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 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公共财产和师生员工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三条学校办公室对所辖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违章违规的部门及个人,按学校规定进行处理,提出“一票否决”的建议。第四条学校根据消防工作的需要,保证消防经费的投入,不断加强消防设施建设,提高装备水平,整改火灾隐患,按规定维修消防设施、设备、器材。消防专项经费不准挤占挪用。第五条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校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学校宣传、教学、学生、工会、共青团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并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防火安全意识.任何部门和师生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六条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2(一)落实消防组织,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消防业务训练,增强自防自救能力;(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防火档案;(三)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及其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逐级签定安全责任书;(四)对教职工、学生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消防安全知识培训;(五)按照发生火灾危险性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政治影响的原则,确定学校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七)保障防火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八)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建立检查记录。第七条学生宿舍的防火安全是做好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重点。学校财资处应当加强管理,确定专人负责,除应当履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有学生参与的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组织灭火、自防自救演练;(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财资处要同学生和管理人员签定3安全责任书;(三)采取措施,严格用火、用电、用气管理,禁止违章使用明火,禁止违章接拉电线,禁止超负荷用电;(四)清除杂物,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第八条图书文献中心、信息技术系电教中心和实验室以及礼堂等地方,是学校消防工作的重点部位。图书文献中心除履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消防安全职责,落实防范措施,保证安全。第九条举办大型集会、文艺、体育等群体性活动和展览、展销,主办部门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安全措施,并向学校办公室申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第十条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装饰等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学校基建部门应当会同财资处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工程消防设施应当按照消防设计进行施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申报的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学校基建部门应对施工现场加强防火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应接受学校财资处的监督、检查。工程竣工后,必须由公安消防机构和学校办公室参加消防设施的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一条对高层建筑和集体宿舍、家属住宅区,必须定期维护消4防设备、器材和设施,清理违章建筑及堆积的杂物,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做好防火安全工作。第十二条学校出租房屋的消防工作由校财资处负责,承租人应当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外来务工人员在校内居住地的消防安全由用人单位负责。第十三条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要有专用仓库储存,要有防范措施,要有专人负责、建立帐卡,要有完备的出入库手续。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项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证书方可上岗。第十四条学校内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分工,对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一)消防给水管网及建筑物内的消防给水设施由财资处负责;(二)公共场所的消防设备(消防箱、水带、水枪)、灭火器材和建筑物上的避雷设施,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三)配备到各单位的消防设备、灭火器材的保管,由使用单位负责,要有固定位置、明显标志,不准随便移动。(四)火灾报警、固定灭火、防排烟等消防设施由使用单位负责,应当定期检测、调试、维护和更换。未经学校办公室、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停用。5第十五条对消防工作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对引起火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第十六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01507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