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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实务梁山县地税局税源管理科一、2011年纳税评估工作点评纳税评估工作基本情况•按照市局统一部署,根据目前的人员状况和评估能力,结合我县实际,筛选确定2010年度纳税额50万元以上以及重点行业(挂车制造业、纺织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年纳税额3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企业70户,重点税源税收收入占2010年我县税收总收入的47.20%,其中企业所得税税收收入占2010年我县企业所得税税收总收入的84.37%。•2011年的评估工作按照联动、互动的要求,采取了与汇缴、稽查和综合治税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办法,由科室人员参与汇缴和综合治税日常检查,在汇缴检查的同时实施评估,稽查局已经列入稽查计划作为稽查对象的,不再进行评估,一家查账,多家认账,统筹协调,加强协作,提高了工作效率,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截止2011年9月30日,2011年度重点税源纳税评估工作已经全面完成,评估任务完成率为100%。•评估增加税款1222.79万元,占本年度我局税收总收入的2.58%;与上年同比增长48.26%。其中营业税290535.86元,占评估增加税款总额的2.38%;企业所得税7929756.56元,占评估增加税款总额的64.85%;个人所得税2188547.73元,占评估增加税款总额的17.90%;房产税392744.82元,占评估增加税款总额的3.21%;土地使用税858664.28元,占评估增加税款总额的7.0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231960.44元,占评估增加税款总额的1.90%;其他地方各税336269.63元,占评估增加税款总额的2.75%。评估增加税款分税种占比示意图2.38%64.85%17.90%3.21%7.02%1.90%2.75%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建、教育费附加其他地方税种(印花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存在问题纳税评估认识上存在误区,工作定位不准。一是没有充分认识到纳税评估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为前有征管,后有稽查,纳税评估可有可无;二是和汇缴、日常检查、稽查区分不清,认为纳税评估就是开展日常税务检查,就是变相的税务稽查。涉税信息采集处于被动状态。目前,税务机关掌握的涉税信息主要依赖于纳税人申报的部分财务数据、信息,缺乏一个纳税人综合信息的平台,形不成“大集中”数据和第三方信息的内外部数据相结合的评估数据资源。案头分析质量不高,使纳税评估工作流于形式。在评估力量和户数限制下,评估人员对相当部分评估对象简单过场,案头分析不深不实,局限于“看看表、翻翻账、对对数”,浮在浅表层面上,忽视对纳税人的财务指标、现金流、生产经营指标的深入分析,挖掘不出深层次问题。评估队伍力量不足、专业化水平不够。纳税评估工作要求评估人员综合素质较高,精通国家的税收政策及财务会计等综合知识,能够从多层面对税源状况、纳税行为进行细致的案头分析。但目前评估队伍的力量和专业化水平明显不足,税源管理部门人手少;基层分局虽配备了评估人员,但基本都是一人多岗,除正常的纳税评估工作外,还须承担企业的各类涉税管理事项,日常管理事务较多,难以确保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去专门从事纳税评估工作。另外,评估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在实践中虽有一定的提高,却依然跟不上纳税评估深层次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很多评估项目深度不够,不能实现预期的目标效能。二、纳税评估概述纳税评估的概念•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利用获取的涉税信息,对纳税人(包括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评价,并做出相应处理的税收管理行为。•“评”是指横向比较,“估”是指纵向比较;“估”是为了找出对象、找出方向、找出重点,“评”是为了确定数字、得出结论;“估”依靠的是经验、模型、直觉,“评”依靠的是法律、政策、证据;“估”更多的是案头进行,“评”更多的是实地调查。“评”与“估”是相辅相成的。产生的背景•实践阶段•全国最早将纳税评估概念应用于税收征管的是山东省青岛市国税局。其依据就是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办法》。形成了不分内外资企业、不分纳税人规模、不分应纳税种,对所有纳税人和所有应纳税种进行全面评估的一种税收征收管理手段,后在山东全省国税系统推广。推广阶段国家税务总局在2001年12月印发的《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行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中,明确了纳税评估在税源管理中的作用,各地开始尝试运用纳税评估的方法加强税源管理;200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下达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明确了纳税评估作为税源管理的重要手段,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纳税评估管理办法.doc•随着对税收经济关系及税收征管规律认识的深入,2004年全国征管工作会议之后,完善为“34字”模式:即增加了“强化管理”4个字。“强化管理”即强调要加强税源管理,是对税收征管的总要求,纳税评估就其工作特性,成为强化税源管理措施的必然选择。我省情况•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于2011年6月3日重新修订印发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鲁地税发【2011】33号),成为我们从事纳税评估工作的规范。•评估办法.DOC即将提升到“法律”的层次•纳税评估法律地位不明确、所依据的法规层次较低长期以来一直是制约该项工作开展的一个重大不利因素。•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将从法律角度建立纳税评估制度,更改为“税收评定”。新修订的征管法有关内容第十二条税务人员税收评定、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四章税收评定第五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利用获取的涉税信息,对纳税人履行税收义务的正确性进行税收评定。第五十三条税收评定包括初步审核、案头审核、实地核查、税务稽查四个主要环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领导同志对纳税评估工作的要求与批示要扎实推进企业纳税评估。