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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暨南國際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勞資協商會議通過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第298次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南投縣政府府社勞資字第09701563720號函核備第一章總則第一條〈訂定目的〉國立暨南國際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健全約用人員管理制度,依據「勞動基準法」、教育部頒「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國立大專校院行政人力契僱化實施原則」及相關法令訂定本工作規則。第二條〈適用對象〉本規則所稱約用人員,指因應各單位業務需要,於本校校務基金年度自籌經費範圍內進用之人員。本校編制內職員官職等列薦任第七職等以下之職務出缺時,得控留員額改以約用人員進用,所需經費由前項規定範圍內支應。第二章進用第三條〈職稱及資格條件〉約用人員之進用除注意其品德外,並應具擬任工作所需知能條件。約用人員依工作性質、職責程度及專業知能條件分以下四種:一、約用書記:應具高中(職)以上學歷。二、約用辦事員:應具專科以上學歷。三、約用助理員:應具大學以上學歷。四、約用組員:應具碩士以上學歷。各單位一般行政業務以進用約用助理員為原則,因業務需要擬進用約用組員者需敘明理由簽准。因業務需要進用具有專業證照者或特殊專業人員,需敘明理由簽准,並以其專業職稱進用。第四條〈進用程序〉各單位約用人員之進用,應採公平、公正、公開方式,並循下列程序辦理:一、提報進用約用人員申請書(如附件一):說明進用理由、工作項目、所需資格、約用期限及報酬等,循行政程序簽奉核准。二、公告:將徵才資訊刊載於報刊或網路。三、初審:由用人單位聘請適當人員五人以上組成甄選小組,辦理甄選,擇優選取三人(參加甄選人員少於三人者不在此限)。四、複審:通過初審人員之甄審評分表(如附件二)、初審成績統計表及個人基本資料,送人事室提本校約用人員甄審委員會複審,陳校長核定後進用。前項約用人員甄審委員會置委員五人,由教務長、總務長、主任秘書、人事室主任及用人單位主管組成,以教務長為主席,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第五條〈廻避進用〉直屬主管之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廻避進用。應廻避人員在各該主管接任以前進用者不在此限。第三章勞動契約第六條〈契約種類〉約用人員之進用應依業務需要與約用人員簽訂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如附件三)。前項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之認定,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新進約用人員得依用人單位需求先予試用一個月至三個月,試用期滿表現良好者再予訂立契約,其約用期間追溯至試用日起生效。試用期滿表現不合格不予錄用,除發給試用期間薪資外,並依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條規定辦理。第七條〈約用期間〉約用人員約用期間,以一年為原則,年度當中進用者,約用期間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計畫完成之期限在一年以內者,應按實際所需時間約用。其完成期限超過一年時,每年年終考核合格者得續約一次,至計畫完成時為止,其約用期限超過三年時應檢討之。第八條〈資遣事由〉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校應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機關裁併時。二、業務或人事費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約用人員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對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六、普通傷病假逾限經核准辦理留職停薪滿一年仍未能痊癒者。七、年終考核考列丙等者。約用人員在產假期間或職業災害期間,本校不得單方終止契約;但本校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無法繼續約用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資遣。第九條〈資遣預告〉本校依前條規定終止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下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約用人員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本校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第十條〈資遣費〉本校依前二條規定終止約用人員契約時,其資遣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按九十七年一月一日適用該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第十一條〈解約〉約用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校得不經預告予以解約,不發給資遣費: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本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本校教職員工生等及其家屬,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故意損耗儀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本校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本校技術上、營運上之秘密,致本校受有損害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無正當理由繼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或扣全日酬金日數逾當年度契約期間十二分之一者。六、受有期徒刑以上刑期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七、有性騷擾、性侵害或妨礙風化之行為,情節重大者。本校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十日內為之。第四章薪資第十二條〈薪資標準〉約用人員報酬依本校約用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表規定支給(如附件四),並依簽准進用之職稱最低薪級起薪,不得以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晉薪。進用具有專業證照者或特殊專業人員,得專案簽准依「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支薪,標準如下(如附件五):一、具與擬任職務相關丙級證照,按第六等支薪。二、具與擬任職務相關乙級以上證照,或經專門職業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具師級證書者,按第七等支薪。曾任本校職務且與擬任職務工作性質相近、職級相當之專任年資,每滿一年得提敘薪級一級,以敘至各該職稱(或等級)本薪最高級為限。第十三條〈薪資發放〉本校於每月十日前核發約用人員當月薪資,遇例假日順延。新進人員應自到職日起三日內繳交相關文件完成報到手續後始辦理敘薪,並自到職日起計支薪。