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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選送公務人員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修正對照表修正規定現行規定說明一、行政院(以下稱本院)為選送公務人員出國專題研究,以增進其專業知能及國外新知,並應國家建設需要,特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計畫。一、行政院(以下稱本院)為增進現職公務人員與業務有關之知識技能及國外新知,以應國家建設需要,特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計畫。酌作文字修正。二、本計畫每年專題研究項目、研究期間、前往國家、研究人員及其他與專題研究有關事項,由本院秘書長會同考試院秘書長召集之「選送公務人員出國進修審核小組」(以下簡稱審核小組)審議。前項審核小組由本院、司法院、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外交部、教育部、經濟部、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本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本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人事局)、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等機關代表組成。其審議原則,由人事局擬訂,提請審核小組審定。五、每年專題研究項目、研究期間、前往國家、研究人員及其他與專題研究有關事項,由本院秘書長會同考試院秘書長召集之審核小組審議。前項審核小組由本院、司法院、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外交部、教育部、經濟部、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本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本院人事行政局、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等機關代表組成。一、為求規範之系統化,原第五點移列為本點規定。二、原「公務人員出國專題研究審核小組」,其審議事項非僅限於公務人員出國專題研究有關事項,實際上尚包含菁英領導班正、備取學員等公務人員出國進修有關事項,爰於第一項將其名稱修正為「選送公務人員出國進修審核小組」,以求名實相符。三、為利審核小組之運作,第二項後段增訂由人事局擬訂審議原則,提請審核小組審定。三、選送出國專題研究(以下簡稱專題研究)期間為三個月至六個月;有超過六個月之必要者,應經審核小組同意,始三、選送出國專題研究(以下簡稱專題研究)期間為三個月至六個月。必要時,得經審核小組同意後延長之;其延長期專題研究期間原則為三個月至六個月,因此,縮短或延長研究期間未逾三至六個月期限者,向由本院審酌核定辦理;惟如有延長至超2得延長,延長期間最長為三個月。間,最長為三個月。過六個月必要時,始須提經審核小組同意,為求明確,本點酌作文字修正。四、各機關、學校選送出國專題研究之公務人員,應符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九條規定,並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一)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或薦任升官等考試及格,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二)所任職務為委任(派)第五職等以上,並經審定為合格實授或准予登記。(三)連續任職三年以上,並擔任與專題研究項目有關工作一年以上。(四)年齡在五十五歲以下,身心健康。(五)最近三年未曾出國進修或研究,且最近五年未曾參加本計畫出國專題研究。四、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符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九條規定,並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優先選送:(一)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或薦任升官等考試及格,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二)各機關、學校組織編制中委任(派)第五職等(合格實授或准予登記)以上之職務。(三)連續任職三年以上,並擔任與專題研究項目有關工作一年以上。(四)年齡在五十五歲以下,身心健康。(五)最近三年未曾出國進修或研究,且最近十年未曾參加本計畫出國進修、研究。