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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可链接到所需内容)一、劳动用工(1)招工(2)退工(3)登记备案手续涉及的有关事项(4)劳动合同的有关期限(5)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②生育保险登记、变更、注销二、工作时间(1)标准工时(2)延长工作时间(3)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三、劳动报酬(1)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附:本市历年平均工资(2)工资增长指导线(3)最低工资标准附:历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4)工资的折算(5)加班工资(6)中夜班津贴(7)假期工资四、各类假期(1)法定节假日(2)年休假(3)婚假(4)丧假(5)探亲假①职工探亲②归侨、侨眷职工探亲③台胞、台属职工探亲五、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1)医疗期标准(2)病休假期工资①疾病休假工资的计算②疾病休假工资最低标准六、女职工劳动保护(1)生育假期(2)节育手术假期和待遇(3)女职工权益保障七、经济补偿(1)经济补偿的几种情形附:上海市劳动和同条例规定的经济补偿(2)经济补偿计算口径及计算基数(3)医疗补助费八、城镇养老保险(1)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附:养老保险历年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3)职工退休条件2劳务派遣(4)职工退职条件(5)特殊工种人员退休条件(6)养老金的计发办法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九、医疗保险(1)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①用人单位②职工个人(2)个人医疗账户①账户构成②按市平均工资计入个人账户的标准(3)在职职工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和个人自负比例(4)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和个人自负比例(5)使用药品的费用支付十、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办法十一、工伤保险(1)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技术和比例(2)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计算办法(3)工伤认定申请(4)工伤劳动能力鉴定(5)工伤致残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6)工伤致残待遇——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7)伤残津贴和护理费——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8)因工死亡待遇——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9)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十二、失业保险(1)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2)失业保险金的支付标准(3)失业保险金的计算(4)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规定十三、农村养老保险(1)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十四、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项目十五、小城镇社会保险(1)基本社会保险3附:外来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表(2)门急诊补充保险(3)按镇保办法计发养老金的标准十六、福利待遇(1)职工福利费的提取和使用(2)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附:历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上、下限(3)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比例(4)高温季节津贴(5)保健食品费(6)幼托收费和补贴标准(7)职工出境定居离职费(8)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9)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待遇(10)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11)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企业年金(13)独生子女费十七、非全日制劳动用工(1)每月工作时间、最低工资标准(2)招退工、劳动报酬(3)社会保险费缴纳和待遇十八、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十九、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二十、定居国外人员在乎就业管理办法二十一、社会保险缴费标准2008年度本市社会保险缴费标准表二十二、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劳动仲裁管辖二十三、法律责任二十四、其他(1)个人所得税①工资薪金收入②年收入12万元以上纳税申报③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④经济补偿金收入⑤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2)企业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标准(3)小企业欠薪保障金(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5)培训见习补贴(6)勤工助学劳动的报酬(7)被拆迁公民的公假(8)无偿献血规定(9)协保人员特殊待遇二十五、发文单位说明发文单位说明41)重新就业的社会保险费处理2)大龄协保人员就业补贴(10)退(离)休人员的聘用(11)居住证申办户口第一章劳动用工一、招工文号标题内容摘要执行时间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就发[2003]28号关于印发《关于改进本市单位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意见》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含建立标准劳动关系和特殊劳动关系),应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向本市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所办妥招工登记备案手续。用人单位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填写一式三联的“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并盖章。第一联名册由用人单位直接送达或快递、挂号邮寄至职业介绍所。2003.7.1二、退工文号标题内容摘要执行时间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就发[2003]28号关于印发《关于改进本市单位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意见》的通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工作)关系后(含标准劳动关系和特殊劳动关系),应在7日内向职业介绍所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用人单位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填写一式四联的“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并盖章。第一联证明由用人单位直接送达或快递、挂号邮寄至职业介绍所。2003.7.1文号标题内容摘要执行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2008.1.15三、登记备案手续涉及的有关事项文号标题内容摘要执行时间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就发[2003]28号《关于改进本市单位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意见》的通知用人单位使用持有《劳动手册》或《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的劳动者,除办妥招工或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外,还应在其持有的《劳动手册》或《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内做好相应的招工或退工日期记载,并盖章。《劳动力登记表》内的招工或退工日期也由用人单位记载,并盖章。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为全日制职工的(指标准劳动关系),在办理招工或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后,必须按国家和本市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劳动者人事档案的调集、保管、转移等工作。用人单位调集、转移劳动者的人事档案应持“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第二联)或“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第二联),到受理招工或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职业介绍所联系办理劳动者人事档案调、转移等事宜。用人单位也可向职业介绍所申请,直接在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网址:)上办理劳动者的招工或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用人单位使用“协保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企业内退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和聘用退休人员或使用持有引进人才《上海市居住证》(A类)人员,以及用人单位以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性是使用的劳动者,均应按规定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用人单位使用劳务型公司输出的劳动者,由劳务型公司负责办理劳动者的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输入单位不必重复办理。2003.7.16四、劳动合同的有关期限文号标题内容摘要执行时间中华人们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1.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4.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的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经费,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竞业限制期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2008.1.1五、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7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文号标题内容摘要执行时间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基发[1999]74号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交易下有关资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企业单位法人代码证。缴费单位就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1.单位名称;2.住所或地址;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4.单位类型;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6.主管部门;7.隶属关系;8.基本账户开户银行。缴费单位应当自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资料:1.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申请书;2.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机构鼻准或宣布变更证明;3.单位法人代码证;4.社会保险登记证;5.其他资料。缴费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在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1.缴费单位办理了注销工商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终止的;2.缴费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缴费单位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应提交的有关资料:1.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2.注销工商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终止的文件;3.其他材料。1999.9.20②生育保险登记、变更、注销文号标题内容摘要执行时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1.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城镇生育保险登记手续。2.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城镇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2001.11.1二、工作时间8一、标准工时文号标题内容摘要执行时间国务院令第174号国务院关于修订“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它工作和休息办法。1995.5.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1995.1.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8】3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2008.1.3二、延长工作时间文号标题内容摘要执行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1995.1.19三、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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