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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文件和管理程序AdministrationDocument&ManagementProcedure页号:Page:1/3标准管理程序StandardManagementProcedure起草人:Draftedby:日期:Date:审核人:ReViewedby:日期:Date:社会保险福利办理规定批准人:Approvedby:日期:Date:SMP-HM00901执行日期:ExecutiveDate:签名:Sign:分发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各部门修订号:Rev.No.批准日期:ApprovedDate执行日期:ImplementDate变更记载:SMP-HM009002004.11.022004.11.04History:变更原因:Rationale:变更目的:Objective:SMP-HM00901页号Page:2/31.目的规范公司用工制度,为员工提供各项必要的社会保障和保险,解决员工后顾之忧。2.范围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部门经理(包括部门经理)以下的员工。3.社会保障内容3.1公司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和外来劳动力综合保险,社会保险内容和缴费比例如下:保险种类公司缴纳比例个人缴纳比例合计住房公积金7%7%14%养老保险22.5%8%30.5%医疗保险10%2%12%地方附加医疗保险2%-2%失业保险2%1%3%合计43.5%18%61.5%3.2办理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按员工纳税工资确定,纳税工资超出上海市最高缴费基数或低于最低缴费基数的员工按极限办理基数缴纳。3.3对于不符合办理社会保险的外来劳务工,公司将为其办理外来劳动力综合保险,缴费额度按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当年规定确定。4、工作流程4.1新员工进入公司后,公司将根据员工户籍所在地不同分别为其办理相应用工手续。4.2凡进入公司之前就已经有劳动手册或上海居住证且已经缴纳过社会保险的员工,公司将于其报到后一个月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续缴事宜。4.3凡符合社会保险办理规定但尚未有个人缴费记录的新员工,公司将于其报到后两个月内为其开户办理。4.4对于非上海市户籍且暂时不具备社会保险办理条件的新进员工,在转正试用期内,公司为其办理外劳力综合保险,转正后公司将视其个人意愿及工作表现按上海市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户口,办理时间为每年5月和11月两次,中间不零星办理,且办理费用由员工SMP-HM00901页号Page:3/3个人承担。4.5对于上款所列员工在取得上海市户口或上海市居住证之后,公司将从取得之日起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4.6本公司员工在离职或被辞退等情况下离开公司时,公司将于其离开后一个月内停止起一切费用缴纳。5.其他福利5.1有关住房方面的福利一律以为员工代缴住房公积金形式体现。5.2公司为在职员工提供免费中餐,为加班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餐。5.3公司为在职员工提供上下班途中的部分交通补贴或通勤班车,为部门主管以上人员和其它因公须经常对外联络的人员提供手机通讯补贴,具体标准见相关文件。6.职责和权限员工各项社会福利保障办理工作隶属于人力资源部,本规定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7.本规定自总经理批准之日起生效。
本文标题:某大型生产企业社会保险福利办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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