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范文 > “三治融合”视域下法治乡村创建的困境及路径优化研究
“三治融合”视域下法治乡村创建的困境及路径优化研究“三治融合”视域下法治乡村创建的困境及路径优化研究随着社会改革的深入,中国城市化的不断进行,加之中国幅员辽阔,乡村情况各异,乡村治理失序和伴随的问题短时期内不会消失,而是会继续存在甚至愈发明显。以下是小编分享的内容,欢迎参考借鉴与借鉴。一、问题的提出xx年xxxx率先推行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基层改革创新实验,形成可推广的“xx经验”。xx年,以该实践样本而形成的“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政策文本被写入党的“十九大”报告。这标志着自下而上的基层实践超越微观层面的个案示范成为一项自上而下的乡村治理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在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决定》中进一步提出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在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突出实效改进乡村治理中,再次强调要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推行网格化管理、数字化赋能、精细化服务。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统筹推进乡镇和城乡社区治理,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工程。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石,乡村治理关乎国家的长治久安。全面依法治国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零敲碎打地修补不行,碎片化应对也不行,必须统筹兼顾、整体谋划、系统推进、一体建设。为应对新时代乡村治理需求,构建和谐稳定的乡村社会,xx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明确提出“建设法治乡村”是构建乡村治理新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基础。《国家乡村振兴规划(xx——xx)》的颁行,“法治乡村”在政法话语体系中正式得以确立。xx年,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xx-2025年)》在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中强调要“开展法治乡村创建活动”。创建法治乡村,实现乡村治理法治化,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的重要举措。在乡村转型过程中,努力探索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体现新时代特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乡村之路,为全面依法治国奠定坚实基础。从xx到2022年,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第一个五年,我国城镇化进入快速发展与治理提升的新阶段,城市辐射带动农村的能力进一步增强,但大量农民仍然生活在农村的国情不会改变,我国乡村差异显著,多样性分化的趋势仍将延续。在此背景下进行探究,具体问题是:法治作为“三治融合”子系统如何发挥保障作用?如何深化“三治融合”治理模式实践有效性,创建法治乡村,实现乡村有序和谐发展?二、乡村治理模式变迁中国广大的乡村始终是中国法治建设的疑难和薄弱之处。这不仅是因为城乡二元蕴含的传统与现代观念、地理空间的中央与边陲,以及法律文化的国家法与习惯法,构成多维度的内在紧张;与此相关的,还在于改革开放以来,乡村地区法治建设的内涵与重点,随着国家战略、社会结构和制度生态的变迁而不断变化。当前,学术界对于乡村治理体制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也积累了富有成效的研究成果。通过简要梳理我国乡村治理模式的演变过程,有利于分析三治融合治理模式在乡村中的有效性基础,同时探寻法治乡村创建何以可能的要素。(一)传统乡村治理时期中国传统乡村,是具有乡土性的熟人社会。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认为,乡土社会是一个生活很安定的社会。向泥土讨生活的人是不能老是移动的。在一个地方出生的就在这种地方生长下去,一直到死。极端的乡土社会是老子所理想的社会,“鸡犬相闻,老死不相往来”。不但个人不常抛井离乡,而且每个人住的地方常是他的父母之邦。