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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问题汇总深圳市土木建筑学会给排水专业委员会黄晓家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12号强条共41条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4年10月1日新规范出台后,有很多问题,协会组织各大设计院和强审单位,针对各单位提出的问题,共同讨论,形成一定的共识,作为大家执行规范的参考。作为设计人员,要严格执行规范,不要去指责规范的对与错,任何人的讲解都不能替代规范,如果出问题,规范是唯一的依据。规范把安全可靠放在第一位,其次才是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问题1)3.1.1规定:仓库和民用建筑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1起确定。但表3.2.2对人数>2.5万人时,城镇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为2起。请问:对于超大建筑群,若人数超过2.5万人,究竟是按1起火灾,还是2起火灾?3.2.2条是否仅适用于市政消防给水设计,并不适用于民用建筑消防设计?回答:民用建筑无论规模、体量、人数等,均按1起火灾考虑。3.2.2仅适用于市政消防给水设计,不适用于民用建筑消防设计。(市政消防和室外消防的区别)电子版的原文3仓库和民用等建筑,当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000m2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1起确定;当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00m2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2起确定,多栋建筑时,应按需水量大的两座各计1起,当为单栋建筑时,应按一半建筑体量计2起。(问题2).3.3.2条注1:什么叫“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建筑物间距多少的两栋建筑需要计相邻的体积?回答:(1)两座小型多层住宅或办公楼的间距小于二栋建筑物所需的防火间距时,该两座建筑物即为成组布置的建筑物。(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5.2.3条:“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住宅或办公楼,当建筑物占地面积的总和小于等于2500㎡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该条的条文解释:“本条主要是为了解决在城市用地紧张的条件下小型建筑的布局问题。......住宅、办公楼等单一使用功能的建筑,当数座建筑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防火分区昀大允许面积时,可以把它视为一座建筑。允许占地面积在2500㎡内的建筑,可以成组布置,对组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这是考虑必要的消防车道和卫生、安全等要求,也是昀低的间距要求。......”(问题3).3.3.2注4规定,当单座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万㎡时,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表规定的昀大值增加一倍。请问:单座建筑总建筑面积如何计算?某建筑群地下室较大,请问总建筑面积仅指地上单栋建筑的面积?还是地上单栋+地下建筑的总面积?也或地上总建筑面积+地下总建筑面积?回答:单座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地上各栋的建筑面积之和+地下室总建筑面积;规范组对单座和单栋有不同定义,其中地下室投影线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含地下室)统称为单座建筑;地下室上方的独立建筑称为单栋建筑。此外,两个地下室间以通道相连,且该通道仅考虑通行,不考虑停车,且两个地下室之间有防火门分隔,则算两个地下室。(问题4).3.3.2条和3.5.2条:(1)地下建筑是指独立建造的地下建筑,还是包含建筑物附属的地下室?(2)带地下车库的建筑物,室内和室外消火栓水量是否按照地上建筑和地下建筑分别取流量,然后选大者为设计流量?(3)单独的地下建筑作为人防用,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套用地下建筑还是人防?