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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员工出勤管理规定第一条本公司为使全体员工养成守时习惯、准时出勤,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公司员工除下列人员外,均应按规定于上下班时间打卡:1.经总经理核准免于打卡者;2.因公出差填妥“出差申请单”经主管核准者;3.因故请假,经核准者;4.临时事故,事后说明事由,经主管核准者。第三条本公司员工上下班时间规定如下:上午:自8时至12时整。(主任以上主管上午上班时间为7点50分);下午:自14时至17时整;上述上、下班时间各单位主管可视实际需要及各地区特殊情形呈总经理调整但每日实际上班时数不得少于小时主任以上主管上午上班时间一律提前分钟住宿公司的值勤人员及负责环境清洁工作的员工上班时间另定。第四条员工于上班时间后打卡出勤者即为迟到。员工于下班时间前,非为公司业务上的需要擅自下班者,即为早退。第五条上班迟到5分钟以内打卡者,为第一类迟到;上班迟到超过5分钟以后打卡者,为第二类迟到;凡一个月内,第一类迟到3次者,视同第二类迟到一次。凡一个月内第二类迟到三次者,视同旷职半天。第六条中午下班、上班不得一次打卡,2次打卡的时距应在30分钟以上,否则视同第二类迟到。第七条员工上班而未打卡者,除有正当理由经直属主管于卡片上核准签注外,视同第二类迟到。第八条员工属第一类迟到者,于每月底由人事单位统计,并送呈有关单位主管,作为平时考核参考资料之一。第九条员工属第二类迟到者,于每月底由人事单位统计,除呈报有关单位主管外,每次扣其该月份薪金总额1%,充为福利金。第十条员工下班而未打卡者,除有正当理由经直属主管于卡片上核准签注外,视为早退,上项签注必须于下次上班日上午时前亲自呈主管签注为限。第十一条员工早退者,每次扣其该月份薪金总额1%,充为福利金。第十二条本公司员工上、下班均应亲自打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以旷职一天论,并按其情节酌以惩处:1.委托他人代打出勤卡者;2.有涂改情况者;3.故意毁损出勤卡者;4.伪造出勤卡者。如有第1项的情形发生,代打者亦以旷职一天论并同受惩处。第十三条员工迟到、早退时间超过1小时者,应即依请假手续办理。第十四条总公司、分公司比照本办法实施,关系企业设立时亦然。第十五条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得呈报总经理核定修订。
本文标题:三、员工出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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