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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3、上海市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4、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二、主要行政执法事项(一)行政许可事项1、社会保险费缓缴许可2、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许可3、外国人来沪就业许可4、台港澳人员来沪就业许可(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集体合同审核(三)行政处罚事项1、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女职工及未成年工保护等行为的处罚2、对用人单位违反城镇社会保险费、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农村养老保险费、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征收与缴纳规定等行为的处罚3、对介绍、使用童工等行为的处罚4、对用人单位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等行为的处罚5、对用人单位违反招、退工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罚6、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等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7、对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等行为的处罚8、对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欠薪保障费的处罚(四)行政给付事项1、城镇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2、生育保险待遇的给付3、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4、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待遇的给付5、小城镇社会保险待遇的给付6、对企业欠薪款项的垫付(五)行政征收事项1、对城镇养老保险费的征收2、对生育保险费的征收3、对工伤保险费的征收4、对城镇医疗保险费的征收5、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6、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7、对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的征收8、对欠薪保障费的征收(六)其他执法事项1、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监督检查及处理2、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以及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等的监督检查和处理三.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合同法》(二)行政法规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失业保险条例》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4、《工伤保险条例》5、《劳动保障监察条例》6、《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7、《残疾人就业条例》(三)地方性法规1、《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2、《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征缴若干规定》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4、《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四)部门规章1、《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3、《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4、《社会保险登记暂行办法》5、《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6、《集体合同规定》7、《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五)市政府规章1、《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2、《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3、《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4、《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5、《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6、《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7、《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8、《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9、《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二、上海人事相关政策收集一、最低工资从2008年4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840元调整为96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从2008年4月1日起,本市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7.5元调整为8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二、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1、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2、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三、工资总额使用手册1、企业或代表机构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本市工资增长指导线,编制当年度使用从业人员、报酬总额计划后,填入《手册》,报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由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附贴《备案凭证》。2、企业或代表机构在基本帐户开户银行或有关金融机构凭已附贴“备案凭证”的《手册》领取工资。3、企业或代表机构无论是采用现金还是采用转帐(包括信用卡、委托代发)、内扣等形式领取工资,都应如数填入《手册》,开户银行据以支付。4、年平均人数按本企业当年度使用从业人员的预计数记入;5、报酬总额按本企业当年度使用的工资总额及发放劳务人员的劳务费预计数记入。四、集体协商1、企业不是必须签订集体合同。2、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下列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本企业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后确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3、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或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五、残疾人保障金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2、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均须按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一名盲人按两名残疾人计算)。但属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型企业、事业单位除外。3、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4、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6%的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5、单位必须在每年2月底前,填写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劳动情况表和残疾职工情况表,并报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六、欠薪保障金1、本市范围内的企业和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当按户缴纳欠薪保障费。2、企业每年缴纳一次欠薪保障费。缴费的具体数额,为本市公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数额。3、市社保中心每年10月份向各缴费企业发出缴纳欠薪保障费通知书,缴费企业应根据市社保中心的缴费通知规定的日期按时足额缴纳欠薪保障费。企业未按规定足额缴费的,由市社保中心移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实施监察。4、因企业进入破产、解散、被撤销清算程序,且无力或暂时无力支付欠薪,劳动者需要提出垫付欠薪申请的,应由企业或企业清算组织预先向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受理点出具情况证明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实该企业欠薪及无力支付的专项报告,经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点审核同意后,由企业或企业清算组织负责告知劳动者提出垫付欠薪申请,并集中办理申请手续。七、高温费1、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天不低于10元。2、企业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条件,建立高温季节津贴制度,并通过民主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的高温季节津贴发放条件、范围及具体标准。3、企业在发放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不能影响高温岗位工作劳动者的高温岗位津贴的发放,并继续做好高温季节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八、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需要安排职工机动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九、社会保险费基数1、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根据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相应确定,其数值根据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按四舍五入原则先进到角再进到元。2、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应按新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3、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和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当年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4、缴费单位应当按本单位上年度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且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年工资性收入,于每年的3月底前向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申报手续。区社保中心根据缴费单位申报的有关资料和经职工本人确认的上年度工资性收入,核定其缴费基数。5、市社保中心应组织专项稽核。市劳动保障局将通过抽样形式对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以及相关的缴费人数等情况组织专项审计。十、综合保险1、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包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三项保险待遇。2、从事家政、农业及引进人才不适用综合保险。3、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基数,为其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总人数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按照缴费基数12.5%的比例,缴纳综合保险费。4、外来女职产假工资由公司承担,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十一、病假及医疗期1、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2、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不得低于24个月。3、病假工资患病六个月以内(疾病休假工资)患病六个月以上(疾病救济费)连续工龄不满二年满二年不满四年满四年不满六年满六年不满八年满八年及其以上不满一年满一年不满三年满三年及其以上本人假期工资基数60%70%80%90%100%40%50%60%4、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5、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标准不包括应由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本市的相关政策还明确规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的80%。6、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累计病休时间超过按规定享受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7、假期工资计算基数确定: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正常工作工资的70%。十一、工伤用人单位应当自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自工伤人员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期间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发生事故伤害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护理费由工伤基金支出。十二、生育保险1、用人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本单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