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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务代理一、船务代理的概念及业务范围(一)船务代理概念我国《民法通则》对代理的特征及权利论述如下: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内进行直接对代理人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代理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2、代理人独立进行意思表示;3、以被代理人本人名义为法律后果,包括权利、义务、费用、损害赔偿等。船务代理是指船舶代理公司(简称代理人),接受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租船人、或与船舶运输有关的货主等(统称委托方)的委托,在法律允许和委托方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方办理船舶到港与船舶在港的一切业务工作。船舶代理的作用就是根据委托方的指示和授权,维护委托方在本港口的利益,即代表委托方负责船舶进出港口的操作,在港期间的管理和维护。从事船务代理业务的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客户至上、服务第一”的观念,遵守法律法规,在委托方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时刻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二)船务代理业务范围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可以经营下列业务:1、办理船舶进出港手续,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2、代签提单、运输合同,代办接受订舱业务;3、办理船舶、集装箱以及货物的报关手续;4、承揽货物、组织货载,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和中转;5、代收运费,代办结算;6、组织客源,办理有关海上旅客运输业务;7、其他相关业务。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其所代理的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税款。船务代理业务范围比较广,联系面多。其业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海运专业知识,了解有关国家的法规、海事法律,熟悉贸易合同、租船条款等国际贸易方面的业务知识,同时还应有一定的外语水平,熟悉掌握本港的自然条件,方能较好地处理业务上的问题,缩短船舶在港时间,为船方节省船期。二、市场营销工作市场营销是船舶代理业务的起点,是代理业务最重要的方面之一。一般来说,没有市场营销就没有可供代理的船舶和货物,也就会变成无米之炊。市场营销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要做好市场营销工作,就要求营销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全面掌握有关业务知识,了解有关客户、货源、港口等方面的信息,以便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一)龙口港锚地图引航地点位于屺坶角方位000,距离2.86海里。进港船舶如需引航,必须由船长在到达龙口港前48小时主航道,位于0号灯浮至12号灯浮之间,长约12714米,底宽94米,水深12.2米。航道上设有0~12号灯浮内航道,位于12号灯浮至16号灯浮之间,长约827米,转弯段底宽120米,水深12.2米龙口港引航船用拖轮代替。现有引航员6人,一级3人,二级2人,三级1人。港口代码:CNLKU港口名称:龙口经度:120°19’E纬度:37°39’N潮水:最高潮位1.8米,最低潮位-1.23米;平均高潮位1.36米,平均低潮位0.45米;最大潮差2.87米,最小潮差0.03米,平均潮差0.91米。各航道吃水限制:主航道限制最大吃水12米;1#锚地A37o40'00N,120o10'00EB37o40'00N,120o12'00EC37o39'40N,120o12'00ED37o39'40N,120o14'00EE37o38'50N,120o14'00EF37o38'50N,120o10'00E2#锚地A37o38'03N,120o15'00EB37o38'03N,120o16'38EC37o37'26N,120o16'38ED37o37'26N,120o15'00E3#锚地A37o37'48N,120o12'30EB37o37'48N,120o13'52EC37o37'00N,120o12'30ED37o37'00N,120o13'52E日落后至日出前船舶能否进港:能。拖轮及工作船情况:1×3400马力、1×3500马力、1×3000马力、煤航道,位于杂货码头掉头区与煤码头掉头区之间,长约1556米,底宽80米,水深9.5米,航道上设有16~20号灯浮,并设有引导灯桩,船舶可按灯浮及引导灯桩标示的航道航行。泊位名称长度水深靠泊能力装卸货种岸吊情况(米)(米)(吨级)11号泊位191.451016,000煤炭3×16T12号泊位164.211016,000件杂3×10T13号泊位1307.55,000危险品14号泊位1809.5集装箱40TX1,80TX1,10TX2,16TX21号泊位18010.316,000散杂货2×10T10号泊位129.017.55,000散盐10T×2,坑道皮带机2号泊位1207.55,000客运1×10T3号泊位1006.723,000散杂货2×10T4号泊位1006.723,000散杂货5号泊位103.96.823,000原沙6号泊位103.96.823,000原沙皮带机7号泊位52.8741,000滚装六号北滚装码头8号泊位52.8741,000散盐9号泊位129.017.55,000散盐2×10T(二)烟台港口情况烟台港水域面积867.4平方公里,陆域面积4.03平方公里,岸线总长6164米,货场总面积108万平方米,仓库总面积9.2万平方米。