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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系统培训昆山市国家税2010.09.29•培训内容•非居民税收内容概念•软件上线操作企业分类•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税法第二条第一款)•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税法第二条第二款)•非居民企业(税法第二条第三款)•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①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②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1、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2、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有限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非居民企业(设立机构场所):•查帐征收(同居民企业)从事商务、法律、税务、会计、审计等咨询服务性的•核定征收:大多数非居民企业采用•按收入、经费支出、成本费用•非居民企业(未设立机构场所):•应纳税的所得额等于收入额(少数可有扣除)•税法第十九条税率•非居民企业(设立机构场所):•法定税率25%,基本没有优惠(原两种不予征税的现取消一种)•非居民企业(未设立机构场所):•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协定的有可能更低)所得•1、经营所得•设立机构、场所并从事经营或劳务的所得。•2、投资所得•提供资金、技术、财产供他人使用所取得的所得。–利润(股息)–利息(担保)–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租金•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投资所得:除财产转让外,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全额•转让财产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全额-财产净值扣缴方式经营所得: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税法38条)投资所得:支付人为法定扣缴人(税法37条)税款计算•(一)劳务所得•1、外国企业承包工程•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2、外国企业境内提供劳务•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3、常驻代表机构、分公司•(提供辅助、准备性活动的不属于,如专为仓储之用的固定营业场所)由协定的国家,按税收协定判断是否达到常设机构标准,是否具有征税权•应纳税额=收入×核定利润率×税率25%•目前对劳务的征税一般采用核定利润率的方法•核定利润率一般为15%-30%•特殊劳务:管理服务为30%-50%;国税发(2009)18号19号税款计算•(二)法定项目•1、利息(担保)•2、利润(股息)•3、特许权使用费•4、财产转让•5、租金1、范围包括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延期付款利息(融资租赁利息)、垫付款利息等。还包括各种与债权关系有关的各项费用,如承诺费、承担费、迟付加息、手续费、律师费、代理费、安排费、签字费等。担保费所得,按税法及有关规定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规定的税率执行。2.税率:10%,有协定的依据协定纳税时间•税法第四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的税款,应当于七日内缴入国库•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一.软件开发基本情况•开发背景:近年来,随着涉外经济的显著增长,国际税收日益发展,非居民税收涉及企业也日趋增多,非居民税收工作日趋重要起来,工作量也随之增大。截止至2010年8月,昆山市本年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已达3.996亿,受理合同备案1459户次,税收优惠受理23户次,申报征收2693户次,开具税收证明1238户次,证明涉及对外支付金额68.04亿。以上工作全部通过纳税人窗口手工递交,工作效率不高。•为进一步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日常征管,规范居民企业履行扣缴义务,更好更快捷的服务纳税人,降低征纳成本,我局已开发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管理系统,并将于10月份全面投入使用。现已完成合同备案,申报征收,税务证明等多个模块的开发及测试。系统以绿色通道为载体,基本操作与纳税人各类网上办税事项申请基本类似。二.基本模块A合同备案B税收优惠C合同变更D申报征收E税务证明F合同清算G历史资料H流程介绍I填表说明J表单下载后续将增加企业端查询等功能基本流程:网上申请,网上扫描,网上递交,网上接受回执。(部分苏州市局审批项目需同时递交纸质资料并待流程结束至窗口领取纸质回执,主管税务分局备案类可在线打印。合同清算由于资料较多不易比对,也采用纸质递交的方式)系统进入界面:外网绿色通道—网上申请选择网上申请政策管理类—非居民税收管理左边栏次所列为系统模块,点击相应模块进行操作A.合同备案•提醒:涉及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的合同请于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合同备案,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备案将按征管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需备案项目参见:国税发【2009】第003号,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第19号)•个人业务无需办理备案(收款方为个人)•一份合同只需备案一次点击“合同备案”,显示如下界面,点击操作内“修改”进入下一步,点击“删除”删除此条申请第一步:项目选择依据单份合同内容选择申请项目,可多选,若无法判断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不要随便选择“其他”。法定项目20-26(10%扣缴项目,其他除32属于劳务类,依核定利润率*税率计算)注意区别选择23特许权使用所得和31技术服务所得•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技术的使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无论是单独收取还是包括在技术价款中,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eg:ERP后续培训)•单纯的售后服务,会计师的审计费等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的范围•租金适用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不适用于使用不动产产生的所得,使用不动产产生的所得应适用税收协定不动产条款的规定。