专项协议?1.培训协议2.保密协议3.竞业禁止协议4.医疗期协议专项协议专项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关系?法律性质劳动合同是主合同,专项协议是附件,专项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属性,属于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是对劳动合同的补充,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实务问答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只签订的培训协议,哪培训协议是否有效?培训协议是否具有相对独立性?培训协议具有相对独立性即使劳动合同本身因欠缺法定要件而归于无效,培训协议有关违约金的约定依然有效。实务问答专项协议的签订是否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与劳动合同相比,法律并末强制规定企业必须就商业秘密保护、专项技能培训、竞业限制等问题专门签署相关协议。用工实践中,企业签署专项协议的积极性却往往胜过《劳动合同》?原因:这些协议的签订对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直接,也更为必要。培训协议(一)培训协议的法律性质培训协议的内涵:是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约定的由用人单位提供专项技能培训,劳动者同意在一定服务期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可约定违约金的特殊劳动合同。一、专项技能培训二、服务期三、违约金一、专业技术培训?用人单位的培训有哪些?案例1:小毛为某公司技木部门的工程师。由于公司经营策略发生变化,小毛被调整到客户服务部门做客户服务经理。为了适应转岗的需要,公司对小毛进行了为期1个月的培训。培训结束后,小毛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不久小毛向公司提出了辞职要求。单位认为公司既然已经出资培训了小毛,小毛不能提前辞职走人,走人也要要求小毛赔偿培训费5000元。请问小毛是否应该赔偿培训费用?仲裁委员会认为因单位对小毛的培训属于因企业策略的变化而进行的培训,员工不必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裁决对公司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案例22008年1月,某公司安排新工人陈某到总公司进行特殊工种操作技术的学习,培训历时2个月,并签订有培训服务期协议,约定了服务期为3年,违约金为10万元。2008年3月,陈某回公司上班。不久,陈某离职。某公司要求陈某支付10万元违约金。仲裁裁决:劳动争议仲裁委认定公司对陈某进行的是特殊工种操作技术的培训,是专业工种操作技术的培训,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什么是专业技术培训?劳动合同法未就此作出明确规定。专业技术培训?企业出资培训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如用人单位的入职培训、上岗培训、常规培训。一种:类似于用人单位提供的特殊福利待遇,如为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两种培训是否都可以设定培训服务期?专业技术培训是指为了提高劳动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训。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但在实践中,专业技术培训要求:一是与其所从事的专业有关;二是不是所有的从事此项工作的人都有这项培训,只是特定的人员。如对特定的营销人员进行的营销技巧的实战培训、对特定管理人员的MBA教育等。二、培训服务期(一)什么是服务期?服务期设立目的是什么?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因公司发展需要,在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先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一定费用的专项培训,而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履行特定义务的期限。违反规应承担的责任: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向用人单位支付约金。目的:为了避免员工在享受了特殊待遇——专项培训后任意离职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实务问答:某企业从事培训业务,其培训师大都是高校的教师,请问能否与他们签订服务期?(二)用人单位在哪些条件下能够与劳动者签订服务期期限?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服务期存在的前提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有劳动关系,由于劳动关系的人身属性,只有劳动者先属于用人单位的一员,向用人单位提供合格劳动,签订服务期才具备适格条件。(二)用人单位在哪些条件下能够与劳动者签订服务期期限?实务问答:某企业对小李进行特殊技术培训之后,要求与小李签订培训协议,培训协议内容已拟定好,只需小李在上面签字即可,这样的培训协议是否有效?(二)用人单位在哪些条件下能够与劳动者签订服务期期限?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专项培训及服务期限、违约金支付协商一致。服务期的产生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因此,必须就服务期的履行达成协议而不能强制约定。(二)用人单位在哪些条件下能够与劳动者签订服务期期限?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二)用人单位在哪些条件下能够与劳动者签订服务期期限?(三)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培训约定的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是否是一个法律概念?若不是,有什么区别?(三)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是任何一个劳动合同都具有的。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限。服务期是以当事人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如果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谈不上有服务期的约定。服务期可以长于劳动合同期限也可以短于劳动合同期限。实务问答:当培训的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不一致时,该如何处理?