回答:(1)地下建筑仅指独立建造的地下建筑,不含建筑物附属的地下室。(2)带地下车库的建筑物,地下室消防流量按地下车库消防规范取值,而不是按地下建筑考虑;但除地下车库以外的其他附属地下建筑(如商业等),均参照地下建筑取值。(3)取地下建筑和人防建筑的大者。(问题5).新规范取消了“商住楼”的概念,用水量是否参照相应的“公共建筑”?回答:商住楼的室外消防流量按表3.3.2的公共建筑取值;商住楼的室内消防流量按表3.5.2的其他建筑取值(多层),或公共建筑取值(高层);商住楼的火灾延续时间按表3.6.2的其他公共建筑考虑。(问题6).3.5.2条注3:“当一座多层建筑有多种使用功能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分别按本表中不同功能计算,且应取昀大值”。请问如下三类建筑单体的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水量的确定是否正确:问(1):假设有一栋高度22米的住宅楼:一层是层高5米的商业,面积800平方米,即体积V=4000立方米;二层以上是住宅,住宅楼层总高度17米。单独按首层商业计,体积小于5000,可不设消火栓;单独按住宅楼层计,高度小于21米,可不设消火栓。是否该栋建筑可不设消火栓?回答:(1)规范中的建筑高度、层数、体积等建筑基础参数均是按整栋计算,不能随意拆分。对于本案例,若商业分隔较小,可定性为商业网点,则该项目为住宅建筑,由于其建筑高度>21米,故应设室内消火栓。问(2):假设有一栋高度22米的住宅楼:一层是层高5米是商业,面积1200平方米,即体积V=6000立方米;二层以上是住宅,住宅楼层总高度17米。单独按首层商业计,体积大于5000,需设消火栓,水量15L/S;单独按住宅楼层计,高度小于21米,可不设消火栓。是否该栋建筑仅首层商业设消火栓即可?回答:(2)规范中的建筑高度、层数、体积等建筑基础参数均是按整栋计算,不能随意拆分。对于本案例,若商业分隔较大,不能定性为商业网点,则该项目为商住楼,属于多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24米),由于建筑高度>15米,体积>10000m³,故全楼均应设室内消火栓,且室内消火栓流量按表3.5.2取值为15L/s。问(3):假设有一栋高度27米的住宅楼:一层是层高5米是商业,面积1200平方米,即体积V=6000立方米;二层以上是住宅,住宅楼层总高度22米。单独按首层商业计,体积大于5000,需设消火栓,水量15L/S;单独按住宅楼层计,高度大于21米,需设消火栓,水量5LS。选15L/S,设计是否正确?回答:(3)规范中的建筑高度、层数、体积等建筑基础参数均是按整栋计算,不能随意拆分。对于本案例,若商业分隔较大,不能定性为商业网点,则该项目为商住楼,属于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24米),故全楼均应设室内消火栓,且室内消火栓流量按表3.5.2取值为20L/s。(问题7).表3.5.2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中“地下建筑”是专指独立的地下建筑还是也指附属在建筑物(群)内的地下建筑,如建筑物(群)下方的地下室?回答:表3.5.2中的地下建筑仅指独立建造的地下建筑,不含建筑物附属的地下室;对于地下室为车库时,其消防流量按地下车库消防规范取值,而不是按地下建筑考虑;但除地下车库以外的其他附属地下建筑(如商业等),均参照地下建筑取值。(问题8):3.5.3中提出“当建筑物室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一种或两种以上自动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高层建筑当高度不超过50m,且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超过20L/s时,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按本规范表3.5.2减少5L/s;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减少50%,但不应小于lOL/S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可减少50%,但不应小于10L/s;请问:本条中的全保护是何意?若某住宅楼,住宅部分仅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地下室部分设有自喷+消火栓系统,该建筑(住宅+地下室)属于自喷全保护吗?是否仅将地下室作为自喷全保护?地下室可否认为是多层,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减少50%?回答:建议尽量不要减少;若减少,则全保护是指整个建筑所有部位均设有自动灭火的情况,如某建筑地下室、裙房、住宅公共走道等部位均设有自喷,但住宅户内未设自喷,也不算全保护;但某建筑地下室、裙房、住宅均设自喷,仅楼梯间未设自喷,可算全保护。