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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9/17《工业企业通用安全知识培训》行政部注册安全主任2019/9/17第一章安全生产法规和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和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更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搞好安全生产,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科学发展,必须有坚持‘以人为本’把人的生命放在第一位。2019/9/17第一节安全生产法规知识一、安全生产法规的概念安全生产法规是指国家机关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经济发展,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法律规范。安全生产法规的主要任务,是调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相关组织之间及其与从业人员之间在安全生产方面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保护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安全生产法规具有国家强制性。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造成重大后果的,要追究法律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2019/9/17二、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安全生产法规体系是指中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并颁布实施的、调整维护安全生产工作秩序的规范性文件总和。2019/9/17三、《安全生产法》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安全生产法》共七章97条,其内容相当丰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阐明了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立法宗旨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2019/9/172、确立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1)“安全第一”的原则。(2)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保障工作的主体的原则。(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原则。(4)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和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原则。(5)工会组织和新闻媒介、公众、社区依法参加安全生产社会监督、维护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合法权益的原则。2019/9/17(6)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有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的原则。(7)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的原则。(8)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中介技术服务的原则。(9)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10)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原则。(11)国家奖励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原则。2019/9/173、确立了安全生产七项基本制度(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安全生产法》第二章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组织管理和安全技术措施方面应该采取各项安全生产保障措施。(2)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制度《安全生产法》第三章规定了从业人员依法获得合同保障权;劳动安全职业危害的知情权;安全生产工作建议权;安全生产批评权、检举控告权;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权;在紧急情况下应急处置权等权利。同时从业人员也应依法履行遵章守纪、服从管理的义务;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学习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增强事故预防、应急处理能力的义务;发现隐患或不安全因素有报告和处理的义务等。2019/9/17(3)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4)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5)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6)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法》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2019/9/17①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②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③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⑤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⑥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7)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制度2019/9/17四、《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而制定的,共七章七十九条,主要介绍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方针: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2019/9/172、劳动者权利:第三十六条“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治措施的作业;(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2019/9/173、劳动者义务:第三十一条“……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4、职业病诊断:第三十九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第四十二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一)病人的职业史;(二)职业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2019/9/17五、《刑法》《刑法》规定,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新修订《刑法》的第131、132、133、134、135、136、137、138、139、146、397条等都与安全生产有关。2019/9/17六、广东省、广州市地方安全生产法规2000年2月22日广州市人大公布了《广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条例》,并于2000年5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02年10月13日讨论通过并公布了《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广东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号),结合本省实际,公布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19/9/17第二节安全生产方针2002年6月颁布的《安全生产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建议》和中共中央领导同志的一系列讲话精神,国家进一步把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充实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就是要治理隐患、主动防范事故,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思路。2019/9/17一、安全第一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必经之路首先、安全是人类的基本需要。没有安全,人就无法生存,那就根本谈不上其他要求。其次、安全是任何事业发展的基础,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发展,没有安全作保障,任何事业都无法发展。第三、安全管理是任何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企业管理不能缺少安全管理。第四、安全要求是任何产品质量标准的基本要求,我国产品质量的基本原则是“安全、可靠、耐用。”2019/9/17第五、任何基础科学技术的应用,首先要考虑的是能否安全地运行,不能安全运行的科学技术就没有生命力。第六、良好的安全环境是良好投资环境的重要条件。第七、安全是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标志性的体现,是提高人民生活素质的重要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对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第八、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发展进步,也要求安全技术水平不断发展进步,安全技术发展滞后就会阻碍其他科学技术发展进步。第九、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政治稳定。2019/9/17二、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战略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重在预防,这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先其未然谓之防,发而止之谓之救,行而责之谓之戒。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努力把安全工作防线前移,实现从事后处理到事前预防、从追究事故责任到消除危险隐患转变;要真正实现预防为主,就要花大力气,提高全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增强公民的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并且使他们掌握安全生产技术知识;企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教育企业员工自觉遵章守纪,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要确保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做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训练。这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关键举措。2019/9/17三、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必须综合治理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完整的统一体,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者之间具有内在的严密的逻辑关系:坚持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实施综合治理;只有认真治理隐患,有效防范事故,才能把“安全第一”落到实处。事故发生后组织开展抢险救灾,依法追究事故责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固然十分重要,但对于生命个体来说,伤亡一旦发生,就不再有改变的可能。事故源于隐患。防范事故的有效办法,就是要主动排查、综合治理各类隐患,把工作做到事故发生之前,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从这个意义上说,综合治理是安全生产方针的基石,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所在。2019/9/17第三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法》的颁布,确立了我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新格局。一、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二、锅炉、压力容器和其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三、职业卫生监察四、消防、交通安全和化学危险品安全。消防、交通安全仍由公安部门负责监督管理。2019/9/17五、社会公众监督《安全生产法》规定社会、公众安全生产监督的主体及形式包括了各级工会组织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新闻媒介的社会舆论监督、群众自治组织,如城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的社会监督及公众监督等。2019/9/17第二章企业员工安全生产权利保障与义务履行单位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法》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本章主要介绍如下内容: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及相互之间的关系;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保障;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履行等内容。2019/9/17第一节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及相互关系1、权利:所谓权利是指公民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可做或不做某种行为,也可要国家和其他公民做或不做某种和行为。权利首先表现为一种国家法律的规定,表现为做或者不做的某种行为。2019/9/172、义务:所谓义务,是指国家要求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国家赋于公民某种权利的同进,要求公民履行相应的义务。3、权利与义务之间的相互关系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它们共处于法律关系的统一体中。在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都是相互依存的。任何一方权利的实现,都有赖于另一方义务的履行;2019/9/17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具有以下的权利:1、劳动合同保障权2、危险有害因素的知情权《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按导致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直接原因分类,主要有如下几类:物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化学性危险和有害因素;生物性危险和有害因素;心理、生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行为性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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