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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讲施工索赔第一节承包商索赔的原因一、发包人或工程师违约(一)发包人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施工场地、创造施工条件造成违约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清除地上、地下障碍;保证施工用水、用电;材料运输;机械进场;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及有关申报批准手续,提供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等工作。开工日期经施工合同协议书确定后,承包人要按照既定的开工时间做好各种准备,并需提前进场做好办公、库房、及其他临时设施的搭建等工作。如果发包人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给承包人的施工队伍进场创造条件,使准备进场的人员、机械、材料不能进场,其他的开工准备工作不能按期进行,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可提出索赔。(二)发包人没有按施工合同规定的条件提供应供应的材料、设备造成违约发包人所供应的材料、设备到货时间、地点、单价、种类、规格、数量、质量等级与合同的规定不符,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可提出索赔。(三)发包人没有能力或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工程款造成违约发包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额,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和工程款。当发包人没有支付能力或拖期支付以及由此引发的停工,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可提出索赔。(四)工程师对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提出的有关问题久拖不定造成违约工程师应按照合同文件的要求行使自己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等。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为了提高生产效率,增加经济效益,较早发现工程进展中的问题,并向工程师寻求解决的办法,或提出解决方案报工程师批准,如果工程师不及时给予解决或批准,将会直接影响工程的进度,形成干扰事件,承包人可提出索赔。(五)工程师工作失误,对承包人进行不正确纠正、苛刻检查等造成违约合同中对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等工作程序及争议解决应做作明确规定。但是,实际工作中,由于具体工作人员的工作经历、业务水平、思想素质及工作方式、方法等原因,往往会造成承发包双方工作的不协调,其中因工程师造成的影响会成为索赔的起因。1、工程师的不正确纠正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工程师认为承包人某施工部位或项目所采用的材料不符合技术规范或产品质量的要求,从而要求承包人改变施工方法或停止使用某种材料,但事后又证明承包人没有上述过错,因此,工程师的纠正是不正确的。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对不正确纠正所发生的经济损失及工期损失可以提出相应补偿以维护自身利益。2、工程师对正常施工工序造成干扰一般情况下,工程师应根据施工合同发出施工指令,并可以随时对任何部位进行质量检查。但是,工程师对承包人在施工中所采用的方法及施工工序不必过多干涉,只要不违反施工合同要求和不影响工程质量就可以进行。如果工程师强制承包人按照某种施工工序或方法进行施工,这就可能打乱承包人的正常工作顺序,造成工程不能按期完成或增加成本开支。不论工程师意图如何,只要造成事实上对正常施工工序的干扰,其结果都可能导致不应有的工程停工、开工、人员闲置、设备闲置、材料供应混乱等局面,由此而产生的实际损失,承包人可以提出索赔。3、工程师对工程进行苛刻检查2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有权在施工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任何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承包人应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照工程师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工程师的各种检查都会给检查现场带来某种干扰,但这种干扰应理解为是合理的。工程师所提出的修改或返工的要求应该是依据施工合同所规定的技术规范,一旦工程师的检查超出了施工合同范围的要求,超出了一般正常的技术规范要求即认为是苛刻检查。常见的苛刻检查的种类有:(1))对同一部分工程内容的反复检查;(2)使用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检查标准进行检查;(3)过分频繁的检查;(4)故意不及时检查等。工程师对自己权力的行使应掌握好合同界限,过分地不恰当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对工程进行苛刻的检查,将会对承包人的施工活动产生影响,导致承包人的索赔。二、合同变更与合同缺陷(一)合同变更合同变更,是指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范围内的工作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合同变更的实质是对必须变更的内容进行新的要约和承诺。一个较复杂的建设工程,合同变更就会有几十项、上百项乃至更多。大量的合同变更是承包人的索赔机会,每一变更事项都有可能成为索赔依据。合同变更,一般体现在由合同双方经过会谈、协商对需要变更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的会议纪要、会谈备忘录、变更记录、补充协议等合同文件中。合同变更的具体内容可划分为:工程设计变更、施工方法变更、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等。1、工程设计变更工程设计变更一般存在两种情况,即完善性设计变更和修改性设计变更。所谓完善性设计变更,是指在实施原设计的施工中不进行技术上的改动将无法进行施工的变更。通常表现为对设计遗漏、图纸互相矛盾、局部内容缺陷方面的修改和补充。完善性设计变更,通过承发包双方协调一致后即可办理变更记录。对于完善性设计变更,是有经验的承包人意料之中的变更。常常由承包人发现并提交工程师进行解决,办理设计变更手续。该类变更一般情况下对工程量的影响不大,对施工中的各种计划安排、材料供应、人力及机械的调配影响不大,相对应的索赔机会也较少。所谓修改性设计变更,是指并非设计原因而对原设计工程内容进行的设计修改。此类设计变更的原因主要来自发包人的要求和社会条件的变化。对于修改性设计变更,即使对于有经验的承包人也是难以预料的。尽管这种修改性设计变更并非完全是发包人自身的原因,但其往往影响承包人的局部甚至整个施工计划的安排,带来许多对施工方面的不利因素,造成承包人重复采购、调整人力或机械调配、等待修改设计图纸、对已完工程进行拆改等,成本比原计划增加,工期比计划延长。承包人应会抓住这一机会,向发包人提出因设计变更所引起的索赔要求。2、施工方法变更施工方法变更,是指在执行经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时,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要对某些具体的施工方法进行修改。这种对施工方法的修改必须报工程师批准方可执行。施工方法变更,必然会对预定的施工方案、材料设备、人力及机械调配产生影响,会使施工成本加大,其他费用增加,从而引起承包人索赔。