•文件号:国税函【2009】第507号第二步:表单填写根据不同选择项目系统自动产生不同需报送的表单(必报),点击创建填写表单。企业后续环节信息均与备案信息关联,请企业务必填写准确•(一)法定源泉扣缴•1.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义务人信息系统自动产生,名称税号不可修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合同总金额或支付比例至少填写一项支付项目根据选择自动产生合同已执行情况表为新增表单,原纸质不需报送,主要填写合同备案前已支付情况(使用补备案情况,但企业逾期未备案仍需先进行处罚)。点击“修改”进行操作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已支付,选择否直接保存,选择是必填支付时间,次数,金额等信息。股息红利分配表分为三张小表:核对表,年度信息表,调整信息表。a.利润分配核对表居民企业税号,名称,企业类型自动产生,主表只需填写外资企业资本到位日期其他附表填写完毕自动跳转至主表b年度信息表点击“新增年度信息”填写具体明细,此表为必填项此栏0,则必填调整明细表07年及以前填写累计数免税,07往后填写本年利润法定税率征收年度信息保存成功后显示“新增股东信息按钮”,填写投资方信息股东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增加多个股东名称需与税务登记一致,系统自动比对,不一致无法申请。C调整明细表有调整信息,点击“新增调整信息”填写调整信息2.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填表单相同,包括合同备案登记表和合同已执行情况报告表仅利息项目需填写合同本金,合同利率,合同利息三个栏次,其他项目此处灰化3.有形资产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需填写表单,前面两张表同前。财产转让信息表为系统新增表单,原纸质无此表(二)境内机构及个人发包工程或提供劳务所得•涉及项目报送表单一致,此处以认证为例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需报送三张表单,合同已执行情况表同前。自动产生若选择是,则非居民书面说明为必报资料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明细表根据所选支付项目报送,一份合同涉及多个项目会产生多条明细记录。点击“修改”填写表格明细表表式合同备案第三步:上传资料填报日期有显示表示表单保存成功,选择左下角“资料上传”按钮上传资料资料上传界面,系统会自动显示可选or必报资料,不同项目报送资料不同,此处不一一演示资料上传完毕后自动跳转至已报送资料明细,使用CA签名后资料报送成功。合同备案第四步:递交申请签名完毕后,点击返回,返回至主页面,企业可提交申请预提交——正式提交,流程提交成功,企业状态显示已受理第五步:待审核结束接收回执审批通过后工作流自动转至历史资料。企业查看历史资料接收打印回执。点击“浏览”进入原申请界面查看企业合同号点击浏览看到原项目选择界面,项目为原申请项目,直接点击下一步浏览可以查看已填写表单,查看回执可以查看税务反馈回执点击查看回执,可显示所有回执。回执同原纸质一致。此处以提供劳务为例D申报征收•提醒:申报征收的申请需根据合同备案号码选择,不同税率请分别提交申请。•系统使用后递交申请后窗口人员会根据申请进行申报,并反馈电子税票号码至企业端口。企业可在银行打印付款通知作为扣税凭证,若需要纸质税票请至窗口开具。•缴款期限:原纸质7天,现系统银税实时扣款,确保账上有税金,否则工作流将被退回。若有其他原因联系申报受理岗第一步:选择备案号码备案号根据企业已备案情况自动产生,已清算或不予征税,免税的合同无法申请一次只可申请选择一个合同备案号第二步:填写表单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自动产生自动产生根据备案信息自动产生,空白的企业可填写根据备案项目或填写法定源泉或填写指定扣缴内容(系统自动判断)税率为系统默认,若法定项目申请优惠并有批复,可修改实际征收率,同时报送优惠表单第三步:上传资料,同合同备案第四步:提交资料同合同备案第五步接收回执同样在历史资料模块内接收此处会显示电子税票号码,供后续环节使用E税务证明•提醒:非贸付汇超过三万美金(不含三万美金)需出具此证明•不需出具证明的常见项目:1.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2.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3.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4.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5.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6.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其他详见文件:汇发(2008)64号汇发(2009)52号第一步:选择出具证明种类1.对外支付证明(常见)2.中国居民身份证明(中国企业取得境外所得于协定国家申请协定优惠所需)一.对外支付证明第一步:已备案的选择备案号码无需备案的直接点确定,进入选择支付项目界面。(收款方为个人,合同与个人所签订)第二步:填写税务证明申请表一张主表三张小表合同备案已填写内容会自动产生填写备案号下未使用的电子税票号码,系统自动跳出申报金额•资料上传,资料递交同前一致•回执在线打印,不需至窗口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跳出提醒选择类型,一般为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申请填写表单企业信息自动产生,基本无需填写•资料上传,资料签名同前•中国税收证明由苏州市局开具,昆山仅接收初审资料,身份证明回执企业需待审核状态显示审核通过后至窗口领取。D.税收优惠根据备案号码申请,已清算的和免税的不能申请第一步:选择备案号码及申请项目在线接收回执除提供劳务所得项目在线接收外,其他需窗口领取回执窗口领取回函以常见的协定优惠为例,分为五类优惠类型1-4为法定源泉扣缴项目5为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所得具体项目是否有协定优惠请参加各国协定申请要求:国税发(2009)124号同一项所得同一项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后有效三年三年内可以追补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股息条款名单可参见国税函(2008)1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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