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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钢股份法务部2011.08目录一、劳动合同二、保密义务三、竞业禁止四、安全防范1.劳动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1995年之前,没有统一的劳动法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施行——劳动者保护意识的形成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劳动者保护的完善和加深2劳动合同法对弱势地位保护原则:劳动合同法体现了对用人单位的合规要求,体现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倾向弱势地位群体。实际意义:违反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内容,无效。与南钢签署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地位?劳动合同内容会不会对自己不利?3.主要关注点——签订合同①用人单位用工后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签合同的,赔偿双倍工资。②超过一年再不签的,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劳动关系。③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且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4.主要关注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①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②不是“铁饭碗”,如果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14种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③必须签订的两种情形: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连续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签第三次。④目的: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较长时间的劳动合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增强劳动者对企业的认同感和责任感。5.主要关注点——约定事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6.主要关注点——用人单位可随时通知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机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劳动争议解决途径◆1.与单位协商解决2.协商不成,可以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3.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到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前置条件,只能先申请劳动仲裁,然后在对裁决不服时按法定时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1保密信息内部商业信息:客户信息、人事信息、战略计划信息、营销计划、推广及销售计划、销售渠道、采购资料、进货渠道、财务资料等等内部技术信息:工艺、生产体系、产品开发信息等等;业务及技术秘诀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计算机程序、源代码等等。2基本要求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不泄露公司的保密信息。如果公司承诺不泄露属于他人的保密信息,员工也不得泄露该保密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给公司以外的任何其他人。不得利用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为自己或任何第三方牟利。妥善保管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3实际行动不接触:不在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不去打听接触保密信息。不保存:不私自抄录、复制、电邮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携带出公司范围或者提供给他人阅读、复制、传递。不传递:不将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的传递给公司的竞争对手。不发布:未经公司授权,以公司的名义或以公司员工身份对外发布、提供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不滥用:在离开公司后,以在公司获得的保密信息为其他企业或个人服务或牟利。4违反保密义务承担的责任1民事责任—经济赔偿2行政责任—行政罚款3刑事责任—拘役、有期徒刑、罚金5刑事责任的理解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6.案例2002年12月1日,李磊(化名)应聘到英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该协议约定,无论何种原因致使协议终止,李磊应立即向公司移交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材料并办理有关手续,聘用期终止后,李磊仍负有保守自己在公司任职期间所了解到的商业秘密的义务,直到这些信息由专有领域进入公有领域。协议还约定,李磊在聘用期终止后的3年内,不得在同行单位任职,李磊若违约,要向公司支付近3年平均工资的5至10倍,而公司平常每月要支付李磊100元的保密费。判决英博公司称,2007年2月,李磊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不久,公司就发现他在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公司)工作。该公司认为,四方公司是其公司的竞争者,李磊去那里工作违反了他们之间的保密协议,遂起诉李磊。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由于李磊近3年的年平均工资为25600元,法院判决李磊支付英博公司违约金12.8万元。1定义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一般为2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二是国有投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委托或者聘任的合伙人。2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3竞业禁止处理原则◆适用范围: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它负有保密义务的人。◆适用条件: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约定◆适用期限:不超过两年◆适用成本:支付年补偿金并不低于离职前年工资收入1/3(江苏规定)注意几种情形:(1)企业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失效。(2)约定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补偿金,或者约定补偿金但未按约定支付——竞业限制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4案例2003年10月,肖某进入上海一家生产电控设备的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04年,肖某跟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合同,肖某承诺若日后离开公司,在2年内不从事与原公司同类或相关行业的工作,否则将支付违约金5万元。而公司则承诺,对于遵守竞业禁止约定的劳动者,公司会在合同期满后给予一次性补助。2007年4月,肖某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公司同意辞职并提出,肖某须遵守约定不在同行业工作。不久,肖某投身于另一家上海公司继续从事电控设备销售业务,该公司与肖某原供职的公司是竞争对手。原公司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要求肖某赔偿损失,并最终诉至徐汇法院。5判决徐汇法院审理后认为,职员肖某违反合同约定“跳槽”,从事与原公司竞争的业务,并泄露原公司商业秘密,给原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劳动法》及《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肖某的赔偿范围包括因到同类或相关行业工作的违约金5万元及因泄露商业秘密造成经济损失的2万元,合计7万元。据此,2008年3月22日,徐汇法院判决被告职员肖某赔偿原告公司损失合计人民币7万元。1.属于工伤的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2.几点注意《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用人单位安排或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应作为工作原因。用人单位组织职工观光、旅游、休假等活动,不能作为工作原因。职工利用工作之名吃喝玩乐或者从事涉及领导或个人私利的活动,不能作为工作原因。“上下班途中”应是在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醉酒”,须提供医学证据表明职工醉酒,或者有证据表明职工在工作中有严重的行为失控表现,并导致事故发生。3.不认定为工伤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新员工的建议1.珍爱生命2.持续学习3.Lost=Loss谢谢!
本文标题:法务部新员工入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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