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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本段简介国新办10日发布《中国的人力资源状况》白皮书称,2035年,我国2名纳税人供养1名养老金领取者。人社部官员表示,对是否延长退休年龄还在研究,需综合考虑人口结构和就业情况。事实上,早在几年前,关于是否推迟退休年龄就曾引发过争论。眼下,“延退”再一次被提出来,立刻成为各大网站最热门的话题之一【今日话题:退休年龄应该被推迟吗?】。记者注意到,仅腾讯网,截止到昨晚9点,就有10万人关注此事。记者注意到,目前对延退的观点,很多网友和市民各持观点,形成力挺和反对的两大派,且多数网友表示反对“延退”。早在2006年,当时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负责人就透露一个让人触目惊心的数字:当年我国养老金缺口达2.5万亿元。相关人士认为,延长退休时间,可以延迟社会保障福利支付,减轻社会负担。该人士认为,全球170多个已建立并运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正面临日益严重的支付危机,大多数国家选择把法定退休年龄逐渐延长至65岁或67岁。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朱立春认为,60岁退休(指男性)是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制定的,现在的生活环境和人们的身体状况和当时已经大不相同,现在人的平均寿命延长了,身体和心理上的健康状态也与当时相比有所优化。同理,工作寿命也有相应的变化。目前,中国人口老龄化呈现加速发展态势,甚至将超过日本,成为全球人口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国家。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将对经济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产生诸多不利影响,比如将给社会保障带来一定压力。将退休年龄延长,刚好可以缓解这样的问题。而且,就现在的人才培养来讲,一般的人在30岁以前都处在学习阶段,在30岁到45左右岁处于积累经验的状态。45岁以后各方面都已经成熟,这个年龄段正好是能够发挥足够能量的阶段。所以,延长退休年龄,对人才资源的合理应用有很大推进。“对于某些技术类或管理人员来说,他们的经验更有价值。比如医生60多岁正是临床经验丰富、科研精力充沛的时候。如果60岁就退休,那真是浪费了人力资源。”朱立春表示。“退休年龄延后势在必行。随着居民健康水平的提高,可工作的时间也大大提高,60岁对不少人来说正是老当益壮的年龄。如果推迟退休年龄,既为国家减轻了负担,也让60多岁的人继续发挥余热,是个好办法。”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胡晓燕表示,推迟退休也能够给人们心理上带来积极影响,工作和退休,人们完全处于两种生活状态和心理状态,延迟5年退休,心理的年轻状态也会延长5年。“不可否认,这给年轻人也带来了不小的压力。无论是从就业还是从事业发展的角度。”北京市社会科学发展研究中心教授谭政亮出自己的观点。他认为,近些年,年轻人的就业压力依然很大,竞争激烈,就业难也意味着一些岗位的饱和,延长退休年龄,这种饱和的消耗时间也随之推迟,这就给年轻人的就业增加了负担。而个人发展中,一般的企业单位都较青睐于用那些经验丰富的“老人”,年轻人的发展空间将受到压制。“企业发展也需要新陈代谢,延迟退休不利于企业的知识和技术更新。目前,许多行业采取‘内退’、‘退养’等多种形式,单位部分职工在法定退休年龄还未到的情况下实际上已经脱离岗位,以此来实现企业的吐故纳新,保持竞争活力。国家延迟退休,显然不符合行业发展要求。”长春市政协委员、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东区事业部高级工程师洪治平说。“我们买断工龄的等到60岁就可以拿退休工资。如果向后延迟5年,我们不是要少拿5年的退休工资吗?”市民张先生说,如果一个普通人晚退休5年,要少领到数万元的退休金。从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退休年龄普遍有后移的趋势。据资料介绍,美国的退休年龄正从65岁向70岁推延,德国与日本将退休年龄从60岁后延到65岁。西班牙也准备将退休年龄延长到67岁。就业压力和社会老龄化问题,哪一个更重要?究竟是否该延长退休年龄?省社会科学院院长邴正给出建议,延长退休年龄不如弹性退休。“对就业而言,社会发展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就业压力逐渐加大。包括农民工涌向城市,教育形式将大学生推向城市,就业难涉及的范围是不不容忽视的。延长退休年龄势必会加重就业压力。而就发展而言,年轻一代作为城市建设中的新生代,需要更多空间和机遇。”邴正表示。“而社会老龄化,退休人口的增涨为社会保障增加负担。而现在,男性60岁、女性55岁,又是完全有能力继续工作的。从这一方面看,延长退休年龄是可行的。”邴正说,“想要缓解这种矛盾,这两方面都要顾虑到,因为一旦规定延长退休年龄,那么很长一段时间里,这种规定都不会再变化,整个影响面积是很大的,所以不能草率地下决定。”为此,他建议用多元化的方式来处理这个问题。用弹性思维去指定规定,比如不一定必须将退休年龄指定在一个硬性的年龄里。可以根据不同的工种和岗位,规定只要满足相应的工作年限就可退休。“例如美国的警察,作为高危职业只要工龄满20年即可退休。延长退休年龄不如弹性退休。实行退休年龄弹性制,值得探讨与尝试。”邴正说。[1]编辑本段正文中国的人力资源状况[2](2010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目录前言一、中国人力资源的基本状况二、人力资源开发的法律体系三、履行政府公共管理服务职责四、发挥市场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五、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六、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结束语前言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13亿人口中蕴涵着极其丰富的人力资源。积极开发人力资源,充分发挥每个人的潜能和价值,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国家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的人力和智力支撑,实现由人力资源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的转变,是中国政府始终面临的重大课题和不懈推进的重大事业。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积极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制定了一系列解决就业问题和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事业的政策措施,努力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当前,中国就业形势保持总体稳定,国民受教育程度和健康水平显著提高,一大批国家建设急需的各类人才脱颖而出,为推动中国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国政府注重发挥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大力推进经济、科技、教育等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积极的就业政策,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源培养、吸引、使用和保障机制,加快人力资源法制建设,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人力资源开发道路。一、中国人力资源的基本状况人口众多、劳动力资源丰富是中国的基本国情。多年来,中国政府采取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大力加强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使中国的人力资源状况发生了显著变化。