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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缴中视同销售及职工薪酬税前扣除问题分析与处理课程目录一、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与涉税分析二、职工薪酬税前扣除必须清楚的三类问题一、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与涉税分析视同销售业务的理解误区分析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业务的判断与处理增值税、消费税“视同销售”业务的判断与处理各种“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一)视同销售业务的理解误区•什么是视同销售业务?“视同销售业务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按照税法规定应确认收入、计算缴纳税金的业务。”•——这种解释正确吗?•《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业务的判断与处理•《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三)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的判断与处理•《条例》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四)消费税“视同销售”业务的判断与处理•《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条例》第四条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细则》第五条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销售,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前款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细则》第六条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条例》第七条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细则》第十五条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者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2)无销售价格的。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五)“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1.自产自用例:将企业生产的实木地板2000平米用于办公楼装修,地板成本是32万元,售价40万元。会计账务处理:借:在建工程408000贷:库存商品32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0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20000所得税不视同销售,不交所得税。2.对外捐赠例:将企业生产的实木地板2000平米捐赠给一所小学,地板成本是32万元,售价40万元。会计账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408000贷:库存商品32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0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20000所得税应视同销售,确认视同销售收入4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32万元;捐赠支出40.8万元不得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3.用于偿还债务例:将企业生产的实木地板2000平米用于抵偿前欠货款,地板成本是32万元,售价40万元,前欠货款46.8万元。会计账务处理:借:应付账款468000贷:主营业务收入4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0会计账务处理:借:主营业务成本320000贷:库存商品320000借:营业税金及附加20000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20000所得税确认与会计一致,无需纳税调整。4.用于继续加工产品、用于管理部门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二、职工薪酬税前扣除必须清楚的三类问题•工资薪酬=职工人数×每人工资薪酬•人员:任职受雇、劳务派遣;在职、退休•内容:工资、福利费、福利性补贴•金额:合理性•发生:全责发生制、收付实现制2019/9/1929职工薪酬税前扣除的核心问题职工薪酬税前扣除的特殊问题职工薪酬税前扣除的最新政策问题(一)职工薪酬税前扣除的核心问题•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1、职工包括哪些人?2、职工薪酬包括哪些内容?3、职工薪酬的合理金额?4、如何判断职工薪酬的实际发生问题?1、职工包括哪些人?•任职和受雇人员•企业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接受劳务派遣用工人员•退休人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2019/9/1934•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019/9/19362、职工薪酬包括哪些内容?(1)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2)福利性补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3)个人所得税•《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3、职工薪酬的合理金额?(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4、如何判断职工薪酬的实际发生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二)职工薪酬税前扣除的7个特殊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1、企业返聘已退休人员费用能作为工资薪金税前列支吗?2019/9/194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2019/9/1945•企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为职工提取离职补偿费,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度“预提费用”科目发生额进行纳税调整,待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关于华为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离职补偿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2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全文废止]2、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2019/9/1946•根据目前税法的相关规定,职工辞退福利既不属于工资薪金也不属于职工福利费,而应属于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但由于辞退福利分为
本文标题:企业所得税汇缴中视同销售及职工薪酬税前扣除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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