(问题9):表3.6.2条中公共建筑还是按老规范分类,综合楼等延续时间按3小时,但表3.5.2水量表中高层民用建筑已经没有综合楼、商住楼这种分类,只有一类公建和二类公建,火灾延续时间该如何选用?回答:消防流量和火灾延续时间对应的建筑分类可以不一样。建筑物室内消火栓用水量按表3.5.2取值;火灾延续时间按表3.6.2取值。综合楼和商住楼均按公共建筑考虑,其中商住楼的室外消防流量按表3.3.2的公共建筑取值;商住楼的室内消防流量按表3.5.2的其他建筑取值(多层),或公共建筑取值(高层);商住楼的火灾延续时间按表3.6.2的其他公共建筑考虑。综合楼参照执行。(问题10):4.2.2-2条“市政给水管网应为环状供水”,如近期市政管网为枝状,远期成环状,设计条件是否可按远期考虑,认证为两路消防供水?回答:设计条件只能按市政现状进行考虑,即便远期为环状,设计时也不能认证为两路消防供水。(问题11)4.2.2-3条“应至少有两条不同的市政给水干管上......”,如同一侧的同一根市政给水管引入两路,中间加分隔阀,是否可认证为两路消防供水?回答:同一侧的同一根市政给水管引入两路,中间加分隔阀的情况,不能认证为两路消防供水。至少要求两个市政接口来自不同的市政道路。(问题12):4.3.6条:“消防水池的总蓄水有效容积大于500m3时,宜设两格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当大于1000m3时,应设置能独立使用的两座消防水池”。4.3.11-5:“高层民用建筑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池总有效容积大于200m3时,宜设置蓄水有效容积相等且可独立使用的两格;但当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应设独立设置的两座”。请问两格和两座的概念是否意为两格可以共用隔墙作为池壁,而两座则必须是有分别独立的池壁,不可共用隔墙?回答:两格是指可共用隔墙作为池壁,两座则必须是有分别独立的池壁(两座池壁紧贴也可,但建议结构尽量脱开独立),不可共用隔墙。考虑地震、沉降等原因,两座的安全性高于两格。此外,对于2000m³的水池,仅分为两座1000m³的独立水池即可,水池内不必再分两格。(问题13).4.3.7条(1)是否所有储存室外消防用水量的消防水池都必须设计取水口,如果已经设置室外消防增压水泵及稳压设备是否还需要设置取水口?(2)当室外消火栓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供给时,当地下室有二层或只有一层地下室,地下室一层层高大于6m,且消防泵房放置在地上一层有困难时,如何考虑?回答(1)对于储存室外消防用水或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即便已设置室外消防增加泵,仍需设至少一个消防取水口。(2)必须创造条件满足消防车吸水高度不大于6.0m的要求,如通过提高消防水池的昀低水位,满足吸水高度。(问题14).4.3.7条,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建筑物在取水口150m保护半径范围内,是否可不设室外消防泵?(根据黄晓家教授所讲,设一个取水口是考虑电气火灾等情况,拉闸断电,与电专业的规范,在任何情况下均保证消防供电相矛盾,且仅设一个取水口,150m范围外的区域也无法保护到。)回复:当该消防水池符合4.3.7条要求,并且吸水口数量(一个吸水口流量按10~15L/S计)满足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时,可不设室外消防泵。(问题15).4.3.9条消防水池昀低水位如何设置,是否高于水泵吸水管即可?火灾初期水泵启动时,消防泵必须考虑自灌式,那么,水池昀低水位时,消防泵是否还需要考虑自灌呢?回答:(1)消防水池的昀低水位应根据水泵自灌要求确定,具体参见图集04S204,一般高于水泵出水管放气孔。(2)根据5.1.12规定:消防水泵应采取自灌式吸水,虽然正文中并未明确自灌水位是火灾初期水位还是昀低水位,但条文说明中已经提出应保证消防水泵随时启动,因此,当消防水池处于昀低水位时,也应考虑自灌式;具体做法可参见图集04S204。(问题16):4.3.11规定,除可一路消防供水的建筑物外,向高位消防水池供水的给水管不应少于两条。问:超高层的消防转输水箱的转输管也要遵守吗?回答:消防转输水箱的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本条限定的对象是高位消防水池,而非高位消防水箱,两者是有区别的,故对于向高位消防水箱供水的生活给水管,只设1条即可。
本文标题:141211黄晓家水消防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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