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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施方案根据全总、省市总工会有关精神,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将在2014年普通开展,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和商贸餐饮行业是今年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点范围。为贯彻落实有关要求,公司工会决定在公司各子公司、控股公司全面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2014年实现公司各子公司、控股公司工资集体协商全覆盖,工资集体协商合同送审率达100%。二、工作要点(一)要坚持依法协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集体合同规定》、《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来履行要约、协商、签约、审批等程序。要坚持兼顾双方利益的原则,既要维护职工具体利益,又要考虑企业的持续发展;既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市场环境、行业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职工工资的增长水平,又要引导职工为企业多做贡献,推动企业持续快速发展;要坚持平等协商、维护稳定的原则,尊重对方、互相合作、求同存异,形成共识。(二)要突出工资集体协商重点。要根据企业自身的特点和经营状况的不同,确定不同的协商重点。生产经营正常和效益较好的企业,重点是协商工资正常增长和调整机制;生产经营较困难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就一项或几项内容进行协商,重点是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确保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三)要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各项制度。一是健全协商要约制度。工会组织要积极主动代表职工行使要约权,依法启动协商的民主程序。二是健全职代会审议制度。集体协商后的职工工资集体协议草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相关人保部门审查。协议履行后,要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行情况。三是健全履约监督制度。职工代表大会要把签约与监督履约作为重要职责和法定程序,有计划地组织协商双方代表检查督促工资集体协议书的全面履行。四是健全资料台账制度。从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工作开始,到收集资料准备工作,依法产生协商代表、台下沟通协调、台上对等谈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工资协议文本形成、直至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和公布,以及期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资协议书执行情况等各个环节都必须有文字、图片的记载和反映,切实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提高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水平和质量。三、工作步骤(一)提出要约。企业和工会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掌握工资协商有关资料和数据,并广泛收集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二)协商审议。企业和工会全体协商代表组成协商会议,起草工资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三)审查生效。工资集体合同签订后由企业方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自通过审查之日起生效。企业以适当方式向职工公布工资集体合同。(四)检查验收。集团工会将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对各单位开展工作情况每月通报一次。四、具体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基层工会要切实加强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领导,积极主动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履行职责,与劳动关系三方形成工作合力。(二)加强舆论宣传。要充分利用新企业网站、简报、宣传板报等各种宣传渠道,广泛宣传关于工资集体协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使企业和职工群众深入了解工资集体协商对实现劳资双赢和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方面的积极作用,营造出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及时总结和大力宣传工资集体协商中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引导企业更加自觉地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三)加强学习培训。工会要积极组织协商代表开展法律知识、协商技巧、合同常识的培训,充分认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掌握协商谈判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技巧,增强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效。(四)时间安排。2011年4月为准备阶段;2011年5-6月中旬为启动要约和协商阶段;2011年6月下旬为总结阶段。要求各基层工会在2011年6月底前向集团工会报送书面总结报告和企业工资集体合同。附件:《湖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标准》二0一一年四月六日附件:湖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标准第一章概述1.1目的为推进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实现企业发展和职工增收双赢,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引导企业与职工依法签订《工资集体协商专项集体合同》(以下简称工资集体合同),建立和完善企业职工工资分配共决机制、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机制。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新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1.3实施原则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公正、共享共赢、和谐稳定的原则。1.4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平等协商,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确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事项,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行为。工资集体合同,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在工资集体协商基础上签订的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等事项的书面协议。已签订集体合同的,工资集体合同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5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区域工会联合会、行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代表或企业代表组织,开展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合同的行为。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在小型企业或同行业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展,具备条件的可以在县(区)一级开展。1.6二次工资集体协商企业下属各单位工会或区域、行业内各企业工会,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开展二次工资集体协商,与行政方签订补充协议,但确定的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标准不得低于本企业、本区域、本行业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1.7工资集体协商费用工资集体协商所需费用由企业行政负担,或由区域、行业所属企业按职工人数比例分担。第二章工资集体协商代表2.1协商代表工资集体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人员。协商代表一般应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人数按照对等原则确定,一般每方3至7人,具体人数根据企业情况和实际需要,由双方自行商定。