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人事档案/员工关系 > AHRCWG66ERI1大会
GE.09-17221(C)281209110110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第六届会议2009年11月30日至12月11日,日内瓦根据人权理事会第5/1号决议附件第15(a)段提交的国家报告*厄立特里亚*本文件在送交联合国翻译部门前未经编辑。联合国A/HRC/WG.6/6/ERI/1大会Distr.:General26November2009ChineseOriginal:EnglishA/HRC/WG.6/6/ERI/12GE.09-17221一.编写方法和磋商过程1.普遍定期审议国家报告根据《准备普遍定期资料的一般准则》编写,该准则载于2007年9月27日第6/102号决定。2.厄立特里亚总统办公室、外交部、司法部、劳动和社会福利部、国家发展部以及国家安全局的代表组成指导委员会,以外交部作为协调机构,负责起草本报告。相关部委、部门、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等利益攸关方以及联合国国家工作队也提供了意见和建议。二.背景和框架A.背景3.厄立特里亚位于非洲之角以北,红海之滨,人口约300万(不包括众多海外侨民),呈现文化和语言多样性。曾计划同加拿大统计局合作,在1998至2000年开展人口和住房普查,但由于厄立特里亚同埃塞俄比亚爆发战争,居住在两国边界地区的厄立特里亚人大量流亡,该计划被迫中断。4.厄立特里亚建国时间不长,首先在国际社会的监督下进行全民公决,99.8%的居民投票赞成独立,随后在1993年获得正式独立。经过30年的武装解放斗争,国家经济衰败,基础设施荡然无存,大量人口流离失所,国库空虚。独立之后,政府的首要任务是满足人民的迫切需求,恢复并重建经济和社会基础设施以及实现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所需的其他机构。5.厄立特里亚目前全力以赴重建和发展经济,希望建设成一个发达的民主国家,充分发挥全体国民的能力,实现民族大团结,经济可持续增长,伸张社会正义。为此,厄立特里亚正在制订五年期指导性发展规划,并提出如下主要目标:(a)实现快速、均衡的国家发展和经济增长;(b)消除贫困;(c)让全体公民都能够得到教育、卫生保健、就业机会和社会保障;(d)确保两性平等;(e)促进不同种族群体之间的社会团结与和谐;以及(f)改善并保护自然环境。6.厄立特里亚政府由三部分组成:国民议会(立法机构),内阁(行政机构),以及司法机构。7.内阁包括17名部长,其中四人为女性,总统领导内阁,为政府首脑。司法机构独立于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设有村级、地区级和全国等各级法院。A/HRC/WG.6/6/ERI/1GE.09-172213B.国际义务的范围8.厄立特里亚加入了五部核心国际人权条约(共七部)以及部分任择议定书,还加入了两部非洲人权条约(共三部)。此外,厄立特里亚还是涉及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劳动问题的七部国际法律文书的缔约国。厄立特里亚政府始终致力于将现行法律同本国业已加入的国际人权文书以及获得习惯国际法地位的其他人权理念统一起来。此外,厄立特里亚政府正在采取必要措施,准备加入其他几部核心国际人权条约。9.厄立特里亚加入或批准的法律文书以及加入或批准日期如下:1.人权(a)《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4月17日加入);(b)《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4月17日加入);(c)《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95年9月2日加入);(d)《儿童权利公约》(1994年7月21日批准);(e)《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5年2月16日加入);(f)《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以及《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3条的声明》(2005年2月16日加入);(g)《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2001年7月31日加入);(h)《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1999年1月14日加入);以及(i)《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宪章》(1999年12月22日加入)。