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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资料,供您参考五条禁令心得体会范文【推荐4篇】【前言导读】由三一刀客最美丽的网友为您分享整理的“五条禁令心得体会范文【推荐4篇】”文档资料,以供您学习参考,希望这篇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给朋友们呢!公安部五条禁令【第一篇】公安部五条禁令一、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二、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四、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五、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严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应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本禁令自二○○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禁令不一致的,以本禁令为准。关于教学事故处罚规定辽警专发〔2000〕35号根据辽宁省教委、辽宁省监察厅辽教发〔1999〕10号文件《辽宁省高中等教育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及我校关于依法治教强化教学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教学事故分为一般、严重、重大三个档次,视其不同情况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警告、记过直至辞退。对系、部、中心根据上述三种情况扣年终考核分和校内津贴(校内工资)。一、一般教学事故1、上课迟到、提前下课10分钟以内一次;2、私自调课、串课、代课一次;3、上课无大纲、无讲稿(教案)、无教师日志、无教师用书、无教学进度表之一;4、未经批准私自放录相片一课时;5、课前不认真备课,上课照本宣科;精编资料,供您参考6、上课时不认真组织教学,对学生违纪不管不问;7、监考迟到5分钟以内一次;8、监考过程中不认真履行监考人员职责,经巡考检查发现;9、回避考务工作,却隐瞒不报;10、教师所监考的考场在一科考试中,出现十分之一以下雷同卷;11、集中阅卷拒不参加;12、在阅卷中错评、漏评、核分错误;13、成绩单未按时上交;在一个学期中出现上述情况之一者,视为一般教学事故,由系、部、中心给予通报批评。二、严重教学事故1、上课迟到、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或不足10分钟两次以上五次以下;2、私自串课两次以上五次以下;3、未径批准私自放录相片两次以上五次以下者或录相课教师无故不到;4、上课时大纲、讲稿(教案)、教师日志、教师用书、教学进度表同时缺两项;5、上课时间不准请假外出开会、参加学术会(重病不能上课除外);特殊情况必须本人申请,系、部、中心审核、教务处批准,未批准旷课一次;6、批改作业不足量(任一个班课全批、每章批一次;二个班以上每班最少批1/3以上)。7、教研活动无故不参加一次;8、对授课对象不进行辅导答疑;9、监考不认真,经指出仍不改正的;10、评卷错误、漏评或误差较多经指出不改;11、利用监考或跟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12、提前泄露考试监考人员安排表或考生座位图;13、提示或暗示考生与答案有关内容;14、违反监考、评卷、核分工作规定,造成严重后果;15、监考教师所监考场在一科考试中出现十分之一以上雷同卷;16、监考教师玩忽职守,致使考试纪律混乱、舞弊、抄袭严重;17、泄露按规定应保密的考试管理信息;18、教师上课时学生受到严重伤害;发生以上事故之一者,由系部报教务处,请示学校精编资料,供您参考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重大教学事故1、上课经常迟到、提前下课五次以上;2、经常擅自串课五次以上;3、私自放录相片五次以上;4、上课无大纲(含不按大纲讲课)、无讲稿(教案)、无教师日志(含从无记载)、无进度表、无教师用书三项(含三项)以上;5、旷课二次以上(含二次);6、不留、不批作业(含实验报告);7、经常不参加教研活动;8、评卷过程中有意提压分(含评分标准);9、诬陷、报复、殴打学生;10、伪造涂改、学生档案(含成绩表);11、指使、纵容、创造条件或伙同他人舞弊;12、教学质量不合格、学生30%以上不满意;以上情况之一是,由系部上报教务处请示学校给予记过处分、取消教师资格、转岗、并扣罚全部津贴。四、以上未提及教学事故可比照此规定执行。以上处罚规定由系、部、中心贯彻执行;学校考核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根据上述不同类型事故每人次分别扣年终系部队伍管理考核1、3、5分,并扣发不同额度奖金(津贴);系部自查的学校不扣系部分及奖金。本规定从下发之日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请销假制度在职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暂行规定评职五条禁令四个严禁【第二篇】为严明纪律,树立公安队伍良好形象,中国公安部于2003年1月22日发布了“五条禁令”。这“五条禁令”是:一、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二、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四、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五、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精编资料,供您参考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应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此禁令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指出,原有规定与此禁令不一致的,以此禁令为准。《公安消防部队四个严禁》内容如下:一、严禁利用职权在消防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审核验收、火灾事故调查、消防产品监督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二、严禁干部及其配偶、子女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三、严禁在部队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财物分配中收受贿赂。四、严禁在干部任免、人员调动、士官选取、入警考学中收受钱物。违反上述规定,视情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不适宜在部队工作的责令退出现役;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公安部五条禁令【第三篇】公安部五条禁令作者:来源:公安部时间:2003-02-01字体:大中小一、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二、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四、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五、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本禁令自二○○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精编资料,供您参考本禁令不一致的,以本禁令为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明公安机关纪律,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行为,保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令。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公安机关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四条对受到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条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调查结束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应当向处分决定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由处分决定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第二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二)参与、包庇或者纵容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三)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精编资料,供您参考(四)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五)私放他人出入境的。第八条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故意违反规定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的;(二)违反规定采取、变更、撤销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的;(三)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的;(五)违反规定延长羁押期限或者变相拘禁他人的;(六)违反规定采取通缉等措施或者擅自使用侦察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为在押人员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二)擅自安排在押人员与其亲友会见,私自为在押人员或者其亲友传递物品、信件,造成不良后果的;(三)指派在押人员看管在押人员的;(四)私带在押人员离开羁押场所的。有前款规定行为并从中谋利的,从重处分。第十一条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员或者其他工作对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的,给予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对依法应当办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等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的;(二)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应当上报的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群体性或者突发性事件等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的;(三)在勘验、检查、鉴定等取证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无辜人员被处理或者违法犯罪人员逃避法律追究精编资料,供您参考的;(四)因工作失职造成被羁押()、监管等人员脱逃、致残、致死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五)在值班、备勤、执勤时擅离岗位,造成不良后果的;(六)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七)在执行任务时临危退缩、临阵脱逃的。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利用职权干扰执法办案或者强令违法办案的;(二)利用职权干预经济纠纷或者为他人追债讨债的。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或者伪造案情的;(二)伪造、变造、隐匿、销毁检举控告材料或者证据材料的;(三)出具虚假审查或者证明材料、结论的。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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