2.2协商代表的产生(一)职工方协商代表由企业工会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产生;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须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也可以按照职工自荐或民主推荐、竞选演说、群众投票的程序,产生职工协商代表。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在加快组建工作的同时,可在上一级工会指导下由职工民主推荐,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方代表由区域工会联合会或行业工会提名,经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由区域工会联合会或行业工会选派并经公示后产生。(二)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并可邀请上级或同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行业协会、行业商会等企业代表组织(以下简称企业代表组织)的人员参加。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企业方代表由企业代表组织的成员企业民主推举并经公示后产生,或者由区域、行业的企业代表组织选派并经公示后产生。(三)双方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应当向全体职工公告。双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企业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方协商代表。在选举、确定协商代表的同时,可以多选1至2人作为候补协商代表。(四)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但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五)已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可以由集体合同的协商代表担任,也可以按本标准规定重新确定。2.3首席协商代表双方各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负责工资集体协商有关工作,轮流担任协商会议主席,并对协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企业方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由其书面委托的企业方其他协商代表担任。职工方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或由其书面委托的职工方其他协商代表担任。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可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方首席代表从职工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上一级工会组织的代表可受委托成为职工方协商代表或首席协商代表。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方首席代表由职工方协商代表民主推举产生,或由区域工会联合会或行业工会主席担任,也可由上级工会选派。企业方首席协商代表由企业方协商代表民主推举产生,也可由上级企业代表组织选派。2.4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是由工会组织领导、聘用和管理,负责指导、帮助和参与基层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方或企业代表组织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人员。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从熟悉经济、法律、劳动工资、工会、财务等工作的专家、学者、律师和从事企业管理工作、人力资源工作、工会工作、社会工作的人员中聘任。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履行为基层工会开展协商提供咨询服务、重点指导和帮助基层工会进行集体协商、受上级工会的委派或基层工会的委托担任企业工资协商代表或协商顾问、对职工方协商代表进行培训等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组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指导团),有条件的行业工会根据需要建立。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市、州、县工资集体协商指导机构,在乡镇、街道、行业建立指导站,实行分级管理;配备或聘用专(兼)职工作人员,设立专项经费,纳入本级工会的经费预算,用于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各项活动、奖励和劳动报酬,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2.5协商代表的权利(一)作为劳动关系一方的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全过程;(二)协商代表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三)协商代表收集相关资料、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活动及参加相关会议、进行培训等活动,应当视其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保证其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四)协商代表的任期自产生之日起至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期满之日止。协商代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协商代表的任期满之时,除达到退休年龄、本人不愿延长劳动合同期限、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因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企业不得与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五)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企业不得因职工方协商代表履行职责而给予其不公正待遇,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不利于协商代表的工作岗位和免除职务、降低职级。确因工作需要变更职工方协商代表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先书面征得企业工会、上级工会和职工本人同意。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时,职工方协商代表有优先保留工作的权利。2.6协商代表的义务(一)了解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职工工资分配情况,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全程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真实反映和代表本方的意愿;(二)接受本方人员对工资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的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告知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三)向对方提供本方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四)监督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代表本方参与工资集体争议的处理;(五)维护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保守在协商过程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不得将本方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手段干扰工资集体协商,影响协商结果。2.7协商代表的更换协商代表因辞职、辞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况造成空缺的,由候补协商代表参加,或者双方按协商代表产生程序更换,确定后及时公告并通知对方。2.8组织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和协商代表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工资集体协商政策等知识的专项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其履职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第三章工资集体协商程序3.1协商要约(一)提出要约。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均可就签订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和主要事项等(要约书参考文本见附件2)。企业行政方未发出要约的,工会应主动承担要约责任,启动协商程序。企业工会提出协商要约有困难的,其上一级工会可代替向企业提出协商要约。区域工会联合会或行业工会可以向企业代表组织提出协商要约,也可以对所属企业直接发出协商要约。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工会可以主动提出增加工资的协商
本文标题:工资集体协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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