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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外资房地产企业除外)一、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2.《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6]汇资函字第187号)3.《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6.《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7.《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OO6年第10号)8.其他相关法规二、提交资料1.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统一格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2.商务(或行业等)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颁发的批准证书;3.经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5.组织机构代码证;6.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7、外方股权结构证明材料;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三、注意事项1.通过有关材料审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基本情况、股权结构、出资方式和投资方情况等。2.外商投资企业应按规定,在营业执照下发后30日内及时办理外汇登记。3.申请人应详细说明外国投资者的最终控制人和主要经营业绩,外国投资者和主要经营业绩不明的,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中承诺“本公司外国投资者没有直接或间接被境内个人、境内机构持股或控制,如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骗取外汇登记的行为,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后果”。如发现属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的情况,应审核境内居民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情况,并按照汇发[2005]75号及汇综发[2007]10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境内居民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后,境内企业方可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手续。4.如外方机构投资者为境内居民所投资的境外企业,但该境外企业并非以境外融资为目的的特殊目的公司,且符合以下条件:①经批准的境外项目仍有效运转,并且未脱离其批准的经营主业;②境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持续经营满三年。则该境外企业可以作为普通的外方投资者,其所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按照普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的程序予以办理。5.审查有关材料无误后发给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6.如境外企业为境内机构、居民个人所持股或控制,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外汇局应不予受理该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的申请。7.企业遗失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应当及时向外汇局报告,同时登报声明作废。补办时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书面申请和刊登声明报纸。四、承诺时限: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五、联系电话:82221686六、办理地址:无锡市五爱路33号
本文标题: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外资房地产企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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