案例:胡先生系某公司职员,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至2006年12月31日。2004年1月,公司派胡先生去欧洲培训2个月,为此支付了6万元的培训费用。出国培训前双方签订了服务期协议书,约定胡先生培训结束后要为公司服务5年,若违约定提前辞职需要支付违约金。案例:培训结束后胡先生回到公司继续工作。很快,2006年月12月31日到来了,公司通知胡先生续订劳动合同,胡先生要求升职、加薪,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意见。胡先生则认为双方不能签合同达成协议,原合同就应期满终止,便不再来公司上班。公司几经通知不见胡先生人影,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胡先生依据约定支付公司违约金。请问公司的请求能否获得法律支持?这里就出现了劳动合同期限到了,而服务期尚未满时情况,以哪个为准呢?《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实务问答:培训服务期设置长些好呢?还是短些好呢?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对单位的好处:服务期约定得越长,劳动者提前离职时就承担的违约金就越高。服务期设定长期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弊端:服务期设定得长于劳动合同期就等于将劳动合同期限延长了,要考虑相应不利影响(如终止劳动合同时间延后了,又比如延长后劳动合同期满时将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同时会有利于留住员工。如何避免不利因素我们也可以在协议中加入用人单位的选择性条款,即约定:“如原劳动合同期限到期,用人单位可以选择将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服务期满,也可以选择原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放弃服务期权利。”这样便于用人单位灵活处理。三、培训费用与违约金的约定案例:程某在某企业工作。企业把他派到国外接受培训,培训前与企业约定了一个五年的服务期。程某培训回来后,企业让他履行服务期,结果他干了几个月就要辞职。企业说:“辞职行啊,赔偿培训费吧。”程某说:“行,我赔。”企业就计算了一下,对程某说:“把你送到国外培训了一年,一共花了16万元人民币,这16万包括往返的机票、国际旅费,以及在国外给你租房子的费用,给你在国外的补贴,给培训机构交的学费,工资福利待遇等等。”程某不同意,说:“我可以赔偿培训费,只有你们向培训机构交的学费才叫培训费,其他的我一律不认。”培训费用包括哪些内容?该问题如何解决?从内涵上看,专项培训费用是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费用,上岗前关于安全生产、操作流程等的培训不在此列从外延上看,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专项培训费用既包括直接费用如培训费,也包括间接的费用,如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等。哪些费用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对专项培训费用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劳动者本人的其他直接费用。直接费用,应该理解为用人单位为员工培训而支出的相关费用,包括培训费、交通费、住宿费、教材费等。实务问答:培训期间发放的工资可不可以计入培训费用?首先,工资是否应计入培训费用呢?法条上不是十分明确。其次,培训期间是可以不发工资的,当然这需要在培训协议上进行约定,否则会对培训期间的工资发放产生争议。如果没有约定,一般不包括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实务问答: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技术培训发生争议时,培训费用的举证责任应由谁负责?保留好培训费用支出凭证由于《劳动合同法》将违约金的数额与培训费用直接挂钩,培训费用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未能举证证明的部分,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支付。因此,培训过程中,应特别注意留存培训费用的相关支付凭证,对发票、收据等进行规范管理,标注清楚。培训后的考核验收,主要是用人单位要求提交培训小结、提交合格证、结业证等。违约金的组成:违约金总额=有凭证的培训费用+有凭证的培训期间的差旅费+有凭证的伙食费+有凭证的其他用于该劳动者的直接费用。需要提醒的是,培训期间的工资不能计算入违约金的组成部分。员工违约金的支付违约金及其支付案例:张力在某公司担任设计部经理,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张力的工作能力很快得到了公司高层管理者的赏识,并在他进入公司工作3个月后,公司决定派他到国外参加为期1个半月的培训。案例:在培训之前双方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约定了张力在培训回国后必须为公司服务五年,否则就要支付6万元的培训费。可是张力在1个半月培训结束后,回到公司继续工作了2个星期后提出了辞职申请。公司要求张力根据双方事先签订的《培训协议》支付6万元的培训费。但张力不同意。公司能否要求张力支付6万元培训费用?如果张力培训后又工作3个月后离职,是否要赔偿培费用?企业为员工出资培训,员工在试用期内与试用期过后提前离职的责任完全不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规定:(1)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2)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限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用支付公司的培训费,是因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享有对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设计一方案:避免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接受培训后离职又不用支付赔偿?如果必要,则应当将处在试用期内的员工提前转正,再接受专项技能培训。违约金如何支付?例:甲公司派小王参加培训,培训费用为3000元,培训结束后,甲公司与小王签订了培训协议,该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为3年,无论小王在服务期内何时提出辞职,则支付违约金5000元整。你如何看待这一问题?企业能与员工签订多长时间的服务期?
本文标题:第5章培训专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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