一、將原「得優先選送」文字修正為「始得選送」,將優先選送條件修正為必要選送條件,避免短期內重複選送同一人出國進修,以有效運用訓練進修資源,並酌作文字修正。二、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三、第五款「最近十年」未曾參加本計畫出國專題研究之規定,修正為「最近五年」,以因應知識技能日新月異之趨勢。四、第五款有關「最近三年未曾出國進修或研究」之規定,與「菁英領導班實施計畫」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之選送條件規範一致,係為避免各機關推薦人員短期內重複出國進修或研究,因此,各主管機關應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以下簡稱訓練進修法)第八條所定公務人員進修之情形(按:分為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及專題研究)審核被推薦人員之資格條件。五、本計畫每年最多選送公務人員四十名出國專題研究,採公開甄試。其名額由人事局視年度預二、本計畫每年最多選送公務人員四十名出國專題研究,採公開甄試。本院及所屬以外機原第二點規定移列為本點規定,並增訂每年選送名額,由人事局綜合考量經費及業務等因素提報審核小3算編列情形及業務需要,提報審核小組決定。但有特別需要時,得調整之。前項名額,本院以外機關,得列十分之一。關,得列十分之一。前項名額,由「公務人員出國專題研究審核小組」(以下簡稱審核小組)決定,如有特別需要時,得調整之。組決定,以符實際執行情形。六、本計畫研究項目審定、研究人員資格審查及甄試、研究人員核定作業程序如下:(一)研究項目審定:1、各主管機關依據業務發展需要,並應當前重要政策,配合國家整體建設,按年度提報專題研究項目建議表、各項目專題研究計畫及推薦參加甄試人員名冊,送人事局初審,並提請審核小組審定。2、各主管機關上一年度之研究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刪減其當年度研究項目一項或停止參加本計畫專題研究:(1)依第七點規定撤銷或廢止資格。(2)不克或延期出國,未依第八點第二項規定報經本院同意。(3)未依第十二點第一項規定於返國六、本計畫研究項目審定、研究人員甄試、研究人員核定作業程序及錄取標準如下:(一)研究項目審定:1、各主管機關依據業務發展需要,並應當前重要政策,配合國家整體建設,按年度提報專題研究項目建議表、專題研究項目計畫、上一年度專題研究執行情形及推薦參加甄試人員名冊(如附件一、二、三、四),送本院人事行政局初審,並提請審核小組審定。2、各主管機關上一年度之研究人員,如依第七點、第十三點撤銷或廢止資格或未於返國之日起三個月內繳交出國報告者,應刪減該主管機關當年度研究項目一項或停止參加本計畫專題研究。(二)研究人員甄試:一、第一項前段酌作文字修正,使專題研究之研究項目及研究人員核定作業程序,更為明確。二、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將原主管機關函送「上一年度專題研究執行情形」之規定,予以刪除,以避免與第十二點第三項有關人事局得請主管機關提供研究人員執行情形之規定重複;又本目原規定主管機關應依附表格式提報專題研究項目建議表等相關資料送人事局初審,因係屬執行作業,為增加實務作業之彈性,爰予刪除該等附表相關規定。另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原有關刪減主管機關當年度研究項目或停止參加專題研究等各種情形之規定,予以分別條列,並酌作文字修正,以求明確。三、第一項第二款將原4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出國報告。(二)研究人員資格審查及甄試:各主管機關推薦參加甄試人員,其資格經人事局審查合格者,得參加甄試。甄試之科目,為前往研究國家之語文或前往研究之機關(構)所使用之外國語文。(三)研究人員核定作業:參加甄試人員成績達到錄取標準者,提請審核小組審定正、備取研究人員後,由人事局簽陳本院核定。前項第三款所稱錄取標準,指經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測驗,其聽力、用法、字彙與閱讀等平均成績不低於六十分,口試成績已達能應付日常社交及工作需要(S-2)之程度以上者。其以口試成績S-2+以上錄取者,可逕行出國,其以S-2標準錄取者,須自行於出國期限屆滿前再經該中心測驗,成績達S-2+以上者,始准出國。各主管機關推薦參加甄試人員,其資格經審查合格者,得應甄試。甄試之科目,為前往研究國家之語文。(三)研究人員核定及錄取標準:參加甄試人員成績達到錄取標準者,提請審核小組審議決定正、備取人員後,由本院人事行政局簽陳本院核定。前項第三款錄取標準,指經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測驗,其聽力、用法、字彙及閱讀,平均成績不低於六十分,口試已達能應付日常社交及工作需要(S-2)之程度以上者。其以口試S-2+以上錄取者,可逕行出國,其以S-2標準錄取者,須自行於出國期限屆滿前再經該中心測驗,成績達S-2+者,始准出國。