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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讲座陆宏豇第一节建国初期的工资分配1第一讲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沿革第三节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3第四节一九九三年工资制度改革4第五节二00六年工资改革5第二节一九五六年工资制度改革2第一节建国初期的工资分配解放后,我国面临巩固新生政权.尽快恢复生产,发展国民经济和废除旧的分配制度,建立新的分配制度等任务。建国初期,由于情况较为复杂,加之物价波动较大,在职工队伍中实行两种工资制度.即;供给制和薪金制。实行供给制的人员一般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从部队派到地方接管的人员;实行薪金制的人员一般为专业技术人员和从旧政府接管过来的人员。一九五0年至一九五二年上半年,由于各地的物价差异较大,国家采取以折实单位数计算薪金数。每个折实单位的分值按当地当月的平均分值来计算。实行供给制的人员,采取以职务,工作历史明确享受小、中灶待遇,同时还根据不同条件每月给予一定的生活津贴。随着情况的变化,1952年7月,全国统一以“工资分”为工资的计算单位,并统一规定“工资分”所合实物的品种和数量。同时,根据工作人员担任的职务,资助确定工资等级和享受的“工资分”。当时共设29个等数。实行供给制的人员按本人确定的等级享受生活津贴。1955年8月,根据国务院[55]国秘字第171号文件的规定,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废除“工资分”改行货币工资制。货币工资制标准修订为30个等级。建国初期的工资制度,为1956年全国工资改革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第二节一九五六年工资制度改革一九五六年六月,国务院根据国家工业和农业生产的发展状况和当时的政治、经济任务,决定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进行重大改革。这次工资改革的原则是:根据按劳取酬的原则和国家工业化的政策。对于重工业部门、重点建设地区、高级技术工人和高级科学、技术人员的工资,应该有较多的提高,对于工资待遇较低的小学教职员、供销合作社工作人员和乡干部的工资,也应该有较多的提高;同时,对工资水平较高的沿海城市和其他地区某些单位的工资,一般地也应稍有提高。按照上述改革原则,由于我省当时交通落后,物价相对便宜,对我省各地的上资区类别划分为:贵阳市为三类区,贵定、贵筑、龙里、福泉、都匀、麻江、独山为二类,其余县市均为一类区。贵州所有地区均不享受生活费补贴。第三节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一九八五年,随着我国各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好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进行改革。一、改革的原则这次工资制度的改革,主要是建立新的工资制度,初步理顺工资关系,为今后逐步完善工资制度打下基础。改革的原则是:(一)贯彻按劳分配原则,适当体现奖蚴罚懒、奖优罚劣;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体现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熟练劳动和非熟练劳动、繁重劳动和非繁重劳动之间的差别。(二)把工作人员的工资同本人的工作职务、责任和劳绩密切联系起来,以利于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三)这次工资制度的改革,要使工作人员的工资普遍有所增加,中小学教师和职级不符的中年骨干的工资要适当多增加一些。(四)通过改革建立起正常的晋级增资制度,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实际工资水平。国家机关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均改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即将现行的标准工资加上副食品价格补贴、行政经费节支奖金,与这次改革增加的工资合并在一起,按照工资的不同职能,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四个组成部分。第四节一九九三年工资制度改革一九九三年十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进行第三次工资制度改革。这次工资改革是对一九八五年建立的机关、事业单位结构工资制的一次根本改革,机关与事业单位实行了分类管理,工资标准和工资形式上实行了“分轨制”.强化了工资的职能和导向作用.是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一)工资改革的原则1、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克服平均主义,建立符合机关、事业单位特点的工资制度。2、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有计划地增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正常增资制度。3、机关与事业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实行不同的工资制度,但在工资水平上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4、根据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情况,定期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以保障其实际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一九九三年工资制度改革。事业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实行与机关公务员不同的工资制度。事业单位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划分为五大类。并按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三种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在工资制度上,为鼓励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向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过渡,逐步减轻财上,为鼓励全额拔款事业单位,给予较为宽松的政策。具体办法是:全额拨款出业单位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占70%,活的部分占30%;差额款事业单位固定部分占60%,活的部门40%;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活的部分要高于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我省定为固定部分占55%,活的部分占45%。对一些特殊行业事业单位,在工资标准上与一般事业单位有所区别。例如:体育、文艺、地质勘探、远洋等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工资,也按技术工人和普工分列,技术工人分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五个等级(职务)。技工和普工均按不同的等级(职务)、岗位设置若干工资标准,事业单位工人的活津贴部分按所在单位的类型确定。机关工人设置占工资构成的30%部分,作奖金发放。在发放活津贴或奖金时,要体现差别,不能平均发放。第五节二00六年工资改革机关实行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职级工资制。改革的原则(一)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进一步理顺工资关系,合理拉开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工资差距。(二)坚持职务与级别相结合,增强级别的激励功能,实行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三)健全公务员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调整工资标准,使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四)加强工资管理,严格监督检查,有效调控地区工资差距,逐步将地区工资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改革的原则(一)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二)适应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和岗位管理的要求,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加大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的倾斜力度。(三)建立体现事业单位特点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四)坚持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五)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分配秩序,理顺分配关系。第二讲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一、实施范围(一)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交通、海洋、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其他事业单位。(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办法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一)岗位工资的实施。1、岗位工资的内容。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三)。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2、岗位工资的实施。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厅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厅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事业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的具体办法,待国家有关政策出台后另行制定。(二)薪级工资的实施。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附表四、五、六)。1、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年限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参加工作的人员,如实际工作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工作年限为11年。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2、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根据实际聘任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聘用的人员,如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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