人力资源规模不断扩大。截至2009年底,中国总人口达到133474万人(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其中,劳动力资源106969万人,比2000年增加11267万人;就业人员77995万人,其中,城镇就业人员31120万人,分别比2000年增加5910万人和7969万人。国民受教育水平明显提高。中国实行教育优先的发展战略,建成了比较完善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2000年实现了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高中阶段教育普及率大幅提升,职业教育得到重点加强,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阶段。2009年,全国普通高中在校生2434.28万人,各类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2195.16万人;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在校生2144.66万人,在学研究生140.49万人。教育事业的发展,使就业人员的受教育水平显著提高。截至2009年底,全国15岁以上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接近8.9年;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为9.5年,其中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为9.9%;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2.4年。就业人员产业布局日趋优化。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第一产业就业人员比例大幅下降,第三产业就业人员比例有较大提高。2009年,第一、二、三产业就业人员的比例由2000年的50.0:22.5:27.5改变为38.1:27.8:34.1。人才资源开发取得积极进展。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人,是人力资源中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劳动者。中国政府制定和实施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统筹推进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和社会工作人才等各类人才队伍建设。经过多年努力,人才资源总量不断增加,人才素质明显提高,人才结构进一步优化,人才使用效能逐渐提高。截至2008年底,全国人才资源总量达到1.14亿人。收入、卫生、社会保障等人力资源发展的保障条件逐步改善。随着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实现了稳步增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949年的不足100元人民币提高到2008年的15781元人民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1949年的44元人民币提高到2008年的4761元人民币。国家大力开展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为国民健康水平的提高提供保障,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卫生机构28.9万个、卫生技术人员522万人、医院和卫生院床位396万张。近年来,中国政府大力推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2009年,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23550万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合计超过12亿人;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12715万人、14896万人和10876万人。中国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截至2009年底,有2347.7万城镇居民和4759.3万农村居民享受了政府最低生活保障。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有计划、有组织的大规模扶贫开发,2009年农村贫困人口减少为3597万人,贫困发生率为3.6%。二、人力资源开发的法律体系中国坚持依法治国方略,积极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为人人享有公正平等的发展权利,为科学开发人力资源提供法制保障。经过多年发展,中国逐步形成以宪法为根本依据,以劳动法、公务员法为基础,以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主体,其他单项法律和行政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的人力资源开发法律体系。促进就业的法律制度为实现扩大和稳定就业的发展目标,1994年中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提出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200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确立了国家执行“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建立促进就业的政府责任体系,实施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投资、财税政策,统筹城乡、区域和不同社会群体的就业,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职业培训制度和就业援助制度。这些法律的实施,有效推动了经济发展与促进就业的良性互动。国家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1988年以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就业促进法》专门设立了“公平就业”章,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并特别指出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国家通过立法促进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1995年以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建立了“市场引导培训、培训促进就业”的职业教育与培训机制。依托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完善多形式、多层次的职业培训,形成不同层次教育相衔接、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相沟通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制度。国家积极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1993年至今,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条件、职业资格标准、接受继续教育权利以及职业道德规范作出明确规定,规范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提高了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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