2.劳动(a)《国际劳工组织强迫或强制劳动公约》(第29号)(1999年10月15日批准);(b)《国际劳工组织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1999年10月15日批准);(c)《国际劳工组织同酬公约》(第100号)(1999年10月15日批准);(d)《国际劳工组织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1999年10月15日批准);(e)《国际劳工组织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1999年10月15日批准);A/HRC/WG.6/6/ERI/14GE.09-17221(f)《国际劳工组织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1999年10月15日批准);以及(g)《国际劳工组织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1999年10月15日批准)。3.人道主义(a)《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2000年7月29日加入);(b)《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2000年7月29日加入);(c)《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2000年7月29日加入);以及(d)《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2000年7月29日加入)。C.规范、宪法和法律框架10.厄立特里亚人民历来尊重人格尊严。厄立特里亚社会的普遍信条是,社会不能遗弃任何人,对于妇女、儿童、穷人、残疾人、居民和外来者一视同仁。厄立特里亚在国内和国际上对于人权事务的态度,反映出厄立特里亚社会的价值观和传统规范,有确凿证据表明厄立特里亚社会一贯保护人权和尊重人格尊严。11.对于人权问题,厄立特里亚政府的主要做法是立法规定基本权利,例如食物权、健康权、受教育权以及广大民众,特别是儿童的各项基本权利。12.近十八年来,制宪会议批准了《宪法》并颁布了若干部法律,使得厄立特里亚政府能够开创健全的法律体系,保卫国内人权。《宪法》中专门辟出一章,论述基本权利、自由和责任。涉及人权问题的法律保护多部基本法,例如《厄立特里亚过渡民法》、《厄立特里亚过渡民事诉讼法》、《厄立特里亚过渡刑法》、《厄立特里亚刑事诉讼法》、《厄立特里亚全民公决公告》、《劳动公告》、《设立国家养恤金公告》、《公共部门养恤金公告》、《烈士遗属补助公告》、《政府残疾人物质援助规定》、《地区议会选举公告》、《依据公共部门养恤金基金确定员工、受益人、雇主权利和义务公告》以及《废除女性割礼公告》。13.厄立特里亚政府正在同开发署合作,起草民法、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各项立法工作目前已经接近尾声。这些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承袭了1997年厄立特里亚《宪法》。A/HRC/WG.6/6/ERI/1GE.09-172215D.人权基础设施14.厄立特里亚政府警惕防范国内出现侵权事件。正如本报告指出,法院、政府部委和机构都可以保护公民的权利。15.成立了全国性非政府组织,例如厄立特里亚全国妇女同盟(旨在保护和促进本国妇女权益)、厄立特里亚全国青年和学生同盟、厄立特里亚全国工人联合会(旨在维护雇员的权益,保护其不受歧视和不正当待遇),此外还有一些协会拥护具有特殊需要的群体的权利,例如厄立特里亚全国盲人协会、厄立特里亚全国聋人协会以及厄立特里亚全国伤残军人协会。16.厄立特里亚《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凡提出行政问题或权益受到干涉或威胁的个人,均有权寻求适当的行政补救办法。对于不利于本人的决定,个人可自行决定是否向法院申请司法审查。这些法律还规定,如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或自由遭到剥夺或侵犯,受到不法侵害者有权向主管法院提出申诉,要求获得补偿。此外,凡声称受到不公正对待或待遇者,均可将案件提交给相关部委,并要求做出行政补救措施,也可将案件提交给国家元首。三.实际促进和保护人权A.履行国际人权义务1.生命权、自由权和人身安全17.厄立特里亚《宪法》、《厄立特里亚过渡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都做出规定,保障公民的生命权。根据《厄立特里亚过渡刑法》,蓄意杀人、杀婴、堕胎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以及过失杀人等侵犯他人生命的行为,均属刑事犯罪。