“生于斯,死于斯”的结果必是世代的黏着。因此,传统乡村基于一种自发秩序,它形成于一定场域内,基于人们的天然联系、价值共识和行为规范,并经历史沉淀和检验而自发形成的秩序,内部具有地域性、规范性和调试性等特征,同时与外界保持良性互动,是一种增长的、包容的和有效的秩序,具有相对稳定的结构。但也由于乡村社会处于封闭静态的小农体系,这在客观上造成了城市与乡村间对立。这种上下分裂、城乡对立的政治格局,造就了中国传统王朝国家虽然号称皇权专制,但是最高统治者的有效权力范围却十分狭小。另外,中国乡村以乡绅、地主及宗族等为代表的庞大的政治社会势力构成了对乡村的间接统治。在这种政治格局下,“山高皇帝远”、“王权止于县志”是乡村政治状况的常态。这种背景下,中国古代社会结构的根本特征是家国高度一体化,血缘关系是家国同构这一政治体制的基础,“忠孝一体”“君父权威”及“礼制宗法”等观念是其思想保障。在中国广大的乡村,治理系统的维持不可能全靠压制,因此在“天高皇帝远”的乡村地区,权利的运行不能只靠自上而下的单轨治理,因此在科举中获取功名的乡绅们,成为了广大乡村的代理人,同时通过科举考试保证了乡村文化内部的联系和稳定。徐勇在《中国农村村民自治》一书中认为,封建社会地主阶级的专制统治,决定了村民自治的实质是乡绅治乡,即乡村由农村少数上层人士统治,一般村民不可能享有平等的权力。农村自组织功能增强,国家上收行政权,实行间接管理,农村的自治权得以强化,如宋代直到明清的甲制。农村社会正是在这两种权力的相互作用下实现其治理过程。因此在乡村当中,就出现了乡土社会是农业社会的一种形态,民众主要靠农业谋生,世代定居,安土重迁。世代传承形成了“熟悉”的社会,礼俗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家族承担着政治、经济和教育等功能,家是一个连绵性的事业社群。(二)人民公社时期新中国成立后,农村的治理体制表现出权力过分集中于国家的特点。中国共产党将现代政党运动与农村政权的建设结合起来,通过整合农村政治与经济组织,将“生产队——生产大队——公社”三级治理框架植入乡村基层,并逐渐取代一切行政和非行政组织。在这种“政社合一”的崭新的社会治理模式下,农民被统一组织进行集体生产和公共生活,从而打破了乡村社会两千多年固有的政治和经济结构,从根本上改变了乡村社会的组织状态和治理机制。国家权力进一步向乡村社会延申,行政体系运行的命令——服从关系被引入乡村社会,乡村社会因此为国家体系结构化。这一治理结构对于乡村社会的整合和汲取资源都有着特定的意义,但缺点也显而易见,这就是乡村社会缺乏自主性和活力。(三)乡政村治时期20世纪80年代以后,中国农村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变化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乡政管理与村民自治的二元并存。过去一直延伸并介入到农村基层社会中的国家权力,被上收至乡,乡作为国家在农村地方的基层政权,对本乡事务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但不直接具体管理基层社会事务。乡以下的村建立村民自治组织,在党和政府领导下,自主地管理基层社会事务。就此,中国农村的政治体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即由“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转变为政经分开的“乡政村治”格局下,村民自治得以兴起,并成为当代中国农村政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政村治”将国家管理与村民自我管理结合起来,体现着当代政治发展的趋势,以及中国为寻求摆脱政治困境所做出的积极努力。进入21世纪,传统且封闭的基层社会开始受到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和文化的冲击,具有乡土本色的差序格局被打破,乡土社会的规范性、传统性和稳定性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动荡、割裂、离散和痛苦,这也就导致了近代乡村治理的无效与失败。同时,“三农”问题凸显,税费改革、乡镇体制改革和新农村建设战略渐次铺开,伴随着大量国家资源下乡,利益分配型的社会矛盾渐次铺开,伴随着大量国家资源下乡,利益分配型的社会矛盾不断激化,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压力陡增,而法治则开始以治理工具和制度的形态出现,成为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要素。在中央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明确表示:坚持法治为本,树立依法治理理念,强化法律在维护农民权益、规范市场运行、农业支持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等方面的权威地位。法治化治理是社会文明的基石,也是现代社会治理的最有效形式,为应对新时代的乡村治理难题,加强法治化建设成为新时代乡村社会治理的主流发展趋势。