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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培训之案例分析•向各位领导、专家致敬!汉川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倪剑龙(招标师、经济师)QQ:591861845序言•本课件仅供学习交流用,课件中参考了和借鉴了张作智老师、陈川生老师、陈姣娣律师、张志军老师等人观点,在此表示感谢,同时,在本次编写过程中得到了网友飞翔、相由心生、王一等人真诚帮助,也一并表示感谢。由于水平有限,可能存在这样或那样不足之处,敬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大家。评标中几个基本知识•1、法不令行则禁止;法不禁止则自由•2、法人不是人、热狗不是狗•3、招投标基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4、下位法不违反上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某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采取综合评估法打分制评标,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4人依法从政府组建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1人由招标人选派的代表。在对A投标人商务标进行符合性评审时,评委意见产生分歧,有4名专家认为这家投标人的某一主要材料是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不应作废标处理;招标人代表坚持认为是非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应作废标处理。评标委员会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最后决定,不予废标。但招标人代表打分时拒绝给A企业打分。理由是按招投标法规定,评委是独立评审、独立打分,对评审结果承担个人责任。问如何处理知识点1:招标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知识点2:招投标条例第五十三条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知识点3:招投标法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参考答案:这里面其实涉及到两个问题:1、如果招标人否决合法,而评委不否决不合法,那么必须提交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如果评委确实存在不履行职能评标的,一追究责任,二、更换评委;2、如果招标人否决没有法定依据或者属招标文件规定不明导致岐义的,按照少数服从多少原则招标人代表应该服从评标委员会的意见,个人意见保留并有权利在评标报告上记录。评标报告上不记录视同同意评标委员会的意见。。如果在详细评审中评标标准涉及到本问题量化的分数时,有权对这一部分打零分,但对其他评审部分要实事求是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和打分。坚持拒绝打分,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行使监督权。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释义•三、特定情况下应当及时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为了保障评标的正常进行,提高评标质量和效率,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可以更换。更换的具体情形主要有:一是存在着应当回避的事由,二是擅离职守,三是健康原因不能继续评标工作。招标人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注意以下六点:一是评标时发现了需要更换的具体事由,招标人应当及时更换。二是有些事由可能是评标时发生或者存在但事后发现的,如有更换可能,招标人也应当更换。三是本条没有穷尽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具体情形,例如,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不客观公正履行评标职责、拒不遵守评标纪律影响评标正常进行的,招标人也应当及时更换。四是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原因应当是客观存在的、已严重影响评标正常进行的事由,招标人不得因为某个成员坚持正确意见、不执行招标人错误或者不正当要求而滥用更换权,操纵评标委员会。五是招标人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该被更换的成员已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成员重新进行评审。六是该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仍应遵守《招标投标法》第44条第3款规定,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释义•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7条第1款规定,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的集体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既是参与评标的证明,也是明确评标责任的证明。为了避免因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签字而得不出评标结论,《条例》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少数坚持正确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一种保护。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4条第1款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判断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承担个人责任的重要依据是评标报告。因此,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注明不同意见,并说明其不同意见的理由。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单位建议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报告中签字的具体要求作出规定。考虑到对签字的要求可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条例》没有作出统一规定。••现阶段评标委员会的流行工作方式有二种:一种是“综合智囊型”的。全体评标委员一起分析、议论、评标并且得出评标结论,但这容易造成部分评委一人独大的局面,不利于公正评标。一种是“独立思考和打分,综合汇总”式的。每个评标委员,在各自独立评审打分,最后,根据一定的办法,计算出各个投标人得分并且完成排序,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在处理个人与组织权利关系的问题时,无疑要遵守“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基本原则。建设工程多采用此种方法评标。•据了解广州等地出现了一种新的评标方式就是分组评标,当地监管部门将评委根据其专长分类,如懂经济和预算的专攻商务标(有些招标文件称为经济标或报价文件);招标人根据评标需求和分工事先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组成符合法律规定)的评标专家,评委一经抽取,其在评委会中的职责分工就已经确定,不得更改,评标专家根据其分工对自己所评的部分承担个人责任。个人认为对于大型工程或技术复杂工程而言这是最合理的评标方式,因为懂预算的不一定懂技术,懂技术的不一定懂招标,所以根据评委专长,由评委在各自负责领域承担个人责任,更有利于评标科学化,合理化。但对于小型工程不宜采用,因为会增加招标成本。1:实行资格后审工程项目,A公司因报名时委托的注册建造师甲近期在某工程上中标无法担任本工程项目经理,经A公司研究决定委托同级别注册建造师乙为公司项目经理继续参与投标,招标文件对此无约定,问该投标是否有效?2:经资格预审合格(合格制审查)的A公司因参加资格预审时委托的注册建造师甲近期在某工程上中标无法担任本工程项目经理,经A公司研究决定委托乙为公司项目经理继续参与投标,招标文件对此无约定,问该投标是否有效?3:经资格预审合格(有限数量制审查)的A公司因参加资格预审时委托的注册建造师甲近期在某工程上中标无法担任本工程项目经理,经A公司研究决定委托乙为公司项目经理继续参与投标,招标文件对此无约定,问该投标是否有效?