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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关于印发阳江市住宅小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阳江市住宅小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房产管理局(中心),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阳江市住宅小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市法制局审查,同意发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物业管理所反映。阳江市房产管理局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阳江市住宅小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小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建立健全房屋维修保障机制,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市区范围内建造的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收集、管理和使用,均适用本暂行规定。本暂行规定维修基金的含义是指物业保修期满后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损坏时,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等所需储存的资金。第三条市房产管理局是维修基金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物业管理所具体负责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凡商品房出售后都应建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第五条维修基金归全体业主所有,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管的原则。市房产管理局指定代管银行承办维修基金业务,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二章基金缴存第六条商品房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预售备案时,应向物业管理所提交维修基金的缴存方案。第七条建设单位售楼时,应在售楼处明示缴存维修基金的方式、比例、构成、总数,并向购房者作出书面告知。第八条维修基金具体缴存界限及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2003年9月1日后核发的,购房者应按购房款1.5%的比例缴交。2、批准预售两年内未售出的物业由建设单位按售房款1.5%的比例将维修基金存入指定银行专户;建设单位可在售出物业时向购房人收回结余的维修基金。第九条维修基金的缴交方式和时限:(一)购房者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应将维修基金缴存到指定的代管银行。(二)过去由建设单位代收的维修基金,应当自本暂行规定实施之日起六十日内将收取的维修基金缴存到指定的代管银行。第十条维修基金的续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一个物业区域或一幢房屋的维修基金余额不足首期维修基金30%时,业主大会应当再次筹集维修基金。具体续筹工作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二)续筹维修基金的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订,提交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续筹基金应及时缴存到指定代管银行。第十一条建设单位、购房者在办理产权登记时,须提供维修基金缴存凭证。第三章基金管理第十二条维修基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外,严禁挪作他用。第十三条维修基金的帐务管理遵守下列原则:(一)维修基金以市物业管理所名称在银行设置一级帐户,以各物业小区(大厦)的名称设置二级帐户,以小区内每幢楼房设置三级帐户,以缴交维修基金的业主设置四级帐户核算管理。(二)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息,利息净收益计入四级帐户,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三)代管银行应当每月向市物业管理所提供维修基金帐户对帐单。(四)小区业主可到代管银行指定各网点查询维修基金余额。第十四条业主转让房屋时,应当结清欠缴的房屋维修基金,该房屋结余的维修基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第十五条因拆迁、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原房屋灭失的,业主可持相关证明向代管银行提取其维修基金个人帐户中的余额,并办理帐户注销手续。第十六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维修基金,业主大会另行决定用途的除外。第四章基金使用第十七条维修基金申请使用的程序:(一)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原则上不得使用维修基金。如确需使用的,由区域受益业主代表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填报申请表,同时提供维修项目经费预算方案和经区域受益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的证明,报市物业管理所登记备案。(二)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填报申请表,同时提供维修项目经费预算方案和经区域受益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的证明,由业主委员会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报市物业管理所登记备案。(三)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维修基金的使用,应由区域受益业主代表填报申请表上报市物业管理所,并由其委托施工单位组织维修。施工单位提供的维修项目经费预算方案和经区域受益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的证明,报市物业管理所登记备案。第十八条本暂行规定实施前未建立维修基金的商品房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用,由受益业主按拥有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第十九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后,受益业主应根据竣工结算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进行维修基金的具体分摊,在物业区域内进行公示。第二十条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从物业服务费用中支出的维修养护费用,不得从房屋维修基金中列支。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公共事业等专业部门依法承担其负责管理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所发生的费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业主或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之间就维修基金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物业管理所协商、协调解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暂行规定,挪用维修基金的,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罚。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县(市、区)维修基金的收集、管理和使用,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本暂行规定由阳江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二○○八年一月一日颁布起施行。本暂行规定如与国家新出台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本文标题: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关于印发阳江市住宅小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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