「甄試之科目,為前往研究國家之語文」之規定,修正為「甄試之科目,為前往研究國家之語文或前往研究之機關(構)所使用之外國語文」,主要考量現行推薦甄試人員之外語測驗,係以其前往研究國家之語文為原則;惟實務上,其所前往研究之機關(構)亦有使用特定語文之情形(如:前往日本之國際性研究機構研習,該機構所使用之語文除日文外,尚包括英語),為符實務需求,並賦予執行上彈性,爰作修正。四、第一項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五、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所辦外語能力測驗,其測驗方式分為筆試及口試,其中筆試成績包括「聽力」、「用法」及「字彙與閱讀」等三項;另參酌「菁英領導班實施計畫」第三點第二項所訂菁英班學員錄取標準為「英語測驗之聽力、用法、字彙與閱讀等平均成績不得5低於六十分,口試成績以不低於S-2+之標準為原則」,為使用語統一,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七、各主管機關推薦參加甄試人員,經監察院彈劾、糾舉,或因違法失職行為在調查中或在司法機關偵查、審判中,或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尚未結案者,均不予錄取;錄取後始發生或發現者,撤銷或廢止其資格。七、甄試人員經監察院彈劾、糾舉,或因違法失職行為在調查中或在司法機關偵查、審判中,或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尚未結案者,均不予錄取;錄取後始發生或發現者,撤銷或廢止其資格。酌作文字修正。八、依第六點核定之正、備取研究人員,出國前應參加講習,其課程應包括國際現勢、國際禮儀、目的地國家重要風俗民情、海峽兩岸關係等。前項人員出國報核程序及期限規定如下:(一)正取研究人員:由主管機關將出國專題研究執行計畫報經人事局核准,始得出國,出國日期最遲不得超過當年度六月三十日,逾期視為放棄。如因參加國際性計畫或公務需要,或有特殊原因,不克或延期出國,應檢具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於當年度五月三十一日前報經本院同意,十三、依第六點核定正取人員,應由主管機關依各年度公務人員出國專題研究甄試錄取人員須知規定,將研究計畫報經本院人事行政局核准,始得出國,出國日期最遲不得超過當年度六月三十日,逾期視為放棄,註銷資格,並於五年內,不得再報名參加本項專題研究。前項正取人員因參加國際性計畫或公務需要,不克出國或延期出國,應檢具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於當年度五月三十一日前報經本院同意,始得放棄或延期。延期出國者,最遲應於當年一、點次變更。二、原第三項有關正、備取人員於出國前應參加講習之規定,移列為第一項,以求明確。三、第二項係將原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正、備取人員出國報核程序及期限規定予以整併,並分款條列規定如下:(一)第一款增列正取人員如有特殊原因包括家庭事故等,不克或延期出國,於期限內報經本院同意,始得放棄或延期,以應實務作業需要,並符彈性。(二)第二款增列備取研究人員經遞補後,其延期或放棄出國之要件及報核等相關規定;另配合會計年度6始得放棄或延期。延期出國者,最遲應於當年度九月三十日前執行出國計畫;其放棄出國者,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二)備取研究人員:依前款規定遞補之備取人員,應自接獲遞補通知日起五個月內,依前款規定報經人事局核准後出國,逾期視為放棄。但如有前款不克或延期出國之情事,應於該五個月期限內報經本院同意,始得放棄或延期。其延期者最遲應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出國。前項正、備取人員,除報經本院同意者外,其未於規定期限內出國者,於五年內,不得被推薦參加本計畫。度九月三十日前執行出國計畫。備取人員於正取人員無法出國或註銷出國資格時遞補,並應自接獲遞補通知日起六個月內,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出國研究,逾期視為放棄,並廢止其資格。正、備取人員出國前應參加講習,其課程應包括國際現勢、國際禮儀、目的地國家重要風俗民情、海峽兩岸關係等。及預算執行作業,將其出國期限由接獲遞補通知日起六個月內縮短為五個月內,並明定至遲應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出國等規定。四、原第一項有關正取人員逾期出國,於五年內,不得參加專題研究之規定,酌作文字修正,移列為第三項,另增列備取人員亦同受規範。九、研究人員應自行申請或由服務機關安排,赴前往國家之政府機關、政府立案之研究機構或大學,定點進行專題研究。八、研究人員應自行申請或於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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