共有泊位38个,其中万吨以上泊位19个,最大水深-16米(63、64泊),可接卸10万吨以上大型矿船(CAPESIZE),日均卸率在20000-25000吨左右;集装箱泊位3个,其中37泊岸线长300米,水深-14米,年设计通过能力20万TEU,61、62泊水深-14米,岸线长513米,可停靠5000TEU船舶两艘,年设计通过能力50万TEU;有散装化肥灌包作业专用码头(24泊),配备自德国引进的自动化灌包作业线,日处理能力约为1.2万吨;在21泊建有全封闭的散装水泥储罐和输送线,储罐可储存3万吨散装水泥,日装船效率为7000吨左右;拥有多个液体化工品储罐,主要分布在老港区北端(12泊)、32泊附近,并配备专用铁路装车平台和专用食品油输送管道,输油效率约为300吨/小时左右,使食品油可直接输送到货主储罐,另外地方港和牟平作业区也可接卸成品油和液体化工品。(见附件一)烟台港港机总量530台,其中浮吊1台,起重负荷32吨,起重跨度30米,可安排吃水过大的船舶在锚地过驳减载;门机35台,作业负荷10-16吨;集装箱装卸桥4台,负荷40.5-50.5吨;拖轮9艘,驳船6艘,其中大型港作拖轮4艘,3600马力的2艘,4000和4200马力的各一艘;多用途流动灌包设备13台,主要用于进口大豆、大麦、小麦、散装鱼粉等货物的灌包作业,散粮灌包日处理能力可达2万吨左右。除了以上的专用码头和专用设备以外,烟台港在许多货种的装卸方面都有着较为丰富的作业经验,象进口冻鱼、木材、钢材、废钢,出口煤炭、石材、生铁、钢坯、型材等等,多种多样,港口年吞吐量在1000万吨以上。烟台港共有引航检疫锚地2个,一号锚地最大水深-14.5米,主要供500总吨以下船舶锚泊,二号锚地水深-17米,可供500总吨及以上船舶锚泊。过驳锚地1个,水深-18米,可共吃水较大,无法直接靠泊的船舶进行过驳减载。象一些CAPESIZE的矿船满载时,吃水可达17、18米,就需要在距离二号锚地大约20海里以外的深水区域锚泊,待高潮时再移至过驳锚地减载。另外,烟台港还有避风锚地1个,一般只在大风天气时由港监安排用以避风。烟台港船舶进出东港池(K1-K5,11-19泊)时,需经由南航道,航道水深-8.7米,高潮时最大可靠离吃水10米以下的船舶(随潮水大小变化);进出西港池和一港池(21-26,D1-D3,32-37泊)需经由北航道A,航道水深-13米,但由于港池内存在浅点,21-24号泊位高潮时最大可以靠离吃水12米以下的船舶,35、36泊高潮时最大可以靠离吃水13米以下的船舶;进出三港池(61-64泊)需经由北航道B,航道水深-15米,高潮时可靠离吃水16米左右的船舶。烟台港历年最高潮位3.36米,最低潮位-0.87米,平均高潮位2.29米,低潮位0.66米,平均潮差1.64米,最大潮差2.88米,最小潮差0.33米,平均海面1.54米。(三)确立委托1、建立代理关系的方法市场营销的最终目的就是获得代理权,建立代理关系。代理关系的建立,可以采取双方谈判,签定书面合同,也可以由委托方用函电形式(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将委托事项告知代理,双方就委托事项和代理费达成一致,经代理确认后生效。2、建立代理关系的条件我国《合同法》中指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对受托人义务论述如下: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船舶代理公司得到委托方明确或隐含的授权表示是建立代理关系的必要条件。船舶代理关系就是委托方为其船舶到抵达港办理进出港和在港一切业务手续而寻找港口代理人,并经双方商定,以一定的书面形式为依据,而建立的一种代理关系。3、代理关系分类根据代理合同期限可以将代理关系分为长期代理关系和航次代理关系;根据代理项目不同可以分为班轮代理和不定期船代理;根据委托方不同可以分为租家代理和船东代理;另外还存在第二委托方代理关系和保护代理关系等。(1)长期代理关系长期代理关系是指委托方根据船舶运营需要,事先与代理人充分协商,以书面形式签定一次委托长期有效(一年或几年)的代理关系。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委托方只需在每航次船舶抵港前,通知代理到船时间、船名、船舶规范和载货情况,不需要逐船逐航次委托。委托方应建立往来帐户,预付适当数量的备用金,供船舶逐航次使用。班轮公司与代理公司一般都签定长期代理协议(一年或两年),到期后双方再商定是否续签。除更换船舶、班期调整等情况外,班轮公司不需要每航次给代理公司发通知,代理公司应根据班轮公司的船期表和船长的预计抵港电按时安排好工作。(2)航次代理关系航次代理关系是指委托方在船舶到港前,用函电向抵港代理提出该航次船舶委托,在代理回电确认后,本航次代理关系即告成立。(3)第二委托方代理关系即除了第一委托方(一般是发出委托电并汇付港口使费和代理费的一方)以外,对同一艘船舶要求代理代办有关业务的其他委托者,统称为第二委托方。接受第二委托方委托办理的业务即称为第二委托方代理业务。第二委托方与代理建立代理业务,通常也应有书面委托依据,并提供有关资料,汇寄备用金,同时支付第二委托方代理费。存在第二委托方代理业务的代理关系一般有如下二种情况:A、由租船人向港口船舶代理发出委托合同并结算港口使费,而船东为了办理诸如船员调换/遣返,加油加水,物料供应,修船,船长借支等船舶管理业务而委托代理(称为船管代理),从而建立了第二委托方代理业务。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业务的关系比较明确,即租船人着重港口装卸业务,而船东要求代理完成其指定的船舶业务。作为代理,只要分清业务环节,分别完成租船人和船东提交的代理任务并分开结算即可。这类情况一般发生在期租船和班轮代理业务中。B、由船东向港口船舶代理发出委托合同并负责结算港口使费,而租船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委托代理,建立第二委托方代理业务,要求代理如实的反映港口情况,并办理疏港业务,加快装卸速度,尽量缩短船舶在港时间,从而节约开支。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代理要处理好船东和租船人这一对存在相互利益对立的二者之间的关系,尽可能公正,如实的反映船舶在港作业动态,特别是在缮制有关单据,如装卸时间事实纪录(S.O.F.)和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N.O.R.)等时一定要根据租约条款认真细致地进行,努力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保证船舶在港期间快装快卸,从而最大限度的满足船东和租船人的切实要求,力争做到双方都满意。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程租船业务中,特别是由于租船人实力较强而具有装/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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