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是强化税源管理,提高税收征收率的有效途径,是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税务机关特别是基层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员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和基本功。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同志在全国强化税源管理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国家税务局总局局长---肖捷纳税评估是税源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税收征管业务的核心,是加强税收风险管理、促进纳税遵从的重要手段。要将纳税人依申请的各项服务和管理等事项以及目前由税收管理员担负的调查审批、催报催缴、税收预测等职能简化、前移到办税服务厅统一办理,使税收管理团队和人员腾出精力和时间,主要做好纳税评估工作。完善征管流程,突出纳税评估各地按照先进管理理念,完善征管程序,在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中,强化纳税评估。以建立行业评估模型为抓手,有效提高了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宋兰副局长在全国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纳税评估的对象•通常是指评估活动所针对的客体和发生作用的对象,也就是说对什么进行评估。一般来讲,纳税评估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纳税评估的特点纳税评估一般在税务机关工作场所进行。主要是通过案头审计方式进行,原则上不进行调账检查根据现有资料难以明确判定的,可通过约谈方式、实地调查的方式核实纳税评估的特点基础信息资料来源广泛来源于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存储的信息资料从银行、政府机关、行业协会等取得的外部信息数据纳税评估的特点工作环节一般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期缴纳税款及办理有关纳税事项之后。借助于计算机技术和数理统计学等现代科学手段,对评估客体的各项涉税指标等进行比较和分析纳税评估注重评估客体的陈述申辩。纳税评估的职能定位纳税评估税收分析税务稽查税源监控良性互动机制税收征管评估与稽查区别评估稽查主体不同对象不同手段不同作用不同处理方式不同法律性质不同税收管理员或专业评估人员一般性涉税疑点提请企业自查或针对涉税疑点进行核实解决非主观故意的一般性问题不具有强制性,不引起法律后果不属于复议和诉讼范畴税务稽查人员偷逃抗骗需要稽查立案可能引起复议诉讼主要起打击、威慑作用处理具有强制性,可能引起法律后果全面实施税务检查,严格取证程序上承征收环节的逻辑审核,下为检查环节提供案源,是税收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为纳税人提供自行纠正的机会,不仅有助于提高纳税申报的质量,也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有恶意偷税疑点和经评估约谈后仍未自查自纠问题向税务稽查部门提供案源,是税务稽查实施体系的基础环节是当前加强税源管理的一种最有效手段,税源管理的重点之一就是纳税评估•纳税评估的基本思路是:•1、根据不同行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特点,设立适合行业特点的纳税评估指标并测算预警值。•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以及税源管理数据,计算被评估对象的各项纳税评估指标数值。•3、以被评估对象的纳税评估指标数值与预警值比较,筛选出异常的纳税人及异常的纳税评估指标。•4、对异常的纳税评估指标,结合企业财务报告、纳税申报表等资料,分析造成指标异常的原因。•5、通过约谈、举证、实地核查、移交稽查等方式,核查造成指标异常的原因,做出评估结论。三、纳税评估的工作程序1采集整理评估数据纳税评估工作程序2筛选确定评估对象3案头审核分析4约谈举证5实地核查6评估处理(一)、筛选评估对象•选定对象是指税务机关采取计算机和人工相结合的方法,分析识别纳税人纳税申报中存在的税收风险点,依据纳税人税收风险的高低,确定案头审核对象的过程。筛选评估对象工作流程收集纳税申报、税收宏观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等相关信息运用评估指标、预警值、数据模型或根据工作实际比对筛选确立评估对象形成评估对象清册(二)案头审核•案头审核是指纳税评估人员对确定的案头审核对象,选择运用相应的审核分析方法,分析纳税申报中存在的疑点,确定调查核实对象的过程。•根据纳税人涉税疑点情况和具体评估内容,纳税评估人员可采取比较分析、比率分析、结构百分比分析、合理性分析、关联因素分析等分析方法进行案头审核。•纳税评估人员应将案头审核中发现的相关疑点以及判定的可能原因等情况详细列入《纳税评估案头审核底稿》•经案头审核,纳税人涉税疑点排除的,可直接进行评定处理。纳税人涉税疑点不能排除的,应转入调查核实环节。案头审核分析的工作流程取得评估对象清册利用已掌握信息资料对评估对象进行案头分析记录评估分析结果疑点属实或涉及偷逃骗税转评估处理疑点排除转评估处理疑点不能排除转约谈举证(三)、约谈举证当疑点问题分析阶段无法解除纳税人存在的问题,认为有必要进一步调查取证时,可通知纳税人就评估分析发现的疑点问题进行充分说明、解释,并提供相关的材料、账簿、凭证等举证资料,以证实疑点问题是否存在。•约谈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电话、网络、信函、面谈等方式进行。对存在共性问题的多个纳税人,可采取集体约谈的方式进行。采取面谈方式的,应在税务机关进行,并事先下达《询问通知书》,面谈后应制作《询问(调查)笔录》,且须经双方签章(字)确认。采取其他方式约谈的,约谈内容应形成约谈记录,制作《税务约谈记录》•纳税人对评估人员案头审核出的疑点问题进行说明举证,并允许纳税人自查,自查、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纳税人应在向税务机关提供的书面说明举证材料上签章(字)。•约谈的对象可由纳税评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主要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参加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签章的委托代理证明。•经约谈,疑点排除的,可直接进行评定处理。•经约谈,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指出的涉税疑点无异议,且无偷、逃、骗税等违法行为,并同意进行纳税自查的,可直接进行评定处理
本文标题:纳税评估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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