三、“三治融合”的一般模式自治、法治、德治三者各有其内在逻辑,三者逻辑的有机结合构成“三治融合”治理模式运行的核心。三治融合的关键逻辑是树立自治的核心地位,将农民作为乡村治理的主体,同时以法治和德治为辅,在自治过程中帮助自治主体提高法治意识和个人道德文化素养,从而促使自治有力、德治有效和法治有序。通过自治、法治与德治三者的相互支撑与彼此合作,形成“一体两翼”的治理模式,协同解决乡村治理难题,达成乡村社会共治共建共享的新局面。(一)以自治为核心的三治融合模式自治,就是指村民在乡村事务中,在一定的制度框架下,依托村党委组织的领导来实现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自治就是民治、自治、自我管理,也就是人民共建共治共享。只有在自治基础上,才能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村民自治的价值指向是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发挥村民主体作用,实现村民的主人翁地位。自治作为“三治融合”治理体系的核心,其存在是有其政治和历史基础的,在政治上,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必须将其作为乡村治理体系的核心,放在“三治”体系首位;在传统经验上,过去大多数的乡村问题,都是通过宗族组织或乡贤组织等利用道德观念和村民约定来予以调解和解决的,这些传统经验已经成为解决当下乡治理问题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乡村自治在基层治理中具有重要作用,首先,通过自治可以用较少的资源和人力在处理村集体内部纠纷争端上取得更好的效果,减轻国家的治理负担。其次,乡村自治更加灵活,在对国家政策面对不同乡村情况时,能够细化政策,采用更加适合当地的实施方式。最后,自治强化了村民的主体地位,能够增强村民参与乡村治理事务的积极性,推动村民参与到乡村治理过程中去,支持乡村治理和建设工作,有助于真正实现村民当家作主。(二)以德治为基础的三治融合模式德治对应“以德自治”。从古到今,道德教化水平就一直作为乡村治理水准的重要评定标准。在基层社会中,地方宗族、乡绅依据儒家思想的伦理纲常与村规民约通过道德教化的方式来维系乡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当前我国大部分乡村,虽置身于转型过程中,但仍然是处于“熟人社会”的环境,传统的风俗习惯和“熟人社会朴素的正义价值观”在处理人与人之间纠纷和争端时仍占有重要地位,在乡村治理中同法治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同时“三治”中的德治,并非是旧道德的简单整合,而是对旧道德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并在这个过程中添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形成的新道德引领的德治。通过道德力量,感召农民充实精神世界、规范自身的道德行为,建立村民自愿遵守的行为准则。现代德治的涵义即为在进行国家治理的过程中,一方面不断提高全体人民的思想道德水平,培育社会功德,提高整个社会的精神文明水平,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另一方面要建立一整套全体人民必须遵循的公共准则,这些规则是普通大众的日常伦理,根植于普通民众内心。由此实现乡村公共文化的统一和谐,维持乡村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三)以法治为保障的三治融合模式法治指依法行事,即形式上严格依法办事,实质上推行良法善治。乡村治理法治化就是指在党的领导下,根据法律来管理乡村事务,将乡村政治、经济、文化及生态环保等一切活动纳入到法治化轨道,基层党政机关依照法律治理乡村,在法律法规框架下实现村民自治,村民依照法律行事,“村两委”成员以法治思维开展工作。当下“三治融合”视野中的法治乡村,趋近于一种“治理型法治”。所谓“治理型法治”,以追求基层社会的善治为根本目标,将“法治”视为基础性的治理策略和治理工具;同时,在不断开发、灵活运用多种治理技术手段的过程中,强调“依法而治”的底线思维和保障功能。实践中,呈现出显著的实用工具主义法治取向,亦即“法律在本质上是一种且仅仅是一种实现目标的工具(means)。”同时此处法治中的“法”,应对其作一个比较宽泛的解释,其中需要遵守的“法”不仅仅指由人大和人大常委制定的法律法规,还包括地方立法和行政法规等。这些立法不但要符合宪法精神,还要符合乡村民情,既不脱离国家整体法律体系,同时能够在村集体生活中被村民和村干部所遵守和维护,这样才能真正的发挥作用,促进乡村振兴和发展。在
本文标题:“三治融合”视域下法治乡村创建的困境及路径优化研究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989730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