3、工程师的指令如果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加速施工、改换某些材料、采取某项措施进行某种工作或暂停施工等,则带有较大成分的人为合同变更,承包人可以抓住这一合同变更的机会,提出索赔要求。3(二)合同缺陷合同缺陷,是指承、发包当事人所签订的施工合同进入实施阶段才发现的,合同本身存在的、现时已很难再作修改或补充的事项。大量的工程合同管理经验证明,施工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常发现有如下的情况:1、合同条款用语含糊、不够准确,难以分清双方的责任和权益;2、合同条款中存在漏洞,对实际可能发生的情况未做预料和规定,缺少某些必不可少的条款;3、合同条款之间存在矛盾,即在不同的条款中,对同一问题的规定或要求不一致;4、由于合同签订前没有把各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进行沟通,导致双方对某些条款理解不一致而发生合同争执;5、对合同一方要求过于苛刻、约束不平衡,甚至发现某些条款是一种圈套,隐含着较大风险。按照我国签订施工合同所应遵守的合法公正、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以法律推定,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前都已认真地阅读和理解了合同条件,明白了合同每一具体内容都是自己愿意接受的意愿表达,是为日后进行善意的合作有意写进去的,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强制、欺骗等不公平行为,因此,签订合同后所发现的合同本身存在的问题,应按照合同缺陷进行处理。无论合同缺陷表现为哪一种情况,其最终可能导致以下两种结果:(1)双方当事人对有缺陷的合同条款重新解释定义,协商划分双方的责任和权益;(2)双方各自按照本方的理解,把不利责任推给对方,发生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裁决。总之,施工合同缺陷的解决往往是与施工索赔及解决合同争议联系在一起的。三、不可预见性因素(一)不可预见性障碍不可预见性障碍,是指承包人在开工前,根据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现场资料,并经过现场调查,都无法发现的地下自然或人工障碍。如古井、基坑、断层、溶洞及其他人工构筑物类障碍等。不可预见性障碍在实际工程中,表现为不确定性障碍的情况更常见。所谓不确定性障碍,是指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现场资料,或经现场调查可以发现地下存在自然的或人工的障碍,但因资料描述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而这些差异导致承包人不能预先准确地制定处理方案,估计处理费用。不确定性障碍属不可预见性障碍范围,但从施工索赔的角度看,不可预见性障碍的索赔比较容易被批准,而不确定性障碍的索赔则需要根据施工合同细则条款论证。区分不确定性障碍与不可预见性障碍,并获得发包人的确认,采取不同的索赔方法是施工索赔管理人员应注意的。(二)其他第三方原因其他第三方原因,是指与工程有关的其他第三方所发生的问题对工程施工的影响。其表现的情况是复杂多样的,往往难于划分类型。如下述情况:1、正在按合同供应材料的单位因各种原因导致材料供应中断;2、因铁路、运输等方面的原因,正常物资运输拖延,使工程材料、设备迟于安装日期到场,或不能配套到场。诸如上述及类似问题的发生,客观上给承包人造成施工停顿、等候、多支出费用等情况。如果上述情况中的材料供应合同、设备定货合同是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或约定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四、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4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通常是指直接影响到工程造价的某些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我国目前正处在经济高速发展阶段,特别是加入WTO以后,正在与国际市场接轨,价格管理逐步向市场调节过渡,定期或不定期都有关于对建筑工程造价的调整文件出台,这对工程施工必然产生影响,对于这类因素,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引起重视。在现阶段,因国家政策、法规变更所增加的工程费用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是一项不能忽视的索赔因素。常见的国家政策、法规的变更有:1、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调整;2、建筑材料的市场价与概预算定额文件价差的有关处理规定;3、国家调整关于银行贷款利率的规定;4、国家有关部门在工程中停止使用某种设备、某种材料的通知;5、国家有关部门在工程中推广某些设备、施工技术的规定;6、国家对某种设备、建筑材料限制进口、提高关税的规定等。显然,上述有关政策、法规对建筑工程的造价必然产生影响,承包人可依据这些政策、法规的规定向发包人提出补偿要求。五、合同中止与解除施工合同签订后,对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如违反合同规定都应承担经济责任,以此促进双方较好地履行合同。但是实际工作中,由于国家政策的变化,不可抗力以及承发包双方之外的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的情况时有发生,必然造成合同中止。另外,由于合同履行中,承发包双方在合作中不协调、不配合甚至矛盾激化,使合同履行不能继续维持下去的情况,或发包人严重违约,承包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或承包人严重违约,发包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等,都会产生合同的解除。由于合同的中止或解除是在施工合同还没有履行完毕时发生的,必然导致承、发包双方经济损失,因此,发生索赔是难免的。但引起合同中止与解除的原因不同,索赔方的要求及解决过程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5第二节承包方索赔的程序索赔工作程序是指从干扰事件产生到最终处理全过程所包括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步骤。由于索赔工作实质上是承包商和发包人在分担工程风险方面的重新分配过程,涉及到双方的经济利益,是一项繁琐、细致、耗费精力和时间的过程。因此,合同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索赔程序组织进行,才能获得成功的索赔。承包人的索赔程序通常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一、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干扰事件发生后,承包商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发包人或工程师书面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即向发包人或工程师就某一个或若干个干扰事件表达索赔愿望、要求或声明保留索赔的权利。索赔意向的提出是索赔工作程序中的第一步,其关键是抓住索赔机会,及时提出索赔意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示范文本)》规定:承包商应在干扰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将其索赔意向通知工程师。反之如果承包商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索赔意向或通知,承包
本文标题:造价员继续教育培训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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