18.在厄立特里亚,死刑的使用极为谨慎。在做出死刑判决时,司法部必须将判决连同司法部的意见一并呈交总统,总统可免除死刑,或将案件发回重审。厄立特里亚《宪法》禁止在未经适当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剥夺他人生命。《厄立特里亚过渡刑法》规定,凡存在减轻处罚情节,一律不可判处死刑。这部《刑法》还进一步规定,对于在犯罪时不满十八岁或承担有限责任者,一律不可判处死刑。在囚犯病重的情况下,假如病情没有好转,则禁止执行死刑。假如死刑犯是孕妇或三岁以下儿童的母亲,死刑改判为终身监禁。19.《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保护所有人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对他人实施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法律还禁止奴役,禁止要求他人从事未经法律许可的强迫劳动。《厄立特里亚过渡民法》规定,未经法律许可,不得限制任何人的自由,不得搜身。《厄立特里亚过渡刑法》规定,非法羁押属于刑法犯罪,将受到惩处。在违背法律或没有得到合法指令的情况下,逮捕、关押、扣押或以其他方式限制他人自由,均属犯罪行为。此外,《过渡刑事A/HRC/WG.6/6/ERI/16GE.09-17221诉讼法》对于刑事拘押和逮捕做出明文规定,明确了适用标准、程序、时限和拘押地点等问题。20.根据《过渡刑事诉讼法》,不得强迫被告回答问题,应告知被告有权拒绝作答。法院必须确定个人自愿发表声明或招供,否则不得就相关声明或供词做任何记录。21.在厄立特里亚,基本人权受到保护。厄立特里亚监狱和改造局正在努力实现基本人权。在人犯入狱时,狱方将负责保管禁止犯人在狱中持有的任何财产,犯人的所有财产将列出清单,犯人有权在核实无误之后再签字,并拿到收据。犯人有权了解监狱规章制度(内部指令),其中详细规定了犯人的权利、义务以及针对犯人的纪律约束。随后按照犯人的性别、年龄、犯罪性质以及个人健康情况,将犯人分别关押。22.厄立特里亚监狱和改造局所辖犯人的如下权利均受到保护:获得适当的膳食和衣服,保持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获得适当治疗,尊重人格尊严,向法院提出申诉,会见律师,根据个人宗教信仰进行祈祷和/或斋戒,会见来访者,同外界保持接触,接受教育,从事工作并获得报酬,起诉狱方人员实施虐待,就丢失或受损财产受到赔偿,在刑期结束前因表现良好获得有条件释放(假释),阅读书籍和通信,开展锻炼活动和体育运动,观看文化演出和娱乐节目,以及享有安全保障。23.为预防犯罪、保障监狱安全以及保护犯人,在必要情况下可以对犯人的权利做出某些限制。2.获得社会保障和享有适当生活水准的权利24.厄立特里亚《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全体公民都有权以平等方式享有国家提供的社会服务。此外,国家有义务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确保全体公民,特别是处境不利者享有社会福利。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厄立特里亚希望逐步建立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综合性全国社会保障制度,服务于广大公众。2003年,厄立特里亚政府发表了如下公告:(一)《国家养恤金制度》,第135/2003号公告;(二)《公共部门养恤金》,第136/2003号公告;以及(三)《烈士遗属补助制度》,第137/2003号公告。此外,第146/2005号公告规定,18至65岁的正规公务员有资格参与福利计划。国家养恤金制度的目的是在挣钱养家者患病、出现残疾和/或身故之后,减轻由此出现的经济依赖性和财政负担,烈士遗属补助制度在挣钱养家者身故之后,为其直系受益人提供财政支持。25.这些社会保障制度认识到领取养恤金的人以及遗属的需要和权利,明确规定了养恤金的缴纳办法以及发放给养恤金领取者和遗属的份额。烈士遗属补助制度规定,烈士子女和配偶有权领取补助金。假如烈士身后没有子女或配偶,烈士父母有权领取全额补助金。这项公告从2004年开始生效。A/HRC/WG.6/6/ERI/1GE.09-17221726.这项制度历年来惠及的烈士遗属人数如下:2005年,98,868人;2006年,97,333人;2007年,94,761人;2008年,99,897人;2009年1月至4月,60,424人。2005年以来,发放给烈士遗属的预算高达1
本文标题:AHRCWG66ERI1大会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99343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