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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页劳动合同终止、解除规范1员工辞职1.1员工提出终止、解除合同均视为员工辞职,必须提前通知公司。a)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1.2辞职审批程序:a)总经理助理、总监级别(包括同等级别技术类)以上(含)人员辞职授权审核人:所在公司人事分管领导、总经理、集团分管人事领导、集团总裁批准。b)其他集团本部人员辞职授权审核人:所在部门经理、业务分管领导、集团分管人事领导、总裁批准。c)各公司部门经理级别以下(含)人员辞职授权审核人:所在公司业务分管领导、总经理批准,报备集团人力资源部。1.3各公司出现辞职人员(含临时工)未按规定的离职时间擅自离岗的情况,按旷工记入考勤。1.4辞职者如未向本部门或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提出书面辞职申请而离开公司,应视为自动离职。所在公司应即时通知集团冻结该员工人事档案关系、工资福利等,并保留追诉权力。2公司辞退(解聘、不再续约)员工2.1各级公司管理层有权对以下情况之一者,在征得集团人力资源部同意后,即时辞退(解除合同)、而无需提前通知职员,亦无需提供任何补偿。a)试用期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b)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规定和职务行为规范;c)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d)严重失职,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e)严重事故责任者;f)损公肥私,在商业活动中收贿、索贿者;g)私下从事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或帮助竞争企业。2.2各级公司管理层有权对以下情况之一者,在征得集团人力资源部同意后,解除第一页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a)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协议的;b)身体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工作者(符合法律规范);c)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动者;d)绩效考核中规定的淘汰者;e)因业务调整而形成富余人员;f)长期不能与他人合作共事,不能成为团队一员者。2.3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各公司应在合同期满或其它终止条件出现之日起7日内,向员工送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由员工本人签字。2.4医疗期限医疗期限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各公司辞退(解聘、不再续约)员工应遵循国家法律规定的医疗期限。2.5经济补偿2.5.1此处所称经济补偿,是指公司依据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予员工的补偿。2.5.2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员工在公司工作年限发给补偿金,工作每满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2.5.3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集团或各所属公司安排工作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除按上述2.5.2条规定的经济补偿外,还应按下列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a)患绝症的,不低于十二个月的工资;b)患重病的,不低于九个月的工资;c)患其它疾病的,不低于六个月的工资。2.5.4发放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费的月工资标准,按当事人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2.5.5对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集团或各公司一次性发给。
本文标题:HRG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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