本校不得預扣約用人員薪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第十四條〈年終獎金〉約用人員於當年十二月仍在職者,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定支給年終獎金。第五章差勤第十五條〈出勤管理〉約用人員應按時出勤,不得遲到、早退或曠職,除另經簽准外,應依本校彈性上下班刷卡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並由用人單位負責督導。第十六條〈工作時數〉本校約用人員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經徵得約用人員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兩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十七條〈休息時間〉本校約用人員於每日十時至十時十五分及十四時至十四時十五分各休息十五分鐘,中午不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本校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第十八條〈延長工時〉本校有使約用人員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以下簡稱加班)。加班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加班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第十九條〈延長工時薪資〉本校依前條延長約用人員工作時間之薪資,依下列標準支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薪資加給三分之一。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薪資加給三分之二。第二十條〈天災、事變出勤〉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本校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約用人員之例假、休假及特別休假。停止假期之工資加倍發給,並於事後補休。前項停止約用人員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依第一項加班者,得於事後完成申請加班程序。第二十一條〈加班申請〉加班應經單位主管依實際業務需要指派,並事先填報加班單,經一級主管核准,並依規定刷到退,未依規定辦理者不得視為加班。例假日及寒暑假期間除有第二十條情事,或實施輪班制於正常排班後仍有延長工作時間需要,或因開會或辦理重要專案業務者外,一律不得申請加班。於學期期間之正常工作日申請加班一日不得超過四小時,於例假日加班一日不得超過八小時,並以事後補休為原則;申請支領加班費者,一日不得超過四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二十小時。依第二十條加班者,得於事後申請完成核備程序,申請加班費得不受前項限制。第六章給假第二十二條〈例假〉約用人員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第二十三條〈休假〉約用人員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與「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規定不一致部分,悉調移至週六放假,調移後之紀念節日當日為正常工作日,約用人員應於該日出勤工作,不視為加班。(如附件六)第二十四條〈特別休假〉約用人員在本校繼續服務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休假期間薪資照給。一、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給七日。二、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給十日。三、滿五年者,第六年起,每年給十四日。四、滿十年者,第十一年起,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以前到校服務滿三年至四年,於九十六年度已核給十四日特別休假者,不受前項第二款限制。新進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起核給特別休假。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約用人員申請特別休假應與用人單位主管協商排定日期,並依請假程序辦理,始得休假。約用人員當年度特別休假應全部休畢;應休而未休者,不發給未休日數之工資,得申請保留至次年申請補休,但於次年仍未休畢者,視為放棄。第二十五條〈請假種類〉約用人員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假別如附件七)。約用人員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應以特別休假扣抵,無特別休假可資扣抵時,以曠職論。約用人員請假應事先填具請假單,檢附證明文件,經單位主管核准後轉送人事室,如遇緊急情形無法親自請假,得由他人代辦請假手續。第七章考核第二十六條〈考核委員會〉本校為審議約用人員考核事項,設約用人員考核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以教務長及人事主管為當然委員並由教務長為召集人,餘由校長就本校一級主管遴定人選聘任之,開會時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第二十七條〈考核類別〉約用人員之考核區分如下:一、平時考核:至少於每年六月應辦理一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由單位主管隨時辦理考核(平時考核表如附件八)。二、年終考核:於每年十二月仍在職者,於年終辦理年終考核,由單位主管初核,送人事室提本校約用人員考核委員會審議,陳校長核定。(年終考核表如附件九)。第二十八條〈考核結果〉考核結果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平時考核之獎懲紀錄作為年終考核評定之重要參考依據。平時考核結果確有工作不力或違反契約之事實情節重大者,依第十一條規定解約。二、年終考核分甲等、乙等及丙等三等次,各等次獎懲如下:(一)甲等(八十分以上):續約一年,服務滿一年者晉本薪一級。(二)乙等(七十分以上):續約一年,不予晉薪。(三)丙等(六十九分以下):不予續約。第八章保險及福利第二十九條〈勞保與健保〉約用人員於約用期間,應依法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並依相關法令享有保險給付權利。第三十條〈福利〉本校約用人員得享有以下福利事項:一、參加本校舉辦之文康活動。二、參加本校教職員工社團。三、其他經行政程序核定之福利事項。第九章退休、離職、撫卹第三十一條〈提繳退休金〉本校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於約用人員約用期間依其每月薪資之百分之六按月提繳公提退休金至勞保局個人退休專戶;約用人員得在其每月薪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於每月薪資中扣繳。第三十二條〈自請退休〉約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一、服務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二、服務二十五年以上者。第三十三條〈強制退休〉約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得強制其退休:一、滿六十五歲者。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本校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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