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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组织生活会个人发言材料精选4篇【前言导读】由网友为您整理收编的“营商环境组织生活会个人发言材料精选4篇”精选优质范文,供您参考学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支持吧!优化营商环境,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新形势新发展新要求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需要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营商环境组织生活会个人发言材料7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营商环境组织生活会个人发言材料1按照学校党支部关于本次组织生活会的安排,我着重从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和履职践诺、担当作为、真抓实干、遵规守纪等方面,查找差距和不足,通过深刻自省,深挖思想根源,明确了下一步工作的努力方向和整改措施。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一、存在的问题及表现(一)在学习贯彻党的精神方面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解不深刻,在学懂、弄通、做实精神方面做得不够,在搞好理论武装、加强思想建设方面还存有差距。精神学习不深不透,满足于一知半解,特别是在将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与实际工作相结合,还没有达到融会贯通的境界。反映出对马克思主义知行统一观的认识还不够充分,理论的功底不深,还没有学会运用这些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解决实际问题。考虑问题站位不高,大局意识不强。(二)理想信念不坚定严守党的纪律表现于行为作风,根本在理想信念、在立场观点、在思想情感。理想信念不实,政治敏锐性就差;精神上“缺钙”,状态上就松懈;虽然自己能够坚定政治信念,遵守党的纪律,但是对“四个意识”、“四个自信”、“四个服从”重要性的认识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对于圈子文化、好人主义的危害性缺乏深刻认识。(三)党性修养有所忽视和放松随着年龄的增长,放松了党性修养的锻炼和提升,不能严格按照共产党员的条件要求自己,政治意识、大局意识都有所淡化。理想信念讲得少了,艰苦奋斗的意识也不像过去那么强了,用科学的方法去解决实际矛盾的能力也减弱了。缺乏应有的敬业精神、求真务实、埋头苦干、主动担当,在艰巨繁重面前,有畏难情绪,在问题矛盾面前退缩,在点滴成绩面前,沾沾自喜,在本职工作岗位面前,安于现状、不思进取。这些归根究底都是因为党性修养还有一定差距。(四)党的宗旨观念有所淡化因在思想上、行动上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在实际工作中,总是把业务工作放在首要位置,同领导的联系有所减少,同时存在重视师生是否满意,家长是否满意的想法,而没有站在领导的立场考虑问题,导致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离领导的要求有一定差距,无形中脱离了领导,脱离了工作中的关键环节。二、努力方向和改进措施(一)坚定理想信念,夯实理论基础学习贯彻党的精神,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要把学习贯彻党的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坚持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要自觉地学、有计划地学、持之以恒地学。(二)坚持知行合一,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切实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做到“四个服从”,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对党绝对忠诚,做政治上的明白人。自觉把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具体任务结合起来,与岗位工作结合起来,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和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投入到推动工作中去。营商环境组织生活会个人发言材料2按照党工委要求,本人围绕“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创造一流发展业绩”主题,结合个人思想和工作实际,认真查找、深刻剖析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存在问题1.践行“四个排头兵”要求方面。一是产业研究不深入。对新兴产业的资源配置、影响因素、支持政策等问题研究不深不透,特别是在园区发展什么产业上没有厘清思路,造成产业方向不明确。二是创新驱动不充分。科技创新工作系统谋划不到位,工作方法较单一。园区内高端人才、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研发平台等创新要素比较缺失。三是开放发展不主动。思想认识具有片面性,存在经验主义,习惯于按部就班。对新问题、新情况、新形势缺乏研究和知识储备。四是深化改革不到位。改革发展意识不强烈,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不够强。对园区发展前景思考不全面,缺乏改革创新的勇气。2.保持“非一般”状态方面。一是主动担当意识不强。工作中存在满足于现状,求稳思想较重,对于工作抱有“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思想,面对新情况、新问题,主动担当作为的意识不强,深感知识贫乏、本领恐慌。二是攻坚克难斗志不足。平时工作中站位不高,没有站在全区、全局的角度上看待问题,更多的满足于完成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习惯于按经验、惯例办事,缺乏迎难而上、敢闯敢干、攻坚克难的信心和斗志。3.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方面。一是服务企业不到位。深入企业服务不频繁,到了企业只注重了解想要了解的问题,站在企业立场谋划工作、思考问题少,认真分析企业问题,解决企业实际困难不够到位。二是联系企业不紧密。存在过多跑企业会打扰到企业的思想,因此存在经常在办公室打电话沟通现象,与企业面对面联系少,存在工作不接地气情况。4.坚持“亲”“清”政商关系方面。一是把握亲清政商关系内涵不到位。对亲清政商关系内涵把握不准,掌握不透,与企业交往时,思想上存在顾虑。二是坚持清亲政商关系不全面。害怕过多接触企业说不清,下意识地为了避嫌而与企业疏远了,对企业实际情况掌握不够,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强。二、改进措施1.提升能力素质。努力培养着眼大局的视野,增强战略思维能力,加强工作思考和谋划,立足实际创新作为。加强对新问题新情况的研究分析,破除惯性思维方式,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做法。带着问题学习新思想、新知识,提升解决问题的能力素质。2.强化担当作为。敢于担责任,勇于挑担子,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每一项工作,做到问题面前不回避,压力面前不躲闪,保持奋发有为、干事创业的精神状态。3.改进工作作风。在工作中多深入企业、深入实际,强化问题导向,开展调查研究,多听来自企业的需求和建议,提高服务企业的针对性、有效性,切实帮助他们出主意、想办法、解难题、促发展。4.强化政商互动。通过定期走访、列出清单、做好台账、等方式,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诉求、困难,抓好政策落地执行,细化量化帮扶措施。营商环境组织生活会个人发言材料3第一条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和责任追究的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有利于市场主体发展的环境。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树立主动、协作、高效、廉洁的服务理念,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制度和具体措施,营造开放包容、合作互利、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营商环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建立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增强市场服务意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政府支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市场主体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汇集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以及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无偿的咨询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以新闻发布会、书面问答、在线访谈、专家解读等形式,对涉及市场主体的简政、减税、减费、项目申报、经费补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宣传、解读,提示市场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服务和职业技术培训。第八条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九条司法机关应当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依法化解各类纠纷,保护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以及企业家和从业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推动形成平等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第十条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创新宣传方式,系统宣传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成果,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舆论监督,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第二章市场主体保护第十一条市场主体一律平等,其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生产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经营范围。第十三条市场准入实行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应当列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禁止或者限制市场主体进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并向社会公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第十四条非公有制市场主体与国有市场主体享受同等待遇,已经向市场开放或者承诺开放的领域,民间资本均可进入。禁止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禁止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保护本地和外地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督管理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第十六条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完善境外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依法转移其投资收益。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采购等合同、协议,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政府有关机构职能或者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由此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十八条市场主体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并有权咨询有关情况以及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适时进行清理和评估,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者有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倾向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予以公布。市场主体认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损市场公平、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制定机关予以审查,制定机关应当在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加入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评比、评估、升级、排序、表彰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评选。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其他服务机构现行的证明事项或者盖章环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办事单位能够通过网络自行核实或者信息共享方式办理的;(三)能够通过申请人现有证照、凭证证明的;(四)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者提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