有效?无效?知识点1: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知识点2:条例第三十八条[投标的变化]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参考答案:第一种情况可以更换潜在投标人在报名时(资格后审的)提交的任何资料不构成要约,所以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在投标截止前投标人可以更改相关资料并不需负任何法律责任;第二种情况因项目经理变更属重大变化,如果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前发生重大变化且通知招标人的,招标人应当提请原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该变化进行审查,如果认为不合格的,投标无效;如果没有通知招标人的,视为在评标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变化,由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查认定,不合格的投标无效。第三种情况无论何种形式都有可能影响公正性,故投标无效。要约邀请、要约、承诺•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属要约邀请,投标文件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要约的生效从到达对方时生效,但投标文件的要约自投标时间截止时生效;承诺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但中标通知书自发出之日起生效。•资格预审过程属于一种特殊的合同,发出资格预审公告属于要约邀请,潜在投标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属于要约,(债权就是如果通过资格预审,有权参加下阶段的投标,招标人不得随意中止招标,其债务就是必须按时按规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根据资格预审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发出合格通知书属于承诺(用投标邀请书代替)(债权就是根据资格预审文件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债务就是必须按规定发出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同时这个投标邀请书又构成新的要约邀请。•所谓要约邀请是指具体约定不明确需要对方补充,如的士价起步价3元,每公里加1元,这属于要约邀请,这时某乘客上车说我去上海,这属于要约,有具体的地点,有具体的计费方式,不用对方补充,对方只要回答去与不去;这时如果司机说行,那就是承诺,如果司机说去可以,先付定金200,这就属于新要约,乘客同意属于承诺。乘客不同意要约失效。把的士司机理解为招标人,把乘客理解为潜在投标人这个问题就能理解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释义•本条是关于投标人重大变化告知义务的规定。•招投标活动需要经历一定的时间阶段,在此过程中投标人可能会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影响其资格条件或者招标公正性的变化,危害招标人的利益。为保证招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及其公正性,有必要对投标人课以告知义务•一、投标人应当将其重大变化书面告知招标人•(一)履行告知义务的主体是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或者投标人。具体履行告知义务的主体取决于招投标活动所处的阶段。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后到资格预审结束前,是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资格预审结束后和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履行告知义务的是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此阶段,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虽然还不是投标人,要求其及时将重大变化告知招标人,有利于招标人提前做好相关准备,避免因投标人少于3个而导致招标失败。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履行告知义务的主体是投标人。该阶段从投标截止后一直延续到合同签订前,投标人发生可能影响其资格条件和招标公正性的重大变化,都应当告知招标人。合同签订后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变化,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处理。•(二)告知的对象是招标人。招标人是招投标活动的组织者,是根据中标结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招标人组织招投标活动不仅应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而且要保证所订立合同的可执行性,因此资格预审申请人和投标人发生可能影响其资格条件和招标公正性的重大变化时,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招标人。•(三)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资格预审申请人和投标人发生可能影响其资格条件和招标公正性的重大变化,会导致竞争格局的改变,甚至影响中标结果,属于招投标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因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告知的时间及内容•(四)告知应当及时。所谓及时,是指本条规定的重大变化一旦发生,资格预审申请人和投标人应当在第一时间通知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可以采取相应措施。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前发生本条规定的重大变化的,招标人可以通过复核确认是否需要邀请其他参与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投标,以保证竞争的充分性。在评标阶段投标人发生本条规定的重大变化的,招标人可以及时告知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核,并对是否影响招标的公正性进行评估。评标结束后投标人发生本条规定的重大变化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条例》第56条规定,尽快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根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对中标候选人的履约能力进行审查,依法维持原评标结果或者重新确定中标候选人。•(五)告知的内容是投标人的重大变化。本条具体列举了合并、分立和破产三种重大变化。所谓合并,是指两家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归并为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分立是指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的规定,分成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破产一般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事实状态,也称事实上的破产。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所适用的偿债程序和该程序终结后债务人的身份地位受限制的法律状态。除合并、分立、破产之外,影响资格条件的重大变化还有:投标
本文标题:评标专家培训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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