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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当前页码:1法邦网法律法规,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包头市劳动者工资保障条例来源:法邦网《法律法规》频道【文件号】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公告第14号【颁布部门】包头市人大(含常委会)【颁布时间】2004-12-23【实施时间】2005-01-01【时效性】有效 《包头市劳动者工资保障条例》,已经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2月23日 包头市劳动者工资保障条例 (2004年10月29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网址:当前页码:2法邦网法律法规,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本市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通过定期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执行工资指导线、建立工资支付监督预警制度、监督实施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等措施,对本市劳动者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行业工资信息、自身经营水平与劳动者协商,合理确定和调整工资支付标准,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劳动者应当忠于职守,诚实劳动,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用人单位利益,依法取得劳动报酬。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人事、工商、财政、银行、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网址:当前页码:3法邦网法律法规,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第二章工资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向本单位劳动者公布,同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用人单位应实行集体协商制度,与劳动者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用人单位应当逐步建立工资预留账户制度。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明确约定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违约责任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事项。 企业工会应当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八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 第九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向劳动者本人提供支付清单。 劳动者本人领取工资,应当办理签收手续。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将工资按时足额存入劳动者本人账户。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编制工资支付清单。工资支付清单必须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工作天数、加班时间、应发的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支付对象签名等事项。工资支付清单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备查。网址:当前页码:4法邦网法律法规,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用人单位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清单及相关资料。 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工资支付清单及相关资料。劳动者对工资清单提出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用本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 实行月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结清。 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一次性临时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在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四条劳动者依法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 第十五条除下列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减劳动者工资: (一)代扣、代缴的劳动者本人工资的个人所得税;网址:当前页码:5法邦网法律法规,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二)应当由劳动者个人担负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判决、裁定由劳动者负担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债务; (四)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除外。 第十七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节育手术假、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者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工资或者工伤津贴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工资。 第十八条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工资。 劳动者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或者被取保候审、监外执行,劳动关系未解除且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网址:当前页码:6法邦网法律法规,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同约定支付工资。 第十九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劳动者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生活费,直至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照工资支付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事先或者在逾期之日起3日内,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未能清偿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变更后的单位清偿原单位所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或者关闭、解散进行清算时,清算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所欠劳动者工资。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等单位违法将工程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发包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垫付拖欠工资。发包、分包、转包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工程项目业主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致使承包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工程项目业主应当以拖欠工程款数额为限,向承包单位的劳动者垫付所欠工资。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工资支付监督预警制度,对发生拖欠或者克扣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档案,视其拖欠工资情况分别列入监控和警示名单。网址:当前页码:7法邦网法律法规,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被监控、警示的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工资支付情况。 第二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备案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二)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逃匿或者转移财产,可能影响劳动者工资支付的; (六)以实物、非货币形式支付工资的; (七)其他工资支付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投诉举报制度,设置投诉举报接待室和信箱,公布举报电话,为投诉举报人提供便利条件。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是否立案的决定;立案后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在60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网址:当前页码:8法邦网法律法规,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第二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投诉举报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违法行为案件时,用人单位在接到通知10日内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的相关资料。逾期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劳动者的投诉以及相关证据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劳动保障、建设等行政部门进行年检,应当将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作为年检的内容。对有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等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暂缓通过年检。 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将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作为建筑施工企业中标条件之一。 第三十一条各级工会组织发现用人单位有拖欠或者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处理建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三十二条劳动保障、工商、银行等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和严重干扰、阻挠、抗拒监督检查等违法行为,记入企业诫信评价信息系统,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公布工资支付制度的; (二)未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资制度备案的;网址:当前页码:9法邦网法律法规,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三)拒绝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的; (四)未保存工资支付清单的; (五)被列入监控和警示名单未定期书面报告工资支付情况的; (六)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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