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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专项培训暖通节能设计要点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杨文杰2014年度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专项培训新标准修编背景1现行节能设计标准2居住建筑暖通节能技术要求3目录公共建筑暖通节能技术要求42014年度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专项培训(一)原标准执行年份已久,不适应新的技术要求。原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50-052-2006已运行多年,随国家政策对建筑节能要求的提高,技术的进步和产业的升级换代,有必要对原设计标准进行修订。(二)国家、地方有关节能与绿建的新要求。按照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的有关要求,加大了绿色建筑的推行力度,将绿色建筑要求纳入修编范畴,使其在达到建筑节能50%要求的同时,满足国家一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及重庆市绿色建筑设计标识银级要求。(三)住房及城乡建设部批准、发布于了2012年10月1日实施的《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一、新标准修编背景32014年度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专项培训《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DBJ50-102-20102010年6月1日起主城区2737平方公里范围内(详见附件)报初步设计审批的居住建筑执行重庆市《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其它区域范围内的居住建筑执行《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DBJ50-102-2010)。其中,2010年6月1日起主城区2737平方公里范围内报初步设计审批的保障性住房和学生宿舍等项目,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取得市城乡建委批复同意的情况下,可按《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DBJ50-102-2010)进行节能设计。二、现行节能设计标准42014年度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专项培训《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20132013年12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报初步设计审批的公共建筑及若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在2013年12月1日之后重新报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执行《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2013)。2013年12月1日前已正式受理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仍执行原《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50-052-2006)。52014年度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专项培训主城中心区2737平方公里(含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和两江新区管辖范围内(以下简称“Ⅰ类地区”,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的公共建筑执行《标准》全部规定,使其满足重庆市银级绿色建筑及国家一星级绿色建筑的要求。Ⅰ类地区范围内单体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底部总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部分执行《标准》1-6章的规定,可暂不执行第7章“建筑环境设计与资源综合利用”的规定。我市其它行政区域范围内(以下简称“Ⅱ类地区)的公共建筑执行《标准》1-6章的规定,可暂不执行第7章“建筑环境设计与资源综合利用”的规定。鼓励属Ⅱ类地区的区县参照Ⅰ类地区的要求执行《标准》。62014年度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专项培训主城区2737平方公里范围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全部行政区域范围。北碚区:朝阳街道、天生街道、北温泉街道、龙凤街道、东阳街道、歇马镇、施家梁镇、蔡家岗镇、童家溪镇行政区域范围。巴南区:龙洲湾街道、李家沱街道、鱼洞街道、花溪街道、南泉街道、一品街道、惠民街道、南彭街道、界石镇行政区域范围。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山街道、龙塔街道、人和街道、天宫殿街道、翠云街道、回兴街道、双凤桥街道、双龙湖街道、大竹林街道、鸳鸯街道、悦来街道、礼嘉镇、木耳镇行政区域范围。72014年度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专项培训(一)暖通部分强制性条文解读:《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DBJ50-102-20106.0.1《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6.1.1居住建筑采用集中采暖、集中空气调节系统和户式中央空调系统时,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对每一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DBJ50-102-20106.0.2《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6.1.2居住建筑采用集中采暖、集中空调系统时,应设计分室(户)温度控制及分户热(冷)量计量设施。三、居住建筑暖通节能技术要求82014年度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专项培训《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DBJ50-102-20106.0.4《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6.1.4除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1.整套住房夏季不用空调,冬季只需要局部位置进行短期采暖的居住建筑。2.临时性采暖、短暂性采暖、各户采暖同时性小的居住建筑。3.电力充足、供电政策支持地区的居住建筑。92014年度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专项培训《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DBJ50-102-20106.0.6~6.0.8居住建筑空调冷热源设备能效比规定:依据GB50189。6.0.9~6.0.12各类设备均需分别满足下列标准中能效等级为3级的标准要求《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HB12021.3-2010《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1455-2008的《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1454-2008《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0665-2006102014年度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专项培训《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DBJ50-102-20106.0.6~6.0.8居住建筑空调冷热源设备能效比规定:依据GB50189。6.0.9~6.0.12各类设备均需分别满足下列标准中能效等级为3级的标准要求《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HB12021.3-2010《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1455-2008的《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1454-2008《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0665-2006112014年度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专项培训《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6.5.2~6.5.3居住建筑空调冷热源设备能效比规定:均比GB50189中规定值提高了一个能效等级。6.5.4满足水源热泵机组节能产品认证规定的节能评价值。6.5.5吸收式冷(温)水机组:GB50189制冷的性能系数提高约9%。6.5.6、6.5.7、6.5.9各类设备均需分别满足下列标准中能效等级为2级的标准要求《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HB12021.3-2010《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1455-2008的《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0665-20066.5.8多联机:满足《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1454-2008中能效等级为3级的要求122014年度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专项培训(二)建筑和建筑热工强制性条文解读:《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DBJ50-102-20104.1.5外窗可开启面积(含阳台门面积)不应小于外窗所在房间地板轴线面积的7%。每套住宅的通风口面积不应小于地板轴线面积的5%。《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4.1.5外窗可开启面积(含阳台门面积)不应小于外窗所在房间地板轴线面积的5%。每套住宅的通风口面积不应小于地板轴线面积的5%。4.3.4自然通风的进排风口在采暖和空调季节应能关闭。4.3.5每个采暖空调空间应按采暖和空调季节卫生通风的要求设置卫生通风口或进行机械通风,卫生通风口应有防雨、隔声、防虫的功能,净面积Smin≥0.0016s式中:Smin-卫生通风口净面积(㎡)s-该空间的地板轴线面积(㎡)132014年度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专项培训(三)建筑和建筑热工重要条文解读:《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DBJ50-102-2010《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4.1.6采用空气源热泵机组和风冷空调器时,空调器(机组)室外机布置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平面和立面设计应考虑空调器(机组)室外部分的位置,不应影响立面景观,并便于清洗和维护室外散热器。2.空调器(机组)室外机宜布置在南、北或东南、西南向的外墙。3.空调器(机组)室外机的安装应有利于通风换热,在建筑外立面的竖向凹槽内层层布置室外机时,凹槽的宽度不宜小于2.5m,室外机置于凹槽的深度不应大于4.2m。4.空调器(机组)室外机间的排风口不宜相对,相对时期水平间距应大于4m。5.室外机位置处采用的遮挡或装饰,不应导致排风不畅或进排风短路,避免散热条件恶化。142014年度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专项培训《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4.3.1居住建筑每户在通风季节应达到10次/h的通风换气量。4.3.3每户自然通风的进排风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每户排风口面积之和和Fmin应满足下式要求:Fmin≥0.025f式中,Fmin—每户排风口面积之和,㎡;f—该住户的房间地板轴线面积之和2进风口面积之和不应小于排风口面积之和3不能满足本条规定的应采用机械通风实现通风季节的风量要求(10次/h)152014年度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专项培训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标准条文执行要求强制性条文是设计必须严格执行的条文。表中控制项是本设计标准中必须执行的条文;仅满足控制项条文的设计只能达到建筑节能50%的要求。要达到建筑节能50%要求的同时,满足国家一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及重庆市绿色建筑设计标识银级要求,必须同时满足控制项与评分项条文。可选项是为保证绿色建筑设计多样化而设置的选择性条文,须满足最少选择项数的选择要求(注意:上面已经提到的EC(H)R应达到要求);为体现绿色建筑多样性,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满足绿色建筑评分要求的前提下,可对表中的评分项和可选项的选择进行适当调整。四、公共建筑暖通节能技术要求162014年度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专项培训专业建筑专业结构专业给排水专业电气专业暖通专业必须执行的条文(控制项和评分项)4.1.3外窗与幕墙可开启面积4.1.8保温系统防火性能4.2.1围护结构热工性能4.2.2窗墙面积比4.2.3西向外窗活动外遮阳系统4.2.5热桥部位防结露设计4.2.10屋顶透明部分设计4.2.12外窗与幕墙气密性等级4.3.1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7.1.1场地选址7.2.1缓解城市热岛效应的措施7.2.2(3)幕墙光污染控制7.2.3(1、2、3、6)建筑布局优化、室外风环境、自然通风换气次数、室内光环境7.2.5场地内环境噪声7.2.6室内声环境7.2.10生态修复措施7.2.11绿地的公共属性7.2.12绿化方式与植物配置7.2.13机动车停车设施7.2.14建筑选址与设计7.2.15公共服务设施7.2.16(2)屋面和东、西外墙外表面材料太阳辐射吸收系数7.3.16透水铺装面积7.3.21建筑造型与装饰构件7.1.1场地选址7.3.21建筑造型与装饰构件7.3.22建筑结构体系优化7.3.24梁、柱纵向受力钢筋7.3.25不低于400MPa级钢筋与高强钢